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是专利作为激励创新的重要法律制度,其稳定性与公正性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当一项是专利的授权被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依法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是专利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查。这一程序不仅是对专利授权质量的监督,也是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专利权人自身、竞争对手、利害关系人等,并不限于专利相关的直接权利人。管辖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该部门专门负责对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受理和审查。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并在请求书中明确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例如,若以“现有技术”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无效,需提交相关的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产品实物等证据,并说明这些证据如何破坏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2.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与形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后,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清楚、完整的规定等)、证据是否齐全等。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不合格的,会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合格的,不予受理。 3. 转送文件与专利权人答辩: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会将请求书副本及所附证据文件转送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个月)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可以针对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进行答辩,提交反驳证据,以维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 4. 合议审查: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合议审查是无效宣告程序的核心环节,合议组会对请求人的理由、证据以及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审查过程中,合议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审查通知书,要求其对特定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证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审查通知书。 5. 口头审理(可选):如果当事人请求或者合议组认为有必要,会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是一种类似于庭审的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当面陈述意见、进行辩论、对证据进行质证。口头审理有助于合议组更直接地了解案情,查明事实。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近年来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当事人请求口头审理的比例约占30%左右,口头审理对于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 6. 作出审查决定:合议组在完成审查后,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审查决定会送达双方当事人。
证据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核心,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其无效宣告理由。常见的证据类型包括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如期刊、书籍、报纸、网页截图等)、公开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实物、广告宣传资料等)。在收集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公开时间,确保其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从而能够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例如,若请求人主张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可以通过“八月瓜”等专利检索平台查找相关的对比文件,分析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并判断该区别是否显而易见。对于域外证据,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对于网页证据,建议进行时间戳认证或公证,以固定证据的公开时间和内容。
请求人应当在请求书中明确、具体地阐述无效宣告的理由,并且该理由必须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无效情形。不能笼统地提出“专利无效”,而应当具体指出是违反了专利法的哪一条款,例如是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还是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等。在撰写理由时,应当结合提交的证据,逐条对权利要求进行分析和评述,说明为什么该权利要求应当被宣告无效。理由阐述不清或缺乏证据支持,可能导致无效宣告请求不被支持。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多个重要的时限节点,当事人需要严格遵守。例如,请求人需要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和理由,逾期补充的证据和理由可能不被考虑(除非有正当理由)。专利权人也需要在收到转送文件通知书后一个月内提交答辩意见。此外,请求人还需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规定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发明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费为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为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为1500元(以上费用标准来源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及相关通知)。未按时缴纳费用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还可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行政诉讼程序是对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司法监督,确保审查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和技术判断,无论是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都需要充分了解程序规则,精心准备证据和理由。通过“科科豆”等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可以获取包括专利检索、无效宣告请求文件撰写、口头审理代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支持,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企业而言,密切关注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适时运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也是应对专利侵权风险、维护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策略。
有人认为只要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就会立刻失效,这是错误的。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在审查决定作出前,专利依然维持有效状态。只有当最终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且决定生效后,该专利才自始无效。
专利作为激励创新的法律制度,其稳定性与公正性影响市场秩序。当专利授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这是监督专利授权质量、维护公众利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该程序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专利权人、竞争对手等)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请求。流程包括请求人提交请求书及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形式审查,转送文件让专利权人答辩,合议组审查,可选择口头审理,最后作出审查决定。 此程序需注意:证据收集要充分有效,确保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域外和网页证据要办相应手续;请求理由要明确具体,符合专利法规定,结合证据分析权利要求;严格遵守时限要求,按时缴纳费用;对审查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不服一审判决还可上诉。实践中,可借助专业平台获取支持,企业可运用该程序应对专利侵权风险、维护竞争优势。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发布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及相关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