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创新经济中,专利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核心法律工具,其制度设计直接关系到创新主体的权益与市场秩序的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量达79.8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达208.1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达74.4万件。这些专利从申请到最终获得法律保护,离不开一套严谨的审查与争议解决机制,其中专利审查与专利评审作为前后衔接的关键环节,共同构成了专利质量的“双保险”。
专利审查是专利授权的前置环节,是专利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系统性核查的基础程序。其核心目的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具体包括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阶段。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例,初步审查主要核查申请文件的格式规范性,比如请求书是否填写完整、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等;实质审查则聚焦于技术方案的“三性”——即新颖性(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和实用性(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例如,某科技公司申请“一种基于AI的智能垃圾分类装置”发明专利时,审查员会通过科科豆等专利检索平台,检索全球范围内的现有技术文献,若发现某篇2020年公开的论文已记载了类似的AI识别算法与分类结构,便会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陈述意见或修改权利要求。这种通过审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是保障专利质量的第一道防线。
当专利申请通过审查并获得授权后,并不意味着其法律效力就此“一劳永逸”。实践中,部分专利可能因审查阶段的检索局限、技术信息滞后等原因,出现“错误授权”的情况,此时专利评审便成为纠正授权偏差、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的核心程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1.2万余件,其中约35%的案件最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这一数据直观体现了专利评审在“过滤”低质量专利、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例如,某企业发现竞争对手持有的“一种节能型空调压缩机”专利与自己2018年公开销售的产品技术方案高度重合,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便可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启动专利评审程序。
从启动主体与法律定位来看,专利审查与专利评审存在显著差异。专利审查的启动具有“依职权”与“依申请”双重属性:初步审查由专利行政部门主动启动,而实质审查则需申请人在申请日起三年内提出请求(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请求的,申请视为撤回);与之不同的是,专利评审的启动主体更为多元,既可以是专利申请人(如对驳回决定不服时提出的复审请求),也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如针对已授权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且通常以“依请求”为原则,即需由相关方提交书面请求并说明理由。这种差异使得专利审查更侧重于“事前把关”,而专利评审则承担“事后纠错”的功能。以复审程序为例,若某高校申请的“一种新型纳米材料制备方法”专利因“创造性不足”被驳回,申请人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复审请求,此时启动的专利评审程序,将由复审和无效审理部的合议组对驳回决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重新审查,若认为原审查结论有误,可撤销驳回决定并指令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在审查内容与证据要求上,专利审查与专利评审也各有侧重。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主要依赖自身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文献(如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产品说明书等)对专利申请的“三性”进行判断,申请人虽可提交反证,但证据范围相对有限;而在专利评审程序中,请求方(如无效宣告请求人)需主动提交证明专利无效的证据,且证据类型更为灵活,包括公开出版物、销售合同、产品实物、专家证言等,合议组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质证与认定。例如,在某起“智能门锁”专利无效案中,请求方通过八月瓜平台的专利数据库检索到该专利申请日前公开销售的同款门锁产品视频,结合销售发票等证据,证明涉案专利因“已公开使用”而丧失新颖性,最终合议组采纳该证据并宣告专利无效。这种“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使得专利评审程序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辩论,从而更全面地还原技术事实。
实践中,专利审查与专利评审的协同运作,共同保障了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通过专利评审程序(包括复审与无效宣告)维持有效的专利中,超过60%在后续市场竞争中成为企业的核心技术资产,而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中,约85%存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技术方案不完整等问题。这表明,专利审查为创新成果提供了初步的法律保护,而专利评审则通过动态调整专利有效性,确保真正有价值的技术获得稳定保护,同时避免“垃圾专利”对市场资源的浪费。例如,某新能源企业的“一种锂电池能量回收方法”专利,经审查授权后,曾遭遇竞争对手的无效宣告请求,通过专利评审程序,合议组认定请求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专利无效,最终维持专利有效,该专利随后成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筹码。
随着创新主体对专利质量要求的提升,专利评审的作用日益凸显。知网相关研究指出,专利评审程序的完善程度与专利市场转化率呈正相关,通过专利评审纠正的错误授权专利,可使相关产业的技术交易成本降低约20%。无论是企业应对专利侵权纠纷时的无效宣告策略,还是科研机构维护自身专利权益的复审请求,专利评审都为创新主体提供了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在这个过程中,科科豆、八月瓜等知识产权服务平台通过提供专利检索、证据分析、程序代理等服务,帮助创新主体更高效地参与专利评审程序,进一步释放了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
从专利申请的提交到授权后的争议解决,专利审查与专利评审如同专利制度的“双引擎”,前者为创新成果“敲门砖”的合法性把关,后者为专利权利的稳定性护航。对于创新主体而言,理解两者的运作逻辑,不仅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更能在面对专利纠纷时,通过专利评审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这套“审查+评审”的机制,正持续推动着我国专利质量的提升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优化。
专利评审和专利审查的主体有什么不同? 专利评审通常由行业专家、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专利审查一般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负责。 专利评审和专利审查的目的有什么区别? 专利评审主要是评估专利的技术价值、市场潜力等;专利审查重点是确定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 专利评审和专利审查的流程一样吗? 不一样,专利评审流程相对灵活,可根据具体需求设置;专利审查有严格法定流程。
有人认为专利评审和专利审查是一回事,其实不然。专利评审侧重于从技术、市场等多方面综合评估专利价值,而专利审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判断专利是否能获得授权,二者在主体、目的、流程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专利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核心法律工具,其审查与评审是专利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共同构成专利质量的“双保险”。 专利审查是专利授权的前置环节,包括初步审查与实质审查。初步审查核查申请文件格式规范性,实质审查聚焦技术方案的“三性”,通过审查剔除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保障专利质量。 专利评审是纠正授权偏差、解决专利有效性争议的核心程序。启动主体更为多元,承担“事后纠错”功能。评审程序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对抗与辩论,请求方需主动提交证明专利无效的证据。 专利审查与专利评审协同运作,保障了专利制度的公信力。审查为创新成果提供初步法律保护,评审动态调整专利有效性,避免“垃圾专利”浪费市场资源。 随着创新主体对专利质量要求的提升,专利评审作用日益凸显,为创新主体提供权利救济途径。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提供服务,释放专利制度对创新的激励作用。“审查+评审”机制推动我国专利质量提升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
《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知网相关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