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时代,专利保护在信息通信领域尤为重要,其中消息类专利因涉及数据传输、信息交互等核心技术,成为企业竞争的焦点。了解消息专利的侵权判定逻辑,对企业规避风险至关重要。而判定的第一步,是明确专利的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大——这一范围并非由说明书或附图直接决定,而是由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来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这意味着,无论是企业开发新产品还是应对侵权纠纷,首先需要通过科科豆或八月瓜等平台检索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逐条拆解其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才能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是否“踩线”。
权利要求书通常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实现发明目的必不可少的技术特征,是界定保护范围的基础。例如,某消息加密传输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可能包括“发送端获取待传输消息”“生成动态加密密钥”“对消息进行分段加密”“接收端基于密钥解密重组”四个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在侵权判定中,司法机关会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基准,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这些特征,这一步被称为“技术特征比对”,是后续判断的前提。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中明确,技术特征比对需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必须包含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缺一不可。
当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完全一一对应时,可能构成“字面侵权”。这里的“完全对应”并非指文字表述完全相同,而是指技术特征的实质内容一致。例如,某消息推送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根据用户历史点击数据生成推送优先级”,若被控侵权的APP同样通过分析用户历史点击行为来确定消息推送的先后顺序,即使其代码中使用的是“用户交互数据”而非“点击数据”,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用户交互数据”在该场景下即等同于“点击数据”,仍可能被认定为字面侵权。
实践中,字面侵权的判断需要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例如,某消息压缩专利中提到“采用LZW算法进行数据压缩”,而被控产品使用的是“改进型LZW算法”,若说明书中明确指出“本专利中的LZW算法包括其常规改进形式”,则改进型LZW算法可能被视为落入字面保护范围。反之,若说明书强调“仅保护标准LZW算法”,则改进型算法可能不构成字面侵权。这种情况下,企业可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该专利的审查档案,查看申请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以更准确地判断技术特征是否对应。
并非所有侵权行为都表现为“照抄照搬”,部分企业会通过替换非核心技术特征来规避字面侵权,但如果替换后的技术特征与专利中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实质相同,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这种替换,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等同原则的适用是为了防止侵权人通过细微改动逃避责任,确保专利保护的实质公平。
例如,某即时消息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通过TCP协议传输消息数据包”,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是UDP协议,但在消息传输过程中增加了“数据包重传机制”,使得UDP协议达到了与TCP协议相同的可靠传输效果。此时,虽然协议类型不同,但TCP协议的核心功能是“可靠传输”,而被控产品通过UDP+重传机制同样实现了“可靠传输”的功能,手段上虽有差异但效果实质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这种替换方式,因此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要满足“时间点”要求,即判断是否构成等同的时间点应为侵权行为发生时,而非专利申请时。例如,某消息加密专利申请于2010年,权利要求记载“使用128位AES加密”,2020年被控产品使用256位AES加密。若2020年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为256位AES加密是128位AES加密的常规替换手段,且两者在加密强度、实现复杂度上实质相同,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若2010年256位AES加密尚未普及,而2020年已成为主流,则仍需以2020年的技术认知为准。
即使被控技术方案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若能证明该技术属于“现有技术”,即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则不构成侵权。现有技术抗辩是被控侵权方常用的辩护策略,其关键在于证明被控技术方案与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的结合完全相同。
例如,某企业被诉侵犯“基于地理位置的消息推送专利”,该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而被控企业通过科科豆平台检索发现,2017年某学术论文已公开“根据用户GPS定位信息推送附近商家消息”的技术方案,且该方案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此时,被控企业可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证明其使用的是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技术,从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抗辩中的“现有技术”必须是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已授权的专利、发表的论文、公开使用的产品等。企业可通过八月瓜平台的“专利检索-现有技术分析”功能,输入技术关键词和申请日,快速获取相关现有技术文献,为抗辩提供依据。
在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了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可能会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限缩性陈述,例如主动删除某些技术特征或限定某一特征的含义。在后续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得再主张被限缩的范围,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其目的是防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
例如,某消息过滤专利在申请时,审查员指出其权利要求“包含敏感词过滤模块”保护范围过宽,申请人为获得授权,修改为“包含基于关键词库的敏感词过滤模块”,并在答复意见中强调“本专利仅保护基于关键词库的过滤方式,不包括基于语义分析的过滤方式”。后来,该专利权人起诉某公司的APP使用“基于语义分析的敏感词过滤”构成侵权,法院可能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语义分析过滤方式已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从而不支持专利权人的主张。
企业在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时,可通过科科豆平台调取专利的审查历史和无效宣告档案,查找专利权人作出的限缩性陈述,以此作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这种情况下,审查档案中的陈述越明确,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可能性就越高。
在消息专利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技术特征的比对、等同原则的适用等环节相互关联,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技术特征和行业实践综合判断。企业可通过科科豆或八月瓜等平台获取专利文献、审查档案和相关案例,在产品研发前做好专利风险排查,在纠纷发生时及时收集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消息专利的类型不断丰富,侵权判定标准也在实践中持续完善,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标准,对企业在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至关重要。
消息专利侵权判定的标准有哪些? 消息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主要包括是否未经许可实施专利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等。 如何判断是否构成消息专利侵权? 要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等多方面因素,看是否满足侵权判定的条件。 消息专利侵权判定需要哪些证据? 通常需要专利证书、侵权行为的证据如产品对比等相关证据。
很多人认为只要使用了与专利技术相似的消息处理方法就一定构成侵权。实际上,判定侵权需要严格对照专利权利要求书,只有落入其保护范围且未经许可实施才可能构成侵权,相似并不等同于侵权。
在数字时代,消息类专利保护是企业竞争焦点,了解其侵权判定逻辑对企业规避风险至关重要。 1. 权利要求书:是界定消息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依据,分为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司法机关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基准进行“技术特征比对”,遵循“全面覆盖原则”。 2. 字面侵权:当被控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实质内容一致时可能构成,判断需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也可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审查档案辅助判断。 3. 等同原则:替换非核心技术特征,若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实质相同,且无需创造性劳动能想到替换,可能构成等同侵权,判断时间点为侵权行为发生时。 4. 现有技术抗辩:若被控技术方案属于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企业可通过八月瓜平台获取相关文献。 5. 禁止反悔原则:专利权人在申请或无效宣告时对权利要求作限缩陈述,后续侵权诉讼不得再主张被限缩范围,企业可通过科科豆平台调取档案作为抗辩理由。
消息专利侵权判定需综合判断,企业可借助平台维护自身权益,适应不断发展的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
某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