肽专利是指对具有特定氨基酸序列、结构或功能的肽类物质(如多肽药物、生物活性肽等)授予的专利权,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领域应用广泛。但如果一项肽专利的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权利要求不清楚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这一过程就是肽专利无效宣告。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法律程序纠正不当授权,维护专利制度的公平性,保障公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无效宣告请求需由请求人(可以是企业、科研机构或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材料。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请求人需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提出请求,并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请求书中需明确无效宣告的理由,例如认为肽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即该肽序列与现有技术相比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或说明书未充分公开肽的制备方法、功能验证数据等(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举例来说,某生物医药公司发现竞争对手的一项肽专利权利要求中,保护的肽序列与自己2017年公开的一项专利中的肽序列仅相差1个氨基酸,且未证明该差异带来了新的功能,便可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附上自己的专利文献作为证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材料后,会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核查请求书是否填写完整、无效理由是否属于法定范围(如是否涉及《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证据是否齐全、官费是否缴纳(目前无效宣告请求官费为3000元/件)。若材料不符合要求,会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补正后仍不合格的,将不予受理。例如,若请求人仅主张“专利技术没有价值”而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或未提交证据原件/复印件,就可能因形式缺陷被要求补正。
形式审查合格后,案件进入合议审查阶段,由3名或5名合议组成员(专利审查员)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审查过程中,合议组会向专利权人转送请求人的请求书和证据,专利权人需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意见陈述书及反驳证据(如有)。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交换意见,若案件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或事实争议,合议组可依请求或依职权组织口头审理,让双方当面质证和辩论。
例如,在某肽专利无效案件中,请求人提交了一篇2015年发表在《中国生物工程杂志》上的论文(可通过知网检索验证),主张该论文已公开专利中的肽序列;专利权人则抗辩称论文中的肽是体外合成的,而自己的专利保护的是通过基因工程制备的肽,两者制备方法不同。此时合议组可能组织口头审理,要求双方就“制备方法是否影响肽本身的新颖性”展开辩论,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进行核实。
合议审查结束后,合议组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定:若请求理由成立,宣告肽专利全部或部分无效;若理由不成立,维持专利有效。决定作出后,双方若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例如,某肽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人认为合议组对“创造性”的判断有误,即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原决定。
肽专利无效宣告的证据需围绕“专利授权时不符合法律规定”展开,常见类型包括:
- 现有技术证据: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如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可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期刊论文(如知网收录的《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论文)、会议摘要、产品说明书等。例如,请求人若能提供申请日前公开的某篇专利文献,其中记载的肽序列与涉案肽专利权利要求1的序列完全相同,即可证明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 公知常识证据: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技术知识,如教科书(《肽化学原理与应用》)、工具书(《生物化学词典》)或行业标准。若肽专利中某一技术特征被主张是公知常识,请求人需提交相关文献证明该特征在申请日前已被广泛认可。
- 其他证据:如申请日前的销售合同、产品实物检测报告(需公证或第三方机构认证),用于证明肽专利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通过商业活动公开。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提交的证据需符合以下要求:
- 原件优先:书证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盖章;外文证据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译文需准确完整。例如,引用外文期刊论文作为证据时,需提交论文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及由专业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文。
- 互联网证据需固定:通过科科豆平台等互联网渠道获取的证据(如在线专利数据库截图、网页文章),需进行时间戳认证或公证,证明其公开时间在肽专利申请日之前。例如,某请求人从科科豆平台下载了2016年公开的一篇肽序列研究报告,需附上平台出具的公开时间证明或公证处的网页保全公证书。
- 证据链完整:单一证据可能不足以支持无效理由,需形成证据链。例如,主张肽专利“公开不充分”时,需同时提交专利说明书、相关实验数据缺失的分析报告,以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重复该肽制备方法的专家意见,共同证明专利未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在实践中,某生物科技公司曾针对一项保护“抗凝血肽”的肽专利提出无效宣告,提交了申请日前公开的3篇专利文献(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获取)和1篇知网收录的临床研究论文,证明该抗凝血肽的序列、功能及制备方法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证据充分,最终宣告该肽专利全部无效。这一案例也说明,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肽专利无效宣告成功的核心保障。
误区:只要觉得肽专利不合理,随便提无效宣告就能成功。 真相:肽专利无效宣告是有严格流程和证据要求的。不能仅凭主观感觉,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通过才能宣告无效。
肽专利是对肽类物质授予的专利权,若其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基本流程如下:首先,请求人在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向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明确无效理由。接着,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核查材料完整性、理由合法性、证据和官费情况,不合格则要求补正。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合议审查阶段,合议组对案件实质审查,转送请求材料,专利权人可提交意见和反驳证据,复杂案件可组织口头审理。最后,合议组作出决定,不服可在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核心证据要求:证据类型包括现有技术、公知常识和其他证据;证据形式上,原件优先,互联网证据需固定,且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是肽专利无效宣告成功的核心保障。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中国生物工程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