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物医药领域,肽专利作为保护创新成果的核心法律工具,其保护范围的清晰界定不仅关系到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行业技术的进步与市场竞争秩序。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统计年报》显示,2023年我国肽专利申请量达1.2万件,同比增长18.3%,其中生物制药领域占比超65%,可见肽类创新在医药研发中的重要地位。而在这些专利中,约30%的纠纷源于保护范围界定不清,因此掌握肽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对企业和科研机构至关重要。
权利要求书是肽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定依据,其撰写质量直接决定保护范围的边界。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肽专利中,权利要求通常包括肽序列、制备方法、用途等类型,其中肽序列权利要求的界定最为复杂。
例如,某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具有抗肿瘤活性的肽,其氨基酸序列如SEQ ID NO:1所示”,该权利要求通过具体序列限定保护范围,仅覆盖完全相同的肽段;若权利要求撰写为“一种具有SEQ ID NO:1所示序列的肽或其保守性突变体,其中保守性突变体与SEQ ID NO:1的序列同一性≥90%且保留抗肿瘤活性”,则保护范围更广,涵盖结构相似且功能等效的变体。实践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要求,肽序列权利要求需清晰界定序列特征,避免使用“类似”“大约”等模糊表述,否则可能因保护范围不确定被驳回。
当被控产品或方法未直接落入权利要求字面范围时,可通过等同原则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等同原则是指,被控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侵权。在肽专利中,等同原则常应用于氨基酸残基的替换、缺失或添加场景。
例如,某肽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第3位氨基酸为赖氨酸(K)”,被控产品将第3位替换为精氨酸(R)。由于赖氨酸和精氨酸均为碱性氨基酸,在肽链中常具有相似的电荷性质和空间结构,若两者对肽的活性无显著影响,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为这种替换属于常规手段(如《生物化学杂志》中多篇文献证实K与R在短肽中的可替换性),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特征。但需注意,等同原则的适用需结合具体技术领域,若替换导致肽的活性大幅下降或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如从α-螺旋变为β-折叠),则不构成等同。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平衡,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无效程序中,为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权有效性而对权利要求作出的限制性陈述,不得在后续侵权诉讼中反悔,即不得将已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保护范围。例如,某企业在肽专利审查阶段,针对审查员提出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的意见,主动将权利要求中的“肽段长度为5-50个氨基酸”修改为“5-20个氨基酸”,则在后续侵权诉讼中,不得主张“21-50个氨基酸的肽段”落入保护范围。
2022年,甲生物公司诉乙制药公司侵犯其“一种含SEQ ID NO:1序列的抗肿瘤肽”专利(专利号ZL20XXXXXXXXX.X)。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肽序列为Val-Pro-Arg-Gly-Phe(SEQ ID NO:1),具有抑制肿瘤细胞增殖活性”。乙公司生产的肽序列为Val-Pro-Lys-Gly-Phe(SEQ ID NO:2),仅第3位氨基酸由Arg(精氨酸)替换为Lys(赖氨酸)。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依据权利要求书字面范围,认定SEQ ID NO:2与SEQ ID NO:1并非完全相同,不构成字面侵权;随后适用等同原则,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活性检测,结果显示SEQ ID NO:2的肿瘤抑制率与SEQ ID NO:1无统计学差异(P>0.05),且根据科科豆平台检索的现有技术文献,Arg与Lys在该类五肽中属于本领域公知的保守性替换。最终法院认定构成等同侵权,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2023年,丙研究院针对丁公司的“一种具有抗菌活性的环肽”专利(专利号ZL20XXXXXXXXX.Y)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环肽,由SEQ ID NO:3所示线性肽经二硫键环化而成,其中SEQ ID NO:3包含Cys(半胱氨酸)残基”。丙研究院主张,现有技术中已公开包含相同Cys位置的线性肽环化方法,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过宽。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认为,丁公司在专利申请阶段,为克服创造性缺陷,曾在意见陈述书中强调“本专利的环肽通过特定的氧化条件(pH 7.2,37℃)形成二硫键,而现有技术采用pH 8.0以上的碱性条件”,即通过限定环化条件缩小了保护范围。根据禁止反悔原则,丁公司不得在无效程序中主张“任何条件下形成的二硫键环肽”均落入保护范围。最终,因权利要求未明确限定环化条件,保护范围不确定,该专利被宣告无效。
企业在进行肽专利布局时,可结合八月瓜平台的专利导航工具,分析目标技术领域的权利要求撰写趋势,例如通过检索发现,2020年后80%的肽序列权利要求会同时限定序列同一性和功能活性,以平衡保护范围与稳定性。在专利申请阶段,建议权利要求采用“核心序列+功能限定+可选变体”的分层撰写策略,如独立权利要求限定具体序列,从属权利要求扩展至保守性突变体或衍生物,既确保授权可能性,又为后续维权留下空间。在侵权风险评估中,可利用科科豆的专利比对系统,自动识别被控产品与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差异,并结合等同原则进行初步判断,降低维权成本。
在生物医药技术快速迭代的背景下,准确把握肽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不仅能为创新成果构建坚实的法律屏障,也能为行业技术转化提供清晰的边界指引,推动肽类药物从实验室走向临床应用。
误区:认为肽专利保护范围就是简单按照名称或部分特征确定。 科普:实际上,肽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不能仅依据名称或部分特征。需要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书的完整表述、说明书及附图对发明创造的详细说明等多方面因素。只有全面、准确地分析这些内容,才能合理确定肽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生物医药领域,肽专利保护范围的清晰界定至关重要,2023年我国肽专利申请量大幅增长,约30%的纠纷源于保护范围界定不清。 确定肽专利保护范围的方法包括:一是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与解释规则,其是法定依据,肽序列权利要求界定复杂,需清晰表述;二是等同原则,在被控产品未落入字面范围时,可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但要结合具体领域;三是禁止反悔原则,限制专利权人在后续侵权诉讼中反悔。 文中列举了两个典型案例,某抗肿瘤肽专利侵权纠纷案依据等同原则判定构成侵权,某抗菌肽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因禁止反悔原则,专利因保护范围不确定被宣告无效。 企业进行肽专利布局时,可利用八月瓜平台分析撰写趋势,申请阶段采用分层撰写策略,侵权风险评估时利用科科豆的比对系统结合等同原则初步判断。准确把握确定方法,能为创新成果提供法律保障,推动肽类药物发展。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统计年报》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生物化学杂志》中多篇文献
科科豆平台检索的现有技术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