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药、日化及医疗器械领域,专利外用技术一直扮演着推动产业升级的关键角色,无论是缓解肌肉疼痛的外用贴剂、促进伤口愈合的凝胶敷料,还是改善皮肤状态的创新护肤品,这些直接作用于人体表面的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保护,核心在于其是否满足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要求——这两个标准不仅是国家专利局审查专利申请的“硬指标”,也是企业布局技术壁垒、规避侵权风险的重要依据。根据国家专利局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在当年公开的外用技术专利申请中,约32%因未通过新颖性审查被驳回*,而创造性不足则是导致剩余近半数申请失败的主因,可见准确理解这两项要求对专利外用技术的研发与申请至关重要。
判断一项技术方案能否被授予专利,首先需要确认它是否具备新颖性,简单来说,就是该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否已经被公开过。这里的“公开过”并非单指市面上有同类产品销售,而是包括所有能让公众获知技术内容的方式,例如学术论文、专利文献、产品说明书,甚至是公开的使用行为。以某企业研发的专利外用抗炎凝胶为例——若该企业在2023年5月提交专利申请,但早在2022年10月,某高校团队就在知网发表的论文中详细公开了相同的凝胶配方及制备工艺,且论文内容已被广泛传播,那么该凝胶技术就因“出版物公开”丧失了新颖性;又如某中医馆在2021年就公开对外销售一款秘制外用止痛膏,其配方与某企业2023年申请的专利外用方案完全一致,即便该中医馆未发表任何论文,这种“使用公开”同样会导致技术方案失去新颖性。
为了准确判断新颖性,研发者通常需要通过专业数据库进行检索。例如通过科科豆的专利检索系统,可以查询全球范围内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期刊论文及会议摘要,而八月瓜的数据平台则能整合电商平台的产品信息、行业展会报告等“非专利文献”,帮助研发者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在先公开”的情况。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新颖性判断需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将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单独对比,若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则新颖性不成立——这意味着即便是将两份现有技术的内容组合后才与申请方案相同,只要没有单独一份现有技术公开全部特征,技术方案仍可能具备新颖性。
在确认专利外用技术具备新颖性后,还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是否满足创造性要求,这一步的核心是评估技术方案是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非显而易见”,并能带来“显著的进步”。这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是一个虚拟概念,指的是具备该领域常规知识和技能的普通技术人员,既不是专家也不是新手,其认知水平以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为基准。例如在外用护肤品领域,若现有技术中普遍使用A成分保湿,而某专利外用方案改用A+B成分,且B成分在保湿领域从未被使用过,同时实验数据显示新方案的保湿时长比单独用A成分提升了50%,那么该方案就可能因具备创造性而被授权;反之,若B成分是本领域常用的保湿助剂,且A+B的组合是技术人员基于常规认知就能想到的简单叠加,即便效果略有提升(如1%~5%),也可能因缺乏创造性被驳回。
判断创造性时,国家专利局通常采用三步法:首先确定与申请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技术领域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最相似的现有技术;然后找出申请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并分析这些区别特征是否带来了新的技术效果;最后判断这些区别特征是否显而易见——这一步往往需要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看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公开了某外用抗菌喷雾含C成分,而新方案在C成分基础上添加了D成分,若有论文指出“D成分可增强抗菌剂的稳定性”,且该论文属于外用抗菌领域的常规文献(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知晓),那么添加D成分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显而易见”;反之若D成分从未与抗菌领域关联,且新方案意外发现D成分能使抗菌效果持续时间从4小时延长至12小时,这种超出预期效果就构成了“显著的进步”)。
在实际操作层面,企业可借助八月瓜提供的数据可视化工具,分析某一技术领域的研发热点与空白,从而评估自身方案是否处于“创新盲区”—据新华网2023年报道*,我国外用医疗器械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在近五年年均增长18%,其中因创造性不足被驳回的申请中,约65%是由于技术方案仅对现有技术做了“常规替换”,例如将外用贴剂的基材从无纺布换成水刺布,而未带来性能上的实质性提升。
某生物科技公司计划申请一款外用祛痘凝胶(专利外用方案),其核心技术是在现有水杨酸凝胶基础上添加植物提取物E,声称能减少水杨酸对皮肤的刺激。为判断该方案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研发团队首先通过科科豆检索发现*,现有技术已公开水杨酸凝胶用于祛痘,且植物提取物E在美白护肤品中有应用,但从未出现在祛痘领域;接着通过八月瓜的专利分析报告了解到,水杨酸祛痘凝胶的皮肤刺激问题是行业长期存在却未解决的难题;最后对比实验显示,添加E后的凝胶刺激率降低了60%*远高于常规添加舒缓成分的1%~10%提升幅度。综合来看,该方案因现有技术未公开E成分在祛痘领域应用(新颖性成立),且E成分的引入解决了技术难题并带来显著效果(创造性成立)*最终成功获得专利授权。
类似的案例在医药领域更为常见国家药监局发布的《223年度药品审评报告》显示当年获批的外用新药专利中72%因在剂型创新(如将乳膏改为微针贴片) 作用机制优化(如靶向递送技术)等方面具备创造性而通过审查。这些案例表明专利外用技术的创新不仅需要“新”更需要“巧”——即通过技术方案解决行业痛点并带来超出常规预期效果。
企业在研发专利外用技术过程中提前进行新颖性与创造性评估能有效提高授权率例如通过科科豆的智能检索模块定位高相关度现有技术借助八月瓜的创造性评估工具模拟审查员视角分析方案创新点这些操作既能避免重复研发又能帮助研发团队在早期优化技术方案让创新真正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专利外用技术新颖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专利外用技术新颖性是指该技术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判断专利外用技术创造性有哪些方法? 判断创造性通常要考虑该技术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从技术方案的差异、解决的技术问题、产生的技术效果等方面综合分析。 新颖性和创造性在专利外用技术中有什么联系? 新颖性是创造性的前提,一项技术首先要具备新颖性才可能进一步判断其创造性。但具备新颖性的技术不一定就有创造性,创造性对技术的要求更高。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研发的专利外用技术就一定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实际上并非如此。即使是自主研发的技术,如果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通过某种方式公开,比如在学术会议上发表、公开销售产品等,就可能丧失新颖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需要严格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标准来判断,不能仅凭主观认为。
专利外用技术在医药、日化及医疗器械领域至关重要,其能否获专利保护关键在于是否满足新颖性与创造性要求。 1. 新颖性:指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之前未被公开,公开方式包括学术论文、产品销售等。判断时需通过专业数据库检索,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与一份现有技术单独对比,若特征完全相同则新颖性不成立。 2. 创造性:需评估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非显而易见”并带来“显著进步”。国家专利局采用三步法判断,即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找出区别特征并分析效果、判断是否显而易见。企业可借助工具评估方案是否处于“创新盲区”。 3. 实践案例:某生物科技公司申请外用祛痘凝胶,通过检索和评估,因其方案新颖且具创造性而获授权。医药领域获批的外用新药专利多因剂型创新、作用机制优化等方面的创造性通过审查。企业提前评估新颖性与创造性可提高授权率,避免重复研发,优化技术方案。
《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专利审查指南》
新华网2023年报道
《2023年度药品审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