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通信技术作为信息传递的核心载体,其创新成果的保护离不开专利制度的支撑。通信领域的专利保护范围不仅关系到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也影响着行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边界。理解通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需要结合法律规则、技术特征和实践案例,才能准确把握其内在逻辑。
通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本质上是明确专利权人对其技术方案享有的独占权边界。根据国家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原则在通信领域尤为重要,因为通信技术往往涉及复杂的信号处理、协议交互和系统架构,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需要精准覆盖技术创新点,同时避免过度宽泛导致保护范围模糊。
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记载构成发明必要技术特征的完整技术方案,是确定保护范围的基础;从属权利要求则通过增加技术特征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限定,形成保护范围更小但更稳定的“外围”方案。例如,一项关于5G基站信号调制方法的专利,其独立权利要求可能包含“载波聚合”“自适应编码”等核心步骤,而从属权利要求可能进一步限定“编码速率调整的具体阈值”或“载波聚合的频段组合”,这些限定会直接影响后续侵权判定中保护范围的宽窄。
在实践中,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直接决定保护范围的清晰度。通过科科豆等专利检索平台可以发现,通信领域的权利要求书常出现“通信协议”“信号处理单元”“数据传输链路”等术语,这些术语的解释需要结合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例如,某专利权利要求中提到“基于无线资源控制(RRC)协议的连接建立方法”,若说明书中仅记载了适用于4G LTE系统的RRC连接流程,而未提及5G NR系统的适配方案,则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可能被限定在4G场景,无法延伸至5G技术。
字面解释原则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首要方法,即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界定保护范围,仅将字面含义覆盖的技术方案纳入保护。这种方法强调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时清晰界定保护边界,避免事后通过解释扩大范围。
在通信领域,字面解释的核心是对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例如,某专利权利要求限定“一种基于OFDM(正交频分复用)的信号发送方法,包括步骤A:子载波分配;步骤B:IFFT(快速傅里叶逆变换)处理;步骤C:添加循环前缀”。若被控侵权产品的信号发送方法中,步骤B使用的是“DFT(离散傅里叶变换)处理”而非IFFT,则由于技术特征字面不同,通常不会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发布的《通信领域专利侵权判定指引》中明确,对于通信协议、算法步骤等功能性技术特征,需严格按照权利要求记载的具体实现方式进行字面比对,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不同表述指向同一技术实质。
当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特征存在差异,但采用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这种差异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此时可适用等同原则将其纳入保护范围。等同原则的引入,旨在避免侵权者通过细微的技术改动规避专利保护,尤其适用于技术迭代迅速的通信领域。
例如,某专利保护“一种基站与终端的功率控制方法,通过调整发射功率的步长为1dB实现信号稳定传输”。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步长为0.9dB,虽然字面数值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在通信功率控制中,0.9dB与1dB的调整效果在实际应用中无实质差异,且这种细微调整属于常规技术选择。此时,法院可能依据等同原则认定侵权成立。不过,等同原则的适用需谨慎,避免过度扩大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对于通信标准必要专利(SEP),等同原则的适用会更为严格,需考虑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性和兼容性要求。
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原则的限制,即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为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而明确放弃的技术方案,不得在后续侵权诉讼中通过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保护范围。这一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两头获利”,维护专利审查和司法程序的公信力。
例如,某通信专利在申请时,权利要求最初记载“数据传输速率≥100Mbps”,审查员以“现有技术中已公开100Mbps的传输方法”为由提出驳回。为克服驳回,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修改为“数据传输速率≥200Mbps”,并在意见陈述中明确表示“100Mbps的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本发明的创新点在于200Mbps以上的高速传输”。若后续侵权诉讼中,被控产品的传输速率为150Mbps,专利权人主张适用等同原则(认为150Mbps与200Mbps实质等同),法院会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申请人已放弃100-200Mbps的范围,从而驳回其主张。
通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常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和法律适用,以下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具体说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及解决思路。
某公司(下称“甲公司”)拥有一项关于“4G基站下行干扰抑制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基站干扰抑制方法,包括:步骤1,获取相邻基站的参考信号;步骤2,基于所述参考信号计算干扰系数;步骤3,根据干扰系数调整本基站的发射功率,调整幅度为干扰系数的1.2倍。”乙公司生产的基站产品采用的方法中,步骤3的调整幅度为干扰系数的1.1倍,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法院审理过程中,首先依据字面解释原则,对比权利要求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步骤1、2完全相同,但步骤3的调整幅度(1.1倍 vs 1.2倍)存在字面差异。甲公司随后主张适用等同原则,认为1.1倍与1.2倍均属于“基于干扰系数的线性调整”,效果实质相同。乙公司则抗辩称,调整幅度是权利要求的核心技术特征,甲公司在专利审查时曾强调“1.2倍的调整幅度是实现干扰抑制的关键创新点”,故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排除等同认定。
法院最终结合说明书及审查档案认定:甲公司在申请阶段明确将“1.2倍调整幅度”作为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属于主动放弃了其他调整幅度的技术方案。因此,依据禁止反悔原则,1.1倍的调整幅度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判决乙公司不构成侵权。此案表明,通信专利中涉及具体参数、步骤的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的界定需紧密结合专利申请过程中的陈述和修改记录。
丙公司拥有一项“智能手机通信模块低功耗控制方法”专利,权利要求1包括“当检测到用户30分钟内无操作时,通信模块自动切换至休眠模式”的技术特征。丁公司的智能手机产品中,通信模块的休眠触发条件为“用户25分钟内无操作”,丙公司认为丁公司构成侵权。
丁公司抗辩称,25分钟与30分钟的时间阈值不同,字面特征不相同,且时间阈值属于可以自由选择的常规参数,不构成等同。法院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评估后发现:通信领域中,为平衡功耗与用户体验,休眠触发时间通常设置在20-35分钟范围内,25分钟与30分钟均属于该常规区间,且两者在降低功耗的效果上无显著差异。同时,丙公司在专利说明书中未将30分钟作为唯一必要参数,仅记载“示例性地采用30分钟”。因此,法院依据等同原则,认定25分钟的触发条件与权利要求中的30分钟构成等同特征,丁公司的产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此案体现了等同原则在通信专利参数特征认定中的应用:当参数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范围,且不同取值未导致功能、效果实质差异时,可能被认定为等同特征。但需注意,若参数是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如首次提出特定阈值解决了技术难题),则等同认定的可能性会降低。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法律规则与技术特征的结合,既需要严格依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表述,也需通过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平衡创新保护与公众利益。对于企业而言,在申请通信专利时,应注重权利要求书的精准撰写,清晰界定技术特征;在应对侵权纠纷时,则需结合专利审查档案、技术鉴定和司法判例,合理主张或抗辩保护范围。借助八月瓜等专利数据分析平台,企业可以提前了解同领域专利的保护范围边界,规避侵权风险,同时为自身专利布局提供参考。
误区:认为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发明创造本身的全部技术特征。实际上,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书来界定的,并非发明创造的全部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书可合理界定保护边界,可能会有所取舍和拓展,并非简单等同于发明创造的实际技术特征。
在数字经济时代,专利制度对通信技术创新成果保护至关重要,通信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影响重大,需结合法律规则、技术特征和实践案例把握其逻辑。 通信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书含独立和从属权利要求,撰写质量影响保护范围清晰度,其术语解释需结合说明书实施例。 确定保护范围的方法主要有:字面解释原则,按权利要求文字界定;等同原则,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且差异无需创造性劳动可想到时适用,但通信标准必要专利适用更严格;禁止反悔原则,限制专利权人重新纳入已放弃技术方案。 文中通过两个案例说明实践中的争议及解决办法。4G基站干扰抑制方法专利侵权案依禁止反悔原则判决不侵权;智能手机通信模块功能专利纠纷案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 总之,通信专利保护范围确定需结合法律和技术特征,企业申请专利应精准撰写权利要求书,应对纠纷要结合审查档案等合理主张,还可借助专利数据分析平台规避风险、布局专利。
国家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通信领域专利侵权判定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判例
科科豆专利检索平台
八月瓜专利数据分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