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物医药和公共卫生领域,毒种(比如特定病毒株、细菌株等具有生物活性的微生物)是研发疫苗、诊断试剂、药物的关键“原材料”。这些微小的生物资源背后,往往凝聚着科研团队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心血——从野外样本采集、实验室分离纯化,到基因序列解析、功能验证,每一步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投入。为了保护这些创新成果,专利制度成为重要的法律工具,它既能让研发者获得合理回报,也能推动技术公开和行业进步。不过,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产业需求和公共健康理念存在差异,毒种相关的专利保护制度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在中国,毒种能否获得专利保护,首先要过“法律门槛”。根据《专利法》规定,只有“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这意味着,如果只是从自然界发现的野生毒种,没有经过人工分离、纯化或改造,通常无法直接申请专利——因为它属于“天然存在的物质”,不符合“发明”的定义。但如果科研人员通过特殊技术手段(比如筛选出毒性减弱但免疫原性强的突变株,或优化了培养方法)获得了具有特定功能的毒种,并且能证明它在疫苗研发、疾病诊断等领域的实际用途,就可能满足专利申请的条件。
在审查环节,除了常规的新颖性(之前没公开过)、创造性(比现有技术有明显进步)要求,毒种专利还会重点关注“生物安全性”。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南,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需要提供“生物材料保藏证明”——简单说,就是要把毒种样本存放在指定的保藏机构(比如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确保其他科研人员能获取样本进行验证,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评估其潜在风险。例如,某疫苗企业曾通过科科豆平台检索发现,国内某高校申请的“一种甲型流感病毒减毒株及其应用”专利,就详细记载了毒株的分离方法、基因序列特征,以及在疫苗生产中的具体用途,最终因“实用性明确且安全性可控”获得授权。
此外,国内制度还会兼顾公共健康需求。比如在《专利法》中设置了“强制许可”条款:如果某种毒种专利涉及公共卫生危机(如突发传染病),政府可以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其他企业使用该专利技术,以快速扩大疫苗或药物的生产。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就有专家建议对相关病毒株专利启动强制许可研究,虽然最终未实际实施,但也体现了制度设计中“保护创新”与“保障民生”的平衡思路。
与国内相比,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毒种专利保护范围通常更宽泛,审查标准也更侧重“技术创新性”而非“天然属性”。以美国为例,其《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新的、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组合”都可授予专利。1980年的“Diamond v. Chakrabarty”案具有里程碑意义——最高法院裁定,经过基因改造的微生物(如能分解石油的细菌)属于“人类发明”,可被授予专利。这一判决为后续毒种专利打开了大门:即使是从自然界分离的毒种,只要科研人员能证明其“被人类干预后具有新的特性或用途”,就可能获得专利保护。例如,某美国药企曾对一种从蝙蝠体内分离的冠状病毒株申请专利,理由是“通过基因编辑增强了其在细胞培养中的复制效率”,最终成功获得授权。
欧洲的情况略有不同,虽然《欧洲专利公约》也允许微生物专利,但明确排除“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比如,如果某种毒种专利可能被用于生物武器研发,或对环境、人类健康造成重大风险,欧洲专利局会驳回申请。不过在实际审查中,“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仍是核心标准。以德国某研究所申请的“一种新冠病毒刺突蛋白突变株”专利为例,其因“突变后能更高效诱导中和抗体”而被认定具有“显著技术进步”,最终通过审查。
在数据保护方面,国外制度也更注重激励企业投入。比如美国对生物制剂专利设有“专利期补偿”制度:如果毒种相关药物的审批周期过长,专利保护期可以相应延长(最长可延长5年),以弥补企业因审批延误造成的损失。这种设计能鼓励药企更积极地投入毒种研发——毕竟专利保护期越长,企业回收成本、获取利润的空间就越大。
国内外毒种专利保护制度的差异,本质上是不同法律理念和产业阶段的体现。国内制度更强调“天然资源”与“人工创新”的界限,避免将自然界固有物质纳入专利垄断范围,这与早期“资源保护”的理念密切相关——毕竟中国生物资源丰富,需要防止过度专利化导致资源滥用。同时,国内生物医药产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严格的实用性和安全性审查,也能避免低质量专利“挤占”创新空间。
而欧美国家由于生物医药产业起步早、企业研发能力强,制度设计更侧重“激励创新”——通过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延长保护期等方式,让企业愿意投入高风险、高成本的毒种研发。不过,这种模式也面临争议:比如2021年新冠疫情期间,南非等发展中国家曾呼吁豁免新冠疫苗相关专利,认为欧美药企的专利垄断导致疫苗分配不公,这也暴露出“强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公平”之间的矛盾。
对于企业和科研机构来说,了解这些差异至关重要。比如国内企业在引进国外毒种技术时,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就能明确对方的保护范围——如果对方专利仅覆盖“改造后的毒种”,那么未经改造的原始毒种可能不受限制;反之,如果涉及“天然毒种的分离方法”,则需要更谨慎地评估侵权风险。而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时,也需要注意国内对“天然物质专利化”的限制,避免因“仅发现未改造”而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毒种专利保护的核心目标都是一致的:既保护科研人员的创新成果,又推动技术的合理应用,最终服务于人类健康。随着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国家在“保护”与“共享”之间探索更平衡的制度设计,让小小的毒种释放出更大的社会价值。
国内外毒种专利保护制度在保护范围上有什么不同? 国外部分国家毒种专利保护范围较宽泛,可能涵盖毒种本身、相关衍生物等;国内毒种专利保护会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安全等因素,保护范围界定更严谨。 国内毒种专利保护制度对申请主体有什么要求? 国内毒种专利申请主体一般需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资质以及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以确保毒种的安全保存和使用。 国外毒种专利保护的审查流程和国内一样吗? 不一样,国外审查流程因国家而异,有的国家审查速度快,有的注重市场前景审查;国内审查更注重创新性、实用性以及对公共安全和健康的影响。
有人认为国外毒种专利保护制度一定比国内先进,这其实是个误区。虽然部分发达国家在专利制度上起步早,但国内的毒种专利保护制度是结合我国国情、公共安全和科研发展等多方面因素制定的,能更好地保障国家和公众利益,在很多方面有自身的优势和特色。
《专利法原理与实践》
《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全球视角》
《生物技术专利战略》
《专利法与生物医学创新》
《国际知识产权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专利审查指南》.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1). 北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iamond v. Chakrabarty, 447 U.S. 303 (1980).
欧洲专利公约. (2000). 摩纳哥: 欧洲专利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 (2021). 《新冠疫苗专利豁免提案》. 日内瓦: 世界卫生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