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审查中,新颖性的判断首先依赖于对“现有技术”的清晰界定,这是整个判断过程的基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内容,其核心在于“为公众所知”的时间点和公开范围。这里的“申请日”需要特别注意,如果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比如申请人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先提交过相同申请),则以优先权日作为判断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这一规则在全球专利体系中普遍适用,目的是保护申请人的在先权利。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通过出版物公开,比如专利文献、学术期刊、书籍、网络文章等,只要这些内容在申请日以前能被不特定公众获取,就构成现有技术;二是通过使用公开,例如产品已经上市销售、在展览会上展出、在技术交流会上演示等,实际应用行为使技术内容处于公众可接触状态;三是其他方式公开,比如口头公开(如公开演讲中详细披露技术细节)或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传播。需要强调的是,现有技术的地域范围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即无论技术内容在国内还是国外公开,只要在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均可能影响新颖性,这一标准自2019年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后正式确立,与国际主流专利制度接轨。
判断产品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时,审查员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将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而不能将多项现有技术组合后再与权利要求对比——这是与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区别之一(创造性允许组合现有技术)。例如,某企业申请一种“带USB充电功能的保温杯”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杯体、设于杯体底部的USB接口、连接USB接口的加热模块”。如果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一种“带USB接口的保温杯”(包含杯体和USB接口),同时另一篇现有技术公开了“带加热模块的保温杯”,但单独对比时,这两篇现有技术均未同时包含“USB接口+加热模块”的组合,此时权利要求仍可能具备新颖性;但如果某一篇现有技术已经完整公开了“杯体+底部USB接口+加热模块”的技术方案,即使该现有技术来自不同领域(比如原本用于车载加热杯),只要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权利要求就可能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驳回。
实践中,单独对比原则的关键在于“技术方案的一一对应”。审查员会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分解后,与一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如果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这些特征在现有技术中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相同,两者构成相同的技术方案,则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例如,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圆形截面的铅笔,笔杆外表面设有防滑纹路”,若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一种圆柱形铅笔,笔杆表面有凹凸纹路用于防滑”,尽管用词不同(“圆形截面”与“圆柱形”、“防滑纹路”与“凹凸纹路用于防滑”),但技术特征实质相同,权利要求仍会被认定为不具备新颖性。
产品专利的新颖性判断并非孤立看待单个技术特征,而是需要从技术方案的整体出发,结合其构成、功能和效果进行综合分析。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是构成技术方案的基本单元,只有当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这些特征的组合方式、所实现的功能以及产生的技术效果与权利要求完全一致时,才能认定技术方案缺乏新颖性。
例如,某专利申请保护“一种可折叠的便携式晾衣架,包括支架、横杆和折叠铰链,折叠铰链设于支架与横杆的连接处,通过旋转铰链实现横杆与支架的90度折叠”。现有技术中公开了一种“可收纳晾衣架,包括支架、横杆和连接轴,连接轴设于支架与横杆之间,可将横杆向上翻转折叠至与支架平行”。此时,两者的技术特征看似相似(支架、横杆、连接结构),但折叠方式(90度折叠VS平行折叠)和折叠后状态不同,导致整体功能和使用场景存在差异(前者折叠后横向收纳,后者纵向收纳),因此权利要求可能仍具备新颖性。反之,如果现有技术不仅公开了所有技术特征,还明确记载了“通过90度折叠实现便携收纳”的效果,则权利要求的整体技术方案已被公开,新颖性不成立。
在实际审查中,部分产品专利申请因未能满足新颖性要求而被驳回,常见情形包括以下几类: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仅对某些非实质性技术特征进行了替换,而未带来新的技术内容,则不具备新颖性。例如,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木质书桌,桌面为长方形”,新申请的权利要求为“一种木质书桌,桌面为正方形”——仅改变桌面形状而未涉及结构、功能的改进,属于简单替换,不具备新颖性。类似地,将现有技术中的“金属材料”替换为“合金材料”,若两者在该产品中的作用和性能无实质差异,也可能被认定为缺乏新颖性。
对于涉及参数、尺寸等数值范围的产品专利,若现有技术公开的数值范围与权利要求的数值范围存在重叠或包含关系,可能影响新颖性。例如,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耐高温塑料,其耐热温度为100-200℃”,权利要求保护“一种耐高温塑料,其耐热温度为150-250℃”,由于150-200℃的范围与现有技术重叠,且未证明重叠部分之外的温度范围(200-250℃)具有特殊技术效果,权利要求可能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驳回。
抵触申请是指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就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才公开的相同专利申请。尽管抵触申请不属于现有技术(因其公开时间在申请日之后),但根据《专利法》规定,它会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例如,甲公司于2023年1月1日提交“智能手环”专利申请,乙公司于2023年3月1日提交相同技术方案的申请,若甲公司的申请在2023年10月公开(晚于乙公司的申请日),则乙公司的申请会因甲公司的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
在产品专利申请前,申请人可通过专业工具检索现有技术,提前评估新颖性风险。例如,通过科科豆平台的专利检索系统,可快速筛选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期刊论文等公开资料,精准定位与自身技术方案相关的现有技术;八月瓜平台则提供了技术主题分析功能,帮助申请人识别技术领域内的创新空白点,避免重复研发。
检索时需注意关键词的扩展与同义词替换,例如检索“保温杯”时,可同时输入“保温壶”“保温容器”等相关词汇,确保覆盖潜在的现有技术。此外,对于产品结构类专利,建议结合附图检索,通过科科豆的图像检索功能,对比现有技术中的产品外观和结构示意图,避免因文字表述差异而遗漏关键对比文件。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突出技术方案的创新点,避免包含过多现有技术特征。例如,若现有技术中已公开“带滤网的茶杯”,新申请的创新点在于“滤网可自动升降”,则权利要求应重点限定“滤网与杯体通过升降杆连接,升降杆顶部设有按压式控制按钮”等区别技术特征,以提高新颖性审查的通过率。
对于涉及数值范围的权利要求,建议在说明书中说明该范围选择的依据及带来的特殊技术效果,例如“当耐热温度控制在180-220℃时,塑料的韧性比100-150℃时提升30%”,即使现有技术存在部分重叠范围,也可通过效果差异证明新颖性。
在审查过程中,若收到审查员关于新颖性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通过提交现有技术未公开的技术特征分析、功能效果对比等意见陈述,争取专利授权。例如,若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中的“折叠铰链”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申请人可补充说明本申请的铰链采用“双轴联动结构”,而现有技术为“单轴结构”,两者在折叠稳定性和使用寿命上存在实质差异,从而证明新颖性。
误区: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研发出来的产品就一定具有专利新颖性。 科普:实际上,即使是自己独立研发的产品,如果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通过各种途径公开,如在展会展示、在网络上公开销售等,该产品就可能因为丧失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
本文围绕产品专利新颖性判断的核心逻辑与审查实践展开,主要内容如下: 1. 现有技术的界定:新颖性判断依赖于对“现有技术”的清晰界定,其指申请日以前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公开方式有出版物、使用、其他方式三种,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 2. 单独对比原则:审查员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项现有技术对比,若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且作用相同,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 3. 技术方案的整体性:需从技术方案整体出发,结合构成、功能和效果综合分析,只有现有技术完全覆盖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组合方式、功能和效果时,才认定缺乏新颖性。 4. 常见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形:包括技术特征的简单替换或直接再现、数值范围的重叠或包含、抵触申请。 5. 辅助判断工具与实务建议:申请前用专业工具检索,注意关键词扩展和附图检索;撰写权利要求突出创新点;涉及数值范围说明依据和效果;审查中收到意见可提交分析陈述争取授权。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19年第四次修改)
科科豆平台专利检索系统
八月瓜平台技术主题分析功能
《专利审查实务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