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受理局专利申请被驳回原因有哪些

专利局

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创新的“第一道门槛”

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中,专利受理局首先会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新颖性,这是授予专利权的基础条件之一。新颖性指的是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向专利受理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简单来说,就是这项技术必须是“新的”,不能是已经被公开的现有技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驳回案件中,因新颖性不足导致的驳回占比约20%,是常见驳回原因之一。例如,某科技公司曾申请“一种智能手机防摔外壳”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受理局通过科科豆的专利检索系统发现,2022年已有一篇公开专利文件中记载了相同的硅胶材质+蜂窝缓冲结构设计,只是该公司申请的外壳在厚度上比现有技术增加了0.5毫米,这种微小差异并不足以构成“新”的技术方案,最终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实践中,很多申请人容易忽略“公开使用”这一情形,比如在申请专利前已将产品参展、销售或通过自媒体发布详细介绍视频,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被公开,从而丧失新颖性。

创造性不足:技术改进需“超出常规思路”

如果技术方案通过了新颖性审查,专利受理局接下来会评估其创造性,这也是发明专利授权的核心门槛。创造性指的是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针对发明),或者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针对实用新型)。通俗来讲,就是技术改进是否“聪明”到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觉得“没想到”,而不是简单地替换材料、调整尺寸或进行常规组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发明专利驳回案件中,因创造性不足导致的驳回占比超过50%,是最主要的驳回原因。比如,某团队申请“一种带USB接口的保温杯”,主张在传统保温杯侧面增加USB接口用于充电,但专利受理局通过八月瓜的专利分析报告发现,该领域近三年已有“带充电功能的保温杯”相关申请,其技术核心是通过内置电池和充电模块实现保温+供电,而该申请仅将充电接口从Type-C换成USB,这种接口类型的替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新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认定缺乏创造性。需要注意的是,创造性的判断并非要求技术方案“惊天动地”,而是需要与现有技术存在“非显而易见”的差异,比如通过跨领域技术融合解决了行业痛点,或通过独特的结构设计带来了性能的显著提升,这类改进通常更容易被专利受理局认可。

实用性缺失:技术方案需“能用、有用”

除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受理局还会审查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实用性,即该方案能否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不能是纯理论构想、无法实现或违背自然规律的“空想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如果申请的技术方案仅是一种愿望或抽象的构思,没有具体的技术手段支持,则不具备实用性。”例如,某个人曾向专利受理局提交“一种永动机装置”的专利申请,声称通过特殊齿轮结构实现能量无限循环,但该方案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属于违背自然规律的技术构想,专利受理局直接以不具备实用性为由驳回;另一起案例中,某申请人提交“治疗癌症的万能中药配方”,但说明书中仅记载“由多种中药组成”,未公开具体药材名称、配比和制备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内容重复实施该方案,也被认定缺乏实用性。实践中,实用性的判断往往与说明书的公开充分程度相关,若技术方案虽然理论上可行,但说明书未提供足够的实施例或技术细节,导致无法在产业中实际应用,同样会被专利受理局认定为不具备实用性。比如某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声称能通过“新型催化剂提高反应效率”,但说明书未公开催化剂的具体成分、制备工艺和反应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复现该反应过程,最终因实用性问题被驳回。

申请文件撰写缺陷:细节决定“保护圈”边界

即使技术方案本身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若申请文件存在撰写缺陷,专利受理局也可能驳回申请,这类问题主要体现在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支持,以及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细节上。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文件,相当于给技术方案画一个“保护圈”,若这个“圈”的边界不清晰(如技术特征模糊、范围过宽或过窄),或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受理局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若无法通过修改克服缺陷则会驳回申请。例如,某企业申请“一种改善睡眠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仅写“通过调节光线强度改善睡眠”,未限定光线的具体波长范围、调节时长等关键技术特征,导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专利受理局指出该权利要求“不清楚”,要求进一步限定,但申请人未能提供具体参数,最终被驳回。说明书则是支撑权利要求的基础,需要详细公开技术方案的实现方式,让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内容重复实施该技术。比如某机械领域的专利申请,说明书仅描述了产品的外观结构,未说明各部件的连接关系和工作原理,导致技术方案无法被理解和实施,专利受理局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由驳回。此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的一致性也很重要,若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说明书中没有相应的描述或支持,比如权利要求提到“采用纳米材料涂层”,但说明书从未提及纳米材料的相关内容,这种“无中生有”的技术特征会被认定为“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同样可能导致驳回。

主题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有些技术“天生不授权”

并非所有技术方案都能获得专利保护,专利受理局会严格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排除那些“天生不授权”的主题,包括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等。科学发现指的是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比如发现新的化学元素、新的天体运行规律等,这类发现本身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基于发现做出的产品或方法(如利用新元素制造的材料)则可能获得授权。智力活动规则是指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或记忆的方法,比如数学公式、游戏规则、计算机程序本身(单纯的程序代码)等,例如某数学老师申请“一种快速计算平方根的口诀”,因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专利受理局直接驳回。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为了保护公众健康,避免医生因专利限制无法自由选择治疗方案,比如手术方法、中医诊脉方法、心理治疗方法等均不授权,但用于实施这些方法的医疗器械(如“一种微创手术专用手术刀”)则可以申请专利。动物和植物品种本身也不授予专利权,但培育动植物品种的方法(如“一种高产水稻的杂交育种方法”)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受理局会予以授权。例如,某农业研究所申请“一种抗倒伏小麦品种”,因属于植物品种被驳回,但随后提交的“一种抗倒伏小麦的培育方法”,由于公开了具体的杂交步骤、筛选条件和种植管理技术,最终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

其他驳回情形:程序和形式上的“隐形雷区”

除了上述实质性缺陷,专利受理局还会对申请的程序和形式问题进行审查,这些“隐形雷区”若未妥善处理,同样可能导致驳回。重复授权是常见问题之一,即同一申请人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同时或先后提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其中一项授权,根据专利法“一发明一专利”的原则,专利受理局会驳回在后的申请。例如,某公司就“一种新型锂电池”同时提交了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先获得授权后,该公司未及时声明放弃实用新型,导致发明专利申请因重复授权被驳回。修改超范围也是程序审查中的“红线”,申请人在答复专利受理局的审查意见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若新增的技术特征在原申请文件中没有任何记载或暗示,比如原申请仅提到“采用金属材料”,修改时却加入“采用钛合金材料”,这种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修改会被认定为“修改超范围”,可能导致驳回。此外,优先权问题也需注意,若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不一致,专利受理局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若此时已有相同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公开,就可能因新颖性不足被驳回。这些程序和形式问题虽然看似细节,却直接影响申请的审查结果,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和答复审查意见时需格外注意。 专利受理局

常见问题(FAQ)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有哪些? 专利申请被驳回通常包括以下几类:一是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不符合要求,例如技术方案已被现有技术公开、与现有技术相比无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或无法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二是申请文件存在缺陷,如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限定保护范围,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技术方案;三是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等),或申请文件修改超范围、存在重复授权等情形。

如何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缺乏创造性”的判断需结合现有技术,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审查员通常会采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及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或容易从其他现有技术中获得启示。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将现有技术结合得到该方案,则会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专利申请被驳回后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请求复审时需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必要证据,对申请文件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若对复审决定仍不服,可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误区科普

误区:“只要技术方案是自己独立研发的,就一定能获得专利权”。 很多申请人认为自主研发的技术必然具备专利性,这是常见误区。专利授权的核心是“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而非是否自主研发。即使技术方案为独立研发,若其内容已被他人在先申请的专利、公开的论文、产品等现有技术披露(即缺乏新颖性),或与现有技术相比无创造性,仍会被驳回。例如,某人独立研发了一款与现有公开销售产品结构功能完全相同的装置,因缺乏新颖性无法获得专利。因此,申请专利前需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评估专利性,避免因重复研发或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导致申请失败。

延伸阅读

1.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

推荐理由:作为专利审查的官方依据,该书系统阐述了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审查标准,明确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规范,以及主题范围、申请文件修改等核心审查规则。书中对“现有技术”“非显而易见性”“产业应用”等关键概念的解释与原文提到的驳回原因直接对应,是理解专利审查逻辑的“工具书”,适合深入掌握审查员判断标准。

2.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实务》(吴观乐 著)

推荐理由:聚焦申请文件撰写这一“细节雷区”,通过大量案例详解权利要求书的清晰性、支持性要求,以及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具体标准。书中对“保护圈边界”的划定方法、技术特征的限定技巧等内容,能有效帮助规避“权利要求不清楚”“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驳回风险,是提升文件撰写质量的实操指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

推荐理由:作为法律依据,直接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如排除科学发现、疾病治疗方法等)、重复授权规则、修改超范围等程序要求。原文提到的“主题不属于保护范围”“重复授权”“修改超范围”等驳回情形,均可在法条中找到明确规定,是理解“程序隐形雷区”的基础。

4. 《专利创造性判断实务及案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编)

推荐理由:针对原文中占比超50%的“创造性不足”驳回原因,该书结合机械、电子、化学等领域的真实案例,拆解“突出实质性特点”“显著进步”的判断逻辑,分析“常规技术选择”“跨领域融合”等典型场景的创造性认定标准,帮助申请人在技术改进中规避“非显而易见”陷阱。

5. 《专利驳回案例解析与应对策略》(知识产权出版社 编)

推荐理由:精选近五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驳回案例,涵盖新颖性缺失(如公开使用导致丧失新颖性)、实用性不足(如无法实施的技术构想)、撰写缺陷(如权利要求范围过宽)等原文提到的所有驳回类型。每个案例均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思路及最终结果,直观展示驳回原因的具体表现与应对方法,适合从实战角度理解审查重点。 专利受理局

本文观点总结:

专利申请被驳回主要涉及六大原因。一是缺乏新颖性,即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通过出版物、使用等方式公开,2023年因此驳回的发明专利占比约20%,微小差异(如外壳厚度增加0.5毫米)不构成新方案。二是创造性不足,要求技术改进“非显而易见”,非简单替换材料、调整尺寸等常规操作,2023年占比超50%,为最主要驳回原因,如保温杯接口类型替换属常规选择。三是实用性缺失,需能在产业中制造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空想技术(如永动机)、无法重复实施(如无具体配方的中药)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如未公开催化剂成分)均不具备实用性。四是申请文件撰写缺陷,包括权利要求书不清楚(如“调节光线强度改善睡眠”未限定关键参数)、不支持,或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如未说明机械部件连接关系)。五是主题不属于保护范围,排除科学发现、智力活动规则(如快速计算口诀)、疾病诊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如抗倒伏小麦品种)等,但相关产品或培育方法可能授权。六是程序和形式问题,如重复授权(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未放弃其一)、修改超范围(新增原文件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优先权问题等。

参考资料:

科科豆(专利检索系统) 八月瓜(专利分析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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