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条件

专利性

探索专利新颖性的奥秘:如何判定技术方案的新颍程度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专利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其价值日益凸显。一项技术方案若想获得专利授权,必须经过严格的专利判断程序,而新颖性正是专利判断中最为基础也至关重要的条件之一。简单来说,新颖性就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新的,不是已经被公开的现有技术。国家专利局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会将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申请日之前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如果发现该技术方案已经被公开,那么它就不具备新颖性,自然也就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要理解新颖性,首先需要明确“现有技术”这一核心概念,它是专利判断新颖性的基准。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里的“为公众所知”包含多种形式,最常见的是通过出版物公开,例如在学术期刊、书籍、专利文献、报纸、网络文章等一切能让不特定多数人获取信息的载体上发表。比如,某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其发明创造已经在一本公开发行的技术杂志上详细介绍过,那么该技术方案就因出版物公开而成为现有技术,后续的专利申请便会因缺乏新颖性而难以通过审查。

除了出版物公开,公开使用也是导致技术方案丧失新颖性的重要原因。这包括将技术方案应用于生产制造、销售、展示等活动中,使得相关技术内容被不特定的人所知晓。例如,某企业在产品展销会上公开展示了一款具有新结构的机器,并详细介绍了其工作原理和关键部件,那么这次公开使用行为就可能使得该机器的技术方案成为现有技术。如果该企业之后才就该机器申请专利,那么在专利判断过程中,审查员很可能会认为其不具备新颖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开使用”强调的是“公开”,如果是在企业内部保密的研发车间内进行的试验性使用,并未向外界公开,则不会构成现有技术。

此外,以其他方式公开,如口头公开(在学术会议、讲座上的公开宣讲)、广播电视公开等,只要使得技术内容处于公众能够得知的状态,都可能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国家专利局在审查实践中,会对这些公开方式进行严格界定,以确保专利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判断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时,还有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即专利申请日。只有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公开的技术才会被视为现有技术。如果一项技术方案是在申请日当天或之后才公开的,则不会影响该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就要求发明人或申请人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尽快提出专利申请,以免因技术内容提前公开而丧失获得专利保护的机会。

为了更准确地进行专利判断,还需要掌握“单独对比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判断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时,应当将其与每一项现有技术单独进行对比,而不能将多项现有技术组合起来进行判断。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某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在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上完全相同,那么该申请就不具备新颖性。例如,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利用太阳能发电的装置,其包括太阳能电池板、储能电池和控制器,各部件的连接方式和工作流程也已明确记载。如果新的专利申请提出的也是一种结构和功能完全相同的太阳能发电装置,只是在措辞上略有不同,那么通过与该现有技术单独对比,就可以判断该申请不具备新颖性。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通常会在申请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以了解现有技术状况,评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目前,有许多专业的专利检索平台可供使用,例如科科豆、八月瓜等,这些平台收录了海量的专利文献和其他公开信息,能够帮助用户快速、精准地找到相关的现有技术,为专利判断提供有力支持。通过检索,如果发现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任何新的改进,那么就需要重新考虑申请策略,或者对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和创新。

另外,还存在一些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这些例外情形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技术交流和展示。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如果依赖这些例外情形,需要在申请专利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例如,某科研团队在一次由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高新技术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研发的新型医疗设备,并在展览会上公开了部分技术细节。由于该展览属于上述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之一,只要该团队在展出后的六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并提交了相关的展览证明文件,那么该展出行为就不会导致其专利申请丧失新颖性。

在具体的专利判断实践中,还会遇到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对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如果现有技术公开的是一个较宽的数值范围,而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是一个较窄的数值范围,且该窄范围的两端点都未被现有技术公开,那么该窄范围可能具备新颖性。反之,如果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数值范围落在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内,或者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部分重叠且没有带来新的技术效果,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新颖性。

再比如,对于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其新颖性判断同样适用上述原则。如果某一产品的形状或构造在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无论是通过产品本身的销售,还是通过专利文献、设计图纸等方式公开,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都可能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驳回。

总之,判断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是一个涉及法律规定、技术分析和检索实践的复杂过程。它要求审查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不仅要熟悉专利法的各项规定,还要具备扎实的技术背景和丰富的检索经验。对于发明人或企业而言,了解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和相关原则,做好申请前的专利检索和分析工作,是提高专利申请成功率、有效保护创新成果的关键步骤。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专业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可以更高效地获取现有技术信息,为专利判断提供科学依据,从而更好地规划专利布局,提升市场竞争力。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2125.webp

常见问题(FAQ)

问:判断专利新颖性的标准是什么? 答:专利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问:如何查询现有技术来判断专利新颖性? 答: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等官方渠道,查询国内外已公开的专利文献、科技期刊等资料,以确定是否存在相同或类似技术。 问:专利新颖性的时间界限是怎样的? 答:一般是以申请日为时间界限,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为现有技术,只要在申请日之前未公开,通常可认为具备新颖性,但有一些特定公开情形有宽限期规定。

误区科普

误区: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研发出的技术就是有新颖性的专利。实际上,新颖性强调的是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即使是自行研发的技术,如果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如发表论文、公开销售产品等,也可能会丧失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授权。

延伸阅读

  •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官方权威解读,系统阐述新颖性判断的核心标准,包括现有技术界定、公开方式分类、单独对比原则等内容,是专利审查与实务操作的根本依据。
  • 《专利检索实务教程》(李富山主编):详细介绍专利检索策略与技巧,帮助高效获取现有技术文献,为新颖性评估提供数据支持,适合专利申请人及代理人提升检索能力。
  • 《专利法详解》(吴汉东等著):结合立法原意与司法实践,深入解析专利法中关于新颖性的条款,通过案例阐释“为公众所知”“申请日”等关键概念的法律适用。
  • 《专利申请前检索与分析》(王晋刚著):聚焦申请前检索全流程,指导如何通过检索排查现有技术、评估新颖性风险,提供实用检索工具与案例分析,助力提升专利申请成功率。
  • 《专利审查案例评析:新颖性与创造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编):收录大量真实审查案例,针对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数值范围等新颖性判断难点场景进行深度剖析,增强技术方案对比分析的实践能力。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5125.webp

本文观点总结:

在创新驱动时代,专利新颖性是专利判断的重要基础条件。新颖性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未公开的新技术,国家专利局会将申请方案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现有技术对比,若已公开则无新颖性。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开方式多样。出版物公开如在学术期刊等载体发表;公开使用包括生产、销售、展示等活动,但企业内部保密试验使用除外;其他方式如口头、广播电视公开等。 判断新颖性有关键时间节点和“单独对比原则”。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才影响新颖性,申请人应尽快申请。单独对比是将申请方案与每项现有技术单独对比。 专利申请人可利用科科豆、八月瓜等专业平台检索现有技术,评估申请新颖性。如方案无新改进,需调整策略或优化创新。 此外,存在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情形,如在规定展会、会议首次展出或发表,他人未经同意泄露内容等,但需提交证明文件。 实践中还有数值范围、实用新型专利等新颖性判断的细节问题。总之,专利新颖性判断复杂,了解标准和原则,做好检索分析,对提高申请成功率、保护创新成果至关重要。

引用来源:

科科豆

八月瓜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

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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