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藏族人民千百年的智慧结晶和医疗经验,其独特的疗效和文化价值日益受到关注。在现代社会,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份宝贵的遗产,推动藏药产业的规范化、现代化发展,申请专利成为许多藏药研发者和企业的重要选择。然而,藏药因其自身的特殊性,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独特的审查要点和常见问题,了解这些内容对于提高藏药专利申请的成功率至关重要。
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藏药相关专利申请时,会遵循专利法的一般原则,但同时也会充分考虑藏药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其深厚的传统知识背景、多采用天然药材、组方通常较为复杂以及炮制工艺具有独特性等。因此,审查员在判断一项藏药技术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时,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首要条件,它要求申请专利的藏药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技术方案由他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于藏药而言,由于其很多配方和用法在民间流传已久,甚至可能记载于一些古老的藏医药典籍中,因此判断其新颖性时,审查员会特别留意这些传统知识的公开情况。例如,如果某个藏药配方已经明确记载在一本公开发行的、年代久远的藏药经典著作中,那么以该配方申请产品专利通常就会因为缺乏新颖性而难以获得授权。研发者需要证明其藏药产品或制备方法在现有传统知识基础上做出了新的改进或具有新的应用,才能满足新颖性的要求。
创造性,也常被称为非显而易见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藏药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藏药来说,创造性的判断往往更为复杂。如果一项藏药仅仅是将传统配方进行简单的加减,或者采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常规工艺进行制备,而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比如显著提高的疗效、明显降低的毒副作用、更优的稳定性等,那么该技术方案可能会被认为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会将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看其是否存在“跨过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思维的门槛”。例如,一种传统藏药用于治疗某种疾病,其疗效一般,而研发者通过改变其中几味关键药材的炮制方法,使得该藏药在治疗同一种疾病时疗效大幅提升,且这种炮制方法的改变及其带来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难以想到的,那么这种改进就可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实用性要求申请专利的藏药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体到藏药,这意味着该藏药产品必须是能够稳定制备出来的,并且其声称的医疗效果是有一定依据的,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如果一项藏药发明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无法实际生产出来,或者其声称的疗效无法通过科学的方法得到验证,甚至可能对人体产生危害,那么就不具备实用性。例如,一种声称能包治百病但配方中含有剧毒且无法控制剂量的藏药,或者其制备工艺复杂到无法重复实现的技术方案,都会因为缺乏实用性而不能被授予专利。
专利法要求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这对于藏药专利申请尤为重要。由于藏药的很多术语、药材名称、炮制方法可能具有其独特性,如果说明书中使用了模糊不清的表述,或者对于关键的技术特征,如药材组成、配比范围、炮制工艺参数、提取纯化方法、药效学依据等没有作出充分公开,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无法根据说明书的内容重复实现该发明。例如,仅仅记载“采用藏地特有某某花”,但没有说明该花的拉丁学名、产地、采收季节和处理方法,或者炮制工艺中只说“依法炮制”,而没有说明具体的炮制步骤和关键参数,这些都可能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从而影响专利申请的授权前景。
在藏药专利申请实践中,由于对专利法规定理解不够深入、对藏药自身特点与专利审查要求的结合把握不准等原因,申请人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授权后的专利权利不稳定。
很多藏药研发者或持有者认为自己手中的“祖传秘方”是独一无二的,理所当然地认为其具有新颖性,可以申请专利。然而,“祖传”并不等同于“未公开”。如果该秘方通过家族内部代代相传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使用,或者虽然没有文字记载,但在特定地域的民间广为知晓和应用,那么它就可能已经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从而丧失新颖性。即使是文字记载,如果记载该秘方的文献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无论其公开的范围大小,都可能影响新颖性判断。因此,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是非常必要的步骤。通过八月瓜等专业的专利检索平台,可以查询国内外已公开的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书籍等,了解相关技术的现有状况,评估自己的藏药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避免盲目申请。
有些申请人出于保密的考虑,在撰写说明书时有意隐瞒一些关键的技术细节,担心核心技术被他人窃取。然而,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如果公开不充分,技术方案无法被本领域技术人员实现,专利申请自然无法获得授权。例如,在藏药的制备方法专利中,关键的提取温度、时间、溶剂用量等工艺参数如果不明确,他人就无法重复该方法。另一方面,也有些申请人可能认为所有细节都必须公开,导致公开了一些不必要的商业秘密。实际上,说明书只需要公开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即可,对于一些不影响发明实现的商业性细节,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保护的技术诀窍,则无需在说明书中公开。
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其撰写质量直接关系到专利授权后保护的力度。常见的问题包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如果权利要求概括得过宽,可能会包含现有技术或者不具备创造性的技术方案,从而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或者在后续的无效程序中被宣告无效。例如,一项藏药组合物专利,如果权利要求仅写成“一种治疗胃病的藏药,其特征在于包含A、B、C药材”,而没有限定各药材的比例范围或者特定的炮制方法,那么其保护范围就非常大,很容易覆盖到现有技术。反之,如果权利要求限定得过细,保护范围过小,则可能导致他人很容易绕开专利的保护范围进行仿制,专利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因此,需要在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基础上,合理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通常会撰写多个层次的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以形成一个保护范围的梯度。
藏药大多源于传统知识,在申请专利时,如果没有充分考虑到传统知识的来源和披露,可能会引发一些问题。一方面,如果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上是对传统知识的简单复制,可能会因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而失败;另一方面,如果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对传统知识的借鉴和改进没有清晰说明,也可能影响审查员对创造性的判断。此外,从更宏观的层面,如何在专利制度下平衡传统知识的保护与创新,避免生物剽窃,也是藏药领域需要关注的问题。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客观、准确地描述其技术方案与现有传统知识的关系,明确指出其改进点和创新之处。
藏药的专利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深入理解专利法的各项规定,也需要充分认识藏药自身的特点和价值。研发者和企业在申请藏药专利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检索,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要注重说明书的充分公开和权利要求书的合理界定,积极应对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通过科科豆等平台提供的专利信息检索、分析以及咨询服务,可以帮助申请人更好地了解专利审查动态和趋势,提高藏药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授权率,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促进藏药这一宝贵民族医药资源的传承与创新发展。
误区: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藏药配方就一定能申请专利。实际上,并非所有藏药配方都能获得专利授权。只有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藏药配方和相关技术,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如果配方是传统公开的,或不具备独特的创新点,即使申请也无法通过审查。
《藏医药大典》
《中国专利法》
《专利审查指南》
《藏药专利申请与审查实务》
《传统知识与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