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材料领域,专利的保护对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而砂浆作为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材料,其相关专利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企业的技术布局与市场份额。国家专利局官网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5.2万件,其中涉及建筑材料领域的占比约8%,砂浆类专利因应用广泛、技术迭代快,成为无效宣告请求的高发领域之一。了解砂浆专利无效宣告的常见情形,不仅能帮助企业规避专利风险,也能为技术研发提供合规指引。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只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才能获得专利保护,而“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被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对于砂浆专利而言,若其技术方案仅涉及对现有砂浆材料的简单混合比例调整,或仅描述施工过程中的操作步骤(如“按顺序添加水泥、砂和水”),而未体现技术创新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或“显而易见的常规技术”被认定为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例如,某企业曾申请一项“新型砌筑砂浆”专利,权利要求仅记载“将水泥、砂、水按1:3:0.5的比例混合”,但该比例在行业标准《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中已有明确规定,最终因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被宣告无效。
在实践中,判断砂浆技术是否属于保护客体,需结合其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采用了技术手段并产生了技术效果。通过八月瓜等专利检索平台,可以查询砂浆领域的现有技术文献,若发现某专利的核心内容与行业通用技术或标准重合,即可作为请求无效宣告的重要依据。
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基础条件,指专利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技术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技术由他人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砂浆专利而言,若其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即使申请人声称“自主研发”,仍会因缺乏新颖性被无效。
例如,2022年某建材公司的“抗裂砂浆配方”专利被请求无效,请求人通过科科豆平台检索发现,该专利申请日(2020年5月)前,某建筑技术期刊已发表论文《抗裂砂浆的配方优化研究》,文中详细公开了“水泥、粉煤灰、聚丙烯纤维按5:2:0.3比例混合”的配方,与专利权利要求完全一致。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认定,该专利因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缺乏新颖性,最终宣告无效。
检索现有技术是证明缺乏新颖性的关键,除了专利文献,建筑行业的学术论文、技术手册、产品说明书甚至电商平台的公开销售信息,都可能成为破坏新颖性的证据。八月瓜的“专利大数据分析系统”可通过关键词(如“砂浆 配方”“抗裂 添加剂”)快速定位相关文献,帮助企业高效收集证据。
创造性要求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或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对于砂浆专利,若其技术方案仅在现有配方中替换一种已知成分(如用“普通减水剂”替换“高效减水剂”),或仅微调成分比例(如“将砂的粒径从0.5mm调整为0.6mm”),而未带来性能上的显著提升(如抗压强度提高不足5%、抗裂性无实质改善),可能因创造性不足被无效。
知网收录的《建筑材料学报》2023年一篇研究显示,在砂浆专利无效案件中,因“创造性不足”被宣告无效的比例占比达38%,其中多数涉及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例如,某“保温砂浆”专利声称通过“添加5%的膨胀珍珠岩”提升保温性能,但现有技术中已有“添加4%-6%膨胀珍珠岩”的公开方案,且该专利未证明5%比例相比4%或6%具有更优的保温效果,最终因创造性不足被无效。
判断创造性时,需结合“现有技术整体”分析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通过科科豆的“专利创造性评估工具”,可输入砂浆专利的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系统会基于“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判断是否显而易见)提供初步评估意见,为无效宣告请求提供参考。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对于砂浆专利,若说明书中未明确记载关键技术参数(如成分的具体含量范围、制备过程的温度或时间控制),或对“特种添加剂”“功能性材料”等术语未说明具体成分和作用,将因“公开不充分”被宣告无效。
某“自修复砂浆”专利曾因说明书问题引发无效宣告请求:权利要求记载“添加0.1%-0.5%的自修复剂”,但说明书仅描述“自修复剂为具有修复功能的材料”,未说明其化学名称、制备方法或采购来源,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如何获取或制备该自修复剂,最终该专利因公开不充分被无效。实践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实施”为标准,若砂浆专利的技术方案依赖“经验性操作”或“模糊描述”,即使权利要求看似创新,也可能因无法实施而失效。
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文件,需符合“清楚、简要”的要求,且其保护范围需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对于砂浆专利,若权利要求中使用“适量”“优选”“大约”等模糊词汇(如“添加适量的水”“优选的砂粒径”),或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超出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如说明书仅记载“抗压强度≥30MPa”,权利要求却要求“抗压强度≥40MPa”),将因“权利要求不清楚”或“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被无效。
例如,某“轻质砂浆”专利权利要求记载“轻质骨料的用量为5%-20%”,但说明书仅通过实施例公开了10%和15%的用量,未证明5%-20%范围内的其他比例均能实现轻质效果,最终因权利要求范围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被宣告无效。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基于说明书中的实施例合理界定保护范围,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这也是企业在申请砂浆专利时需重点注意的合规要点。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是《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若砂浆专利在实质审查阶段或无效宣告程序中,补充了申请日时未记载的技术内容(如新增一种“纳米碳酸钙”成分,或调整关键成分的比例范围),即使该内容能提升技术效果,仍会因“修改超范围”被认定为无效。
某企业在申请“抗渗砂浆”专利时,原说明书仅记载“添加水泥、砂、防水剂”,审查阶段为克服创造性缺陷,在权利要求中新增“防水剂为有机硅烷”,但说明书未提及“有机硅烷”的具体种类和作用,最终因修改超范围导致专利被无效。这提示申请人,专利申请文件需在申请日时即完整公开技术方案,避免后续修改因“超范围”影响专利稳定性。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若同一砂浆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且两者均获得授权,或同一申请人就相同技术方案先后向不同国家申请专利后又在国内申请,可能因“重复授权”被宣告无效。例如,某企业就“保温隔热砂浆”同时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先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授权后,因两项专利保护范围相同,最终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
通过科科豆的“专利重复授权筛查工具”,可输入砂浆专利的申请号或申请人信息,快速查询是否存在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为无效宣告请求提供证据支持。
在建筑材料行业,砂浆专利的创新价值需以严格的专利授权条件为基础,而无效宣告程序正是通过公众监督和法律审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专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企业在研发砂浆技术时,可通过八月瓜等平台检索现有专利和文献,提前规避无效风险;若发现他人专利可能存在缺陷,也可依法请求无效宣告,维护自身技术权益。
问:砂浆专利无效宣告的实质性条件有哪些? 答:如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等。 问:申请砂浆专利无效宣告需要什么流程? 答:通常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会进行审查,必要时会举行口头审理,最后作出决定。 问:提出砂浆专利无效宣告有时间限制吗? 答: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误区:只要对砂浆专利有异议就一定能宣告其无效。 解析:虽然任何人都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但需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比如仅主观认为专利不合理却拿不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理由及证据,是无法使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必须基于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条件等,提供确切的证据和合理的论证才行。
专利保护对建筑材料领域至关重要,砂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高发,了解常见情形能助企业规避风险、提供合规指引。 1. 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若砂浆专利仅涉及简单混合比例调整或操作步骤描述,未体现技术创新,可能被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可通过专利检索平台查询现有技术文献作为请求无效依据。 2. 缺乏新颖性:若砂浆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公开,会因缺乏新颖性被无效。可利用八月瓜等平台收集证据。 3. 创造性不足:若砂浆专利仅对现有配方微小改进,未带来性能显著提升,可能因创造性不足被无效。可借助科科豆工具评估。 4.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若砂浆专利说明书未明确关键技术参数或术语,会因公开不充分被无效。 5. 权利要求书不清晰或得不到支持:若权利要求使用模糊词汇或超出说明书内容,会被无效。撰写时应合理界定范围。 6. 修改超范围: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超出原记载范围会被认定无效,申请时应完整公开方案。 7. 重复授权:同一砂浆技术方案多项授权可能因重复授权被无效,可通过科科豆工具筛查。企业研发时可检索规避风险,也可请求无效他人缺陷专利。
国家专利局官网数据
《专利法》第二条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科科豆平台
知网收录的《建筑材料学报》2023年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