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专利审查的底层逻辑来看,专利制度保护的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方案,而非文字符号本身的独占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重点关注的是申请文件中权利要求书(界定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与现有技术存在差异,是否满足“新的技术方案”这一核心要求,而非名称是否与其他专利重复。因此,专利同名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要名称所指向的技术方案具备独特性,即使名称与他人专利一致,仍可能通过审查并获得授权。例如,在科科豆平台检索“一种智能门锁控制系统”时,可能会出现数十项名称相同的专利,其中有的专利聚焦于指纹识别算法优化,有的则专注于远程控制模块的低功耗设计,尽管名称一致,但技术方案的创新点不同,均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实践中,专利同名的合法性还体现在专利名称的“非独占性”特征上。与商标不同(商标需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相同商标在同类商品上通常无法重复注册),专利名称仅作为技术主题的标识,不具有商业来源区分功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专利名称应当“简明、准确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但并未禁止不同专利使用相同名称。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全年授权的296.5万件专利(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中,名称完全一致的专利占比约3.8%,其中99.4%的同名专利因技术方案差异通过了审查,仅有0.6%因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被认定为“重复授权”而驳回。这一数据印证了名称相同与技术方案相同是两个独立概念,专利同名本身并非授权障碍。
判断专利同名是否受法律保护,本质上是判断名称所对应的技术方案是否获得了稳定的专利权。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专利权人对授权专利的技术方案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实施该技术方案可能构成侵权;但如果仅名称相同而技术方案不同,即使他人专利名称与自己的一致,也不构成侵权。例如,A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便携式太阳能充电器”的发明专利,其技术方案核心是“通过双晶硅板串联提高转换效率”;B公司随后申请同名专利,技术方案为“通过折叠式储能电池延长续航时间”,两者名称相同但技术方案无重叠,A公司无权以“名称相同”为由主张B公司侵权。反之,若B公司的技术方案完全落入A公司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如同样采用双晶硅板串联结构),即使B公司修改名称为“一种高效太阳能充电装置”,仍可能构成侵权——此时侵权判定的依据是技术方案的重合,而非名称是否相同。
在实务操作中,专利同名可能带来检索混淆、公众误解等问题,申请人可通过优化名称表述、细化技术特征等方式降低风险。例如,在拟定名称时,可在通用名称后增加具体技术领域或创新点,将“一种节能空调”细化为“一种基于物联网的智能家居节能空调控制方法”,既能更精准反映技术方案,也能减少与其他专利的名称重合概率。通过八月瓜平台的“专利名称智能优化工具”,申请人可输入初步名称,系统会结合现有专利数据推荐差异化表述,例如在“智能温控装置”基础上补充“用于冷链运输的”“基于深度学习的”等限定词,提升名称的区分度。此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中若发现名称未能准确反映技术方案,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修改,例如将“一种新型材料”修改为“一种用于锂电池正极的纳米复合氧化物材料”,确保名称与技术方案的匹配度,间接减少因名称模糊导致的同名误解。
值得注意的是,若两项专利不仅名称相同,技术方案也完全一致(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则可能构成重复授权,违反《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即使名称相同,在后申请的专利也会被驳回,或已授权专利会被宣告无效。例如,C公司于2022年申请“一种全自动洗衣机的减震结构”专利(技术方案为“弹簧+阻尼器组合减震”)并授权,D公司2023年提交同名专利,技术方案与C公司完全一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以“缺乏新颖性”为由驳回D公司申请。此时,名称相同仅是技术方案重复的外在表现,真正导致法律风险的是技术方案的非创新性,而非名称本身。
对于企业或发明人而言,面对专利同名现象,更应关注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创新,而非纠结于名称是否与他人重复。在申请前,可通过科科豆或八月瓜平台进行深度检索,不仅查看名称相同的专利,更要对比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中的技术细节,确保自身技术方案具备独特的创新点;授权后,若发现他人同名专利的技术方案落入自身保护范围,可通过专利侵权诉讼维护权益,但若仅名称相同而技术方案无交集,则无需过度担忧。毕竟,专利的价值在于技术方案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如何解决,而非名称是否“独一无二”。
专利同名是否合法? 一般情况下,仅专利名称相同不一定不合法,关键要看专利的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是否相同或存在侵权情况。如果技术方案不同,通常是合法的。 专利同名受法律保护吗? 专利是否受法律保护主要基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授权的条件,如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而不是单纯看名称。若满足授权条件并获得专利证书,则受法律保护,和名称是否相同无关。 如何判断专利同名是否侵权? 需要对两个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等进行详细对比分析,看是否存在一方的技术方案落入另一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如果落入则可能构成侵权。
很多人认为只要专利名称一样就是侵权且不受法律保护,这是错误的。专利的核心是其技术方案,名称只是一种标识。即使名称相同,但技术方案不同,就可能是两个独立的有效专利,都能获得法律保护。
专利同名指不同申请人或同一申请人在不同时间提交的专利申请,其公开文本名称完全一致或高度相似。这一现象是否合法、受保护需结合专利制度核心逻辑和审查规则综合分析。 从审查逻辑看,专利制度保护技术方案,非文字符号独占权,同名本身不违法,只要技术方案独特仍可能获授权。从合法性看,专利名称有“非独占性”,《专利审查指南》未禁止同名,多数同名专利因技术方案差异通过审查。 判断是否受法律保护,关键是技术方案是否获稳定专利权,同名但技术方案不同不侵权,反之则可能侵权。 实务中,同名可能带来检索混淆等问题,申请人可优化名称表述、细化技术特征降低风险,如增加具体领域或创新点,利用智能工具提升区分度。 若两项专利名称和技术方案都一致,可能构成重复授权,违反《专利法》规定。 企业或发明人应关注技术方案创新,申请前深度检索,授权后若他人技术方案落入保护范围可维权,仅名称相同不必担忧,专利价值在于技术方案而非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
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