在当前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日益凸显。产品专利许可作为一种常见的技术转移和商业合作模式,能够让许可方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获得经济回报,同时也能让被许可方借助现有成熟技术快速提升产品竞争力、降低研发成本,实现双方共赢。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数量持续增长,这反映出市场对专利许可的需求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清、权利义务界定不明等问题引发的专利许可纠纷也时有发生,给相关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签订产品专利许可合同前,充分了解并重视相关的关键环节,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许可标的,也就是被许可使用的产品专利,是整个合同的核心基础,其清晰界定是避免后续纠纷的第一道防线。首先要明确的是许可专利的基本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以及专利权人信息等,这些信息必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或专利证书上的内容完全一致,任何细微的差错都可能导致许可权利的不确定性。在签订合同前,被许可方应当主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或八月瓜、科科豆等专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对目标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全面检索,确认该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是否存在未缴纳年费、被宣告无效、处于复审或无效宣告程序中等可能影响其稳定性的情形。例如,某项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其授权公告日已满15年(根据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那么该专利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签订许可合同显然没有任何意义。
其次,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定文件,也是确定许可使用范围的关键依据。被许可方需要仔细研读并理解专利权利要求书,明确许可使用的技术方案究竟包含哪些技术特征,避免因对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偏差而导致超范围使用或使用不足。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许可合同中仅笼统地写明“许可使用某专利”,而未具体指明是使用该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还是部分权利要求,这种模糊的表述极易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例如,一项产品发明专利可能包含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不同的权利要求可能对应产品的不同结构或部件,许可范围是全部覆盖还是仅针对其中某一特定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专利许可的方式多种多样,不同的许可方式直接关系到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权利大小以及市场竞争格局,必须在合同中清晰约定。常见的许可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是唯一有权使用该专利的人,连许可方自身也不得使用或许可给第三方,这种许可方式下,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最大,通常支付的许可费用也最高,适合于被许可方希望在特定市场形成独家垄断优势的情形。排他许可则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有权使用该专利,但许可方不得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这种方式下,市场上只有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两家主体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竞争程度相对较低。普通许可则是最常见的方式,许可方可以将专利同时许可给多个被许可方,包括许可方自己也可以使用,这种方式下许可费用相对较低,但被许可方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可能更为激烈。
除了许可方式,许可范围的界定同样至关重要,这主要包括地域范围、权利范围以及使用范围。地域范围明确了被许可方可以在哪些国家或地区行使被许可的权利,是仅限于中国大陆地区,还是包括港澳台地区,抑或是其他特定的国家和地区,这需要根据双方的商业规划和市场布局来确定。权利范围则需要明确被许可方获得的是专利法规定的哪些实施权,例如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许诺销售权以及进口权中的一项或多项,例如,有的合同可能只许可被许可方进行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而不包括进口权。使用范围有时也指涉被许可专利技术可以应用于哪些具体的产品种类或型号,如果许可方的专利技术可应用于多种产品,而被许可方只需要其中一种或几种,那么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限定,以避免被许可方超范围使用专利技术。
许可费用是专利许可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其合理确定和支付方式的明确约定是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许可费用的计算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一次性支付、提成支付以及入门费加提成支付等方式。一次性支付是指在合同签订后或某个约定的时间点,被许可方一次性向许可方支付全部许可费用,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专利技术相对成熟、市场前景较为明确且许可期限较短的情况,其优点是结算简单,但对被许可方而言前期资金压力较大。提成支付则是指按照被许可方使用专利技术所产生的实际效益(如产品销售额、利润额或产量等)的一定比例定期向许可方支付许可费用,这种方式将许可费用与被许可方的实际经营成果挂钩,对被许可方更为灵活,风险相对较低,也能激励许可方关注被许可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常见的提成基础是产品的净销售额,提成比例的确定则需要综合考虑专利的技术含量、市场竞争力、许可方式、行业惯例等多种因素,例如,对于技术领先、市场独占性强的专利,提成比例可能会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入门费加提成支付则是将上述两种方式结合起来,被许可方先支付一笔固定的入门费,然后再按照约定的提成方式支付后续的提成费用,这种方式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是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模式。
在约定许可费用时,双方需要对费用的计算依据、支付期限、支付方式(如银行转账、支票等)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例如,采用提成支付方式时,需要明确提成的基数如何计算(如是否扣除销售折扣、税费等)、提成比例是固定还是浮动、支付周期是按月、按季度还是按年度,以及被许可方需要定期向许可方提供哪些销售数据或财务报表作为计算提成的依据,许可方是否有权对这些数据进行审计等。为了确保许可费用的合理性,双方可以参考行业内类似专利许可的费用水平,或通过八月瓜、科科豆等平台获取相关专利的价值评估报告或交易数据作为谈判参考,必要时也可以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专利价值进行评估。
专利许可合同都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许可期限,许可期限的设定应当合理,并且不得超过专利的剩余保护期限。如果许可期限超过了专利的有效期,那么超过部分的许可内容将因专利失效而不受法律保护,被许可方也无需再支付该部分期限的许可费用。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明确许可期限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以及是否可以续展。如果约定可以续展,还需要明确续展的条件、程序和续展后的费用标准等。例如,某发明专利的申请日是2010年1月1日,授权公告日是2013年1月1日,其专利权期限为20年,即至2030年1月1日届满,如果双方签订的许可合同期限从2023年1月1日开始,那么最长只能约定到2030年1月1日,除非该专利在有效期内被依法延长(如药品专利的补偿期)。
合同的终止条款也同样重要,除了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外,还应当约定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以及终止后的处理事宜。常见的合同提前终止情形包括:一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一方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丧失履约能力的;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以及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等。合同终止后,被许可方通常需要立即停止使用该专利技术,并销毁相关的技术资料(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许可方同意保留),对于已经生产的库存产品,如何处理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例如可以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销售完毕,或者由许可方回购等。此外,合同终止后,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获得的对方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其保密义务通常仍然有效,这一点也需要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份公平合理的专利许可合同应当充分体现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避免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许可方的主要权利是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费用,其主要义务则包括保证自己是所许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或有权进行许可,保证所许可的专利在许可期限内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许可行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即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如果因为许可方的原因导致被许可方在使用专利技术的过程中侵犯了第三方的专利权或其他权利,许可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外,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许可方需要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或交付相关技术资料的,许可方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这些义务,确保被许可方能够顺利实施该专利技术。例如,许可方应向被许可方提供详细的专利说明书、实施例、图纸以及必要的操作指导,帮助被许可方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
被许可方的主要权利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依法使用被许可的专利技术,其主要义务则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许可费用,严格在许可的方式、范围和期限内使用专利技术,不得擅自超越许可范围,也不得将所获得的许可权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除非合同明确允许分许可)。同时,被许可方还应当承担对许可方提供的技术秘密或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许可方还应当按照约定向许可方报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如产量、销售额等,以便许可方计算提成费用。如果被许可方发现有第三方侵犯了所许可的专利,应当及时通知许可方,由许可方决定是否采取维权措施,如双方约定由被许可方负责维权的,则需要明确维权费用的承担以及维权收益的分配等问题。
违约责任条款是保障合同得以严格履行的重要手段,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种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以增加违约成本,警示双方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对于许可方而言,常见的违约情形包括:未能按时交付技术资料或提供技术指导,导致被许可方无法正常实施专利;所许可的专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被许可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或被行政机关处罚;违反合同约定,在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的情况下,又将专利许可给第三方或许可方自己擅自使用等。针对这些违约情形,合同可以约定许可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返还已收取的许可费用、赔偿被许可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对于被许可方而言,常见的违约情形主要包括: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许可费用;超出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范围或期限使用专利技术;未经许可方同意,擅自将专利技术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许可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等。对于这些违约行为,合同可以约定被许可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未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许可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在约定违约金时,双方应当根据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合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也可以请求予以增加。
在专利许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双方之间难免会产生一些争议,因此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协商和调解是较为快捷、经济的解决方式,鼓励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在第三方的调解下解决争议。如果协商或调解不成,则需要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选择仲裁,双方需要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等,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如果选择诉讼,则需要明确约定管辖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此外,合同还应当明确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即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哪国法律。在我国境内签订和履行的专利许可合同,通常会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在发生争议时,双方能够迅速、有效地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例如,如果合同中约定了由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那么在发生争议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该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而无需再就管辖问题产生争执。
问:产品专利许可合同签订时需要明确哪些许可类型? 答:常见许可类型有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意味着被许可方在特定区域和时间内独家使用;排他许可则除被许可方和许可方外,其他人不得使用;普通许可下,许可方还可许可给其他第三方。 问:合同中对专利有效性如何保障? 答:许可方应保证专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是有效的,可在合同中明确若专利因许可方原因失效,许可方要承担相应责任,如退还许可费用、赔偿损失等。 问:产品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需要备案吗? 答:虽然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但建议进行备案。备案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且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备案合同的被许可人维权可能更有利。
误区:只要签订了产品专利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就可以随意使用专利。 科普:实际上,被许可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使用专利。若超出约定范围使用,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专利法详解》 推荐理由:深入解析专利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理解专利许可合同中的法律条款和权利义务。
《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 推荐理由:提供知识产权管理的实用知识,帮助理解专利许可合同的战略意义和管理要点。
《合同法案例分析》 推荐理由: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加深对专利许可合同中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的理解。
《知识产权诉讼指南》 推荐理由:为可能涉及的法律诉讼提供指导,帮助了解专利许可合同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
《技术转移与商业化》 推荐理由:探讨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的策略,对理解专利许可合同的商业背景和目标有帮助。
在创新驱动时代,专利许可能实现双方共赢,但相关纠纷也时有发生,因此签订产品专利许可合同前需了解关键环节: 1. 许可标的界定:明确许可专利基本信息,并与官方内容一致。确认专利有效状态,研读权利要求书,明确许可使用的技术特征和范围。 2. 许可方式与范围约定:常见许可方式有独占、排他和普通许可,需明确地域、权利、使用范围。 3. 许可费用确定与支付:费用计算方式有一次性支付、提成支付、入门费加提成支付,需明确计算依据、支付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 4. 合同期限与终止条款:许可期限不超专利剩余保护期,明确起始、终止日期及续展条件。约定合同提前终止情形和终止后处理事宜。 5. 双方权利义务平衡:许可方保证专利合法有效、无权利瑕疵,必要时提供技术指导;被许可方按约支付费用、使用专利、保密。 6. 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双方常见违约情形及责任承担方式,合理确定违约金。 7. 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约定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解决方式,明确仲裁机构、管辖法院和法律适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报告
八月瓜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科科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