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技术快速迭代的当下,专利多屏作为涉及多屏幕协同、互动及显示控制技术的专利类型,其技术方案往往与智能设备、显示终端、交互系统等领域深度绑定,而随着市场竞争加剧,针对此类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也日益增多。了解专利多屏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不仅是企业维护技术权益的基础,也是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的关键。以下从申请主体、法定理由、证据要求、程序规范等维度,结合权威数据与实践案例展开分析。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针对已授权的专利多屏相关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若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法定条件,均有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一主体范围的开放性设计,旨在通过社会监督确保专利授权质量,避免缺乏创新价值的专利多屏技术占用公共资源。例如,在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因认为竞争对手的“多屏互动信号处理方法”专利(即专利多屏相关专利)阻碍了行业技术标准化,遂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发起无效宣告,最终该专利被部分宣告无效。
一项专利多屏能否被宣告无效,取决于其是否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源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第二十六条(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得到支持)、第二十七条(外观设计相关)及第五十九条(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条款。在电子信息领域,专利多屏因技术迭代速度快、现有技术公开渠道多元(如行业展会、学术论文、在先专利等),无效理由中“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占比最高。
以新颖性为例,若某专利多屏的权利要求中记载“一种多屏内容同步显示系统,包括主控模块、至少两个显示终端及信号传输单元,主控模块通过特定协议实现多屏内容实时同步”,而通过科科豆的专利检索系统发现,在该专利申请日(如2020年5月1日)之前,某企业于2019年8月公开的另一篇专利文献(申请号CN20181XXXXXX)已完整公开了“主控模块+多显示终端+协议同步”的技术方案,且应用场景均为智能电视与移动设备的多屏协同,则该专利多屏因技术方案已被在先公开,可能因“不具备新颖性”被宣告无效。
创造性的判断则需结合“现有技术”与“非显而易见性”。学术文献指出,多屏技术领域的创造性判断常需考虑“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若专利多屏的技术改进仅为现有技术的简单叠加(如将“单屏信号放大”与“多设备联网”技术直接组合),而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如同步延迟降低50%以上),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数据显示,在电子信息领域专利无效案件中,约41%的请求因“创造性不足”被支持,其中专利多屏相关案件占比达28%,显著高于其他技术领域。
无效宣告请求需以充分、有效的证据为基础,证据类型包括公开出版物(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书籍)、使用公开证据(销售合同、产品说明书、展会记录)、公证文件等,且所有证据的公开时间必须早于专利多屏的申请日。实践中,专利文献、行业标准文件及公开销售信息是最常用的证据形式。
例如,某企业针对竞争对手的“多屏触控联动装置”专利(专利多屏相关专利)发起无效宣告时,通过八月瓜的专利分析工具获取了两方面证据:一是2018年3月发表于《电子技术应用》的论文《多屏触控交互技术研究》,文中详细记载了“触控信号采集-多屏坐标映射-联动响应”的技术流程,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二是2019年10月某电商平台的销售页面截图(经公证处存证),显示某品牌“多屏协同显示器”已公开销售,其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标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硬件结构。这两类证据因公开时间均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2020年1月),最终成为无效宣告请求的关键支撑。
需注意的是,证据需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通过科科豆等平台获取的专利文献需核对公开号、申请日等信息,避免因文献著录项目错误导致证据失效;使用公开证据需提供销售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网页截图,确保公开行为真实发生在申请日之前。
虽然《专利法》未对无效宣告请求设置严格的时间限制(专利有效期内均可提出),但实践中需注意程序细节:请求书需写明无效宣告的范围(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具体理由及证据清单,且理由需与证据一一对应(如主张“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需明确引用哪份证据的哪部分内容)。若涉及外文证据,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不一致的,以原文为准。
在侵权纠纷中,无效宣告请求常与专利侵权诉讼联动——被告可在答辩期内(通常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以对抗原告的侵权指控。数据显示,2023年专利侵权诉讼中,约57%的被告会同时发起无效宣告,其中专利多屏相关案件因技术细节复杂、证据收集周期长,提前3-6个月启动检索与证据准备的成功率更高。
此外,无效宣告程序中还可能涉及“口审”(类似庭审的口头审理),请求人需在口审中对证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因此证据的逻辑性与说服力尤为重要。例如,某专利多屏的权利要求中使用了模糊表述“信号传输单元采用高效协议”,而说明书未明确“高效协议”的具体技术参数(如传输速率、编码方式),则请求人可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实现该技术方案”的理由,主张权利要求无效,此时需通过八月瓜的技术分析报告说明“高效协议”在现有技术中无统一定义,且说明书未提供具体实施例,导致保护范围无法界定。
随着多屏技术在智能家居、车载系统、办公设备等场景的普及,专利多屏已成为企业技术竞争的核心壁垒,无效宣告作为“破除壁垒”的重要手段,其策略性日益凸显。行业建议,企业在发起无效宣告前,可通过科科豆的“专利稳定性评估工具”对目标专利进行初步筛查,重点分析权利要求的撰写缺陷(如范围过宽、术语模糊)与现有技术的关联性,再结合八月瓜的“无效宣告成功率预测模型”(基于历史案例数据训练)评估请求风险,提升无效成功率。
同时,专利多屏的无效宣告也需关注“现有技术的公开渠道拓展”——除传统专利文献外,开源社区代码(如GitHub上的多屏协同项目)、行业白皮书(如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多屏互动技术标准》)、甚至短视频平台的产品测评视频(需公证公开时间),均可能成为无效证据。例如,某团队通过公证2019年B站“多屏投影技术拆解”视频,证明某专利多屏的“无线投屏延迟控制方法”已在申请日前通过视频公开,最终成功无效该专利。
在技术快速演进的当下,专利多屏的保护与挑战并存,无效宣告制度通过“动态审查”确保专利质量,既维护了公众对现有技术的合理使用,也推动了行业技术的健康发展。对于企业而言,深入理解无效宣告的申请要点,善用科科豆、八月瓜等工具进行证据检索与策略规划,是应对专利竞争的重要能力。
专利多屏无效宣告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专利多屏无效宣告申请,需有证据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且申请人需是与该专利有利害关系的人。 申请专利多屏无效宣告要提交哪些材料? 一般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相关证据材料等,请求书要说明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专利多屏无效宣告申请的流程是什么? 通常先提交申请、缴纳费用,专利局受理后进行审查,会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等环节,最后作出审查决定。
有人认为只要对专利多屏不满意就能申请无效宣告,这是错误的。申请专利多屏无效宣告必须基于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而不是仅凭主观意愿。
在数字技术迭代的当下,专利多屏相关无效宣告请求增多。了解申请条件对企业维护技术权益和规避风险至关重要。 1. 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专利多屏相关专利不符合法定条件,都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某科技公司曾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对竞争对手的专利发起无效宣告并获部分支持。 2. 法定理由:主要源于《专利法》多个条款,电子信息领域中“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占比最高。例如,若技术方案被在先公开则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被宣告无效;若改进只是现有技术简单叠加且无预料不到的效果,可能因创造性不足被支持。 3. 证据提交:需充分、有效,类型多样且公开时间要早于申请日。如某企业用论文和电商销售页面截图作为证据成功发起无效宣告。同时,证据要满足“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 4. 程序规范:请求书要写明范围、理由和证据清单,外文证据需有中文译文。侵权纠纷中,被告常通过此对抗指控,提前准备可提高成功率。口审时证据的逻辑性和说服力很重要。 5. 行业实践:企业可利用工具进行初步筛查和风险评估,拓展现有技术公开渠道收集证据。无效宣告制度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企业应掌握申请要点和工具运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公布的典型案例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数据
《电子技术应用》期刊2018年3月发表的论文《多屏触控交互技术研究》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发布的《多屏互动技术标准》
B站2019年“多屏投影技术拆解”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