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专利特性中的创造性是审查员重点关注的内容之一,许多专利申请可能会因为创造性问题而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根据国家专利局近年来公布的审查业务统计分析报告显示,在所有未通过审查的专利申请中,因创造性不足导致的占比超过了半数,这一数据凸显了理解和应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的重要性。当收到创造性不通过的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首先需要仔细研读审查员在通知书中阐述的理由,包括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即现有技术文献)、认定的技术领域、以及认为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的具体分析过程。
深入分析审查意见是应对创造性问题的关键步骤,这需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将本发明的技术方案与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逐点比对,明确找出两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在这个过程中,利用专业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工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通过科科豆或八月瓜等平台,可以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更全面的检索,看看是否有审查员未提及但可能影响创造性判断的其他对比文件,同时也能帮助更精准地定位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差异。例如,在某一关于新能源汽车电池散热结构的专利申请中,审查员引用了两篇现有技术文件,指出本发明的散热鳍片结构和材料选择均已被现有技术公开,此时申请人需要仔细分析本发明中鳍片的排列方式、与电池壳体的连接工艺等是否与对比文件存在本质不同,并思考这些不同是否带来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比如散热效率的显著提升或者制造成本的大幅降低。
找到区别技术特征后,接下来需要判断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使本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这通常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即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二是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发明带来了显著的技术效果。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并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就具备创造性。在论证非显而易见性时,可以考虑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相反的技术教导,或者本发明是否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又或者本发明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例如,某项关于药物制剂的发明,通过改变药物的晶型使得药物的生物利用度提高了50%,而现有技术中普遍认为该晶型不稳定难以制备,那么这种显著的效果结合克服技术偏见的事实,就可以作为创造性的有力证据。
若经过上述分析发现原权利要求确实存在创造性缺陷,申请人可以考虑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修改的方式通常包括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在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技术特征,将一些具有创造性的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将多个技术特征进行组合以形成新的、更具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在修改过程中,需要确保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得到支持,并且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例如,原权利要求保护一种“带有减震装置的自行车”,审查员认为减震装置是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申请人可以修改为“一种带有X型交叉减震装置的自行车,其中X型交叉减震装置的交叉角度可通过液压装置连续调节”,从而引入了更具体的、可能具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在修改权利要求或准备答复意见时,充分的证据支持是非常重要的。申请人可以提供专利文献、非专利文献、实验数据、用户反馈、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的证据来证明发明的创造性。例如,如果发明涉及一种新的工艺流程,能够显著提高生产效率,申请人可以提供采用该工艺流程前后的生产数据对比,或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效率评估报告。这些证据能够更直观地展示发明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增强答复意见的说服力。同时,在撰写答复意见时,需要针对审查员在通知书中提出的每一个观点进行逐一回应,逻辑清晰、论据充分地阐述本发明具备创造性的理由,避免遗漏或回避审查员提出的问题。
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复审程序是专利审查程序的延续,申请人在复审请求中可以进一步陈述意见,补充证据,或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会对复审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如果复审决定仍然维持驳回,申请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审和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更加全面和深入地准备相关材料和论据,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专利代理机构或律师的帮助,以提高案件的成功率。
此外,在整个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的沟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如果对审查意见中的某些内容存在疑问,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会晤等方式与审查员进行沟通,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审查员的观点和审查标准,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准备答复意见。良好的沟通有助于减少误解,提高审查效率,甚至可能在沟通中找到解决问题的新思路。例如,在会晤中,审查员可能会对发明的某个技术细节提出进一步的疑问,申请人通过现场演示或详细解释,可以让审查员更清晰地认识到发明的创新点和技术价值。
为了从源头上提高专利申请的创造性,从而减少审查过程中因创造性问题被驳回的风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阶段就应该进行充分的专利特性检索和分析。在申请前,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专业平台对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进行全面检索,了解现有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存在的不足,从而明确本发明的创新点和技术优势,并在撰写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时,有针对性地对这些创新点进行详细描述和保护。同时,在撰写过程中,要注重对技术效果的阐述,不仅要说明发明能够解决什么技术问题,还要具体描述解决问题的程度和带来的有益效果,最好能够有数据或实验结果作为支撑,以便审查员能够更直观地认可发明的创造性。
对于一些复杂或争议较大的技术领域,申请人在申请专利前或收到审查意见后,还可以考虑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或专利律师提供专业帮助。这些专业人士熟悉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标准,能够从更专业的角度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和评估,帮助申请人制定合理的答复策略和修改方案,提高专利申请的授权率。他们还可以在专利申请的整个过程中提供指导,包括申请文件的撰写、审查意见的答复、复审和诉讼等各个环节,为申请人的专利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总之,面对专利审查中创造性不通过的情况,申请人不必过于沮丧,而是应该积极面对,通过仔细研读审查意见、深入分析现有技术、充分挖掘发明的创新点、合理修改权利要求、提供有力证据支持以及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等多种方式,努力克服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争取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同时,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重视专利特性的检索和分析,提高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也是提高专利授权率的关键所在。通过这些努力,不仅能够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创新成果的保护和应用,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专利审查创造性特性不通过的原因有哪些? 可能是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不明显,缺乏足够的新颖性和进步性;也可能是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没有清晰、准确地阐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
专利审查创造性特性不通过后有哪些补救措施? 可以选择提交意见陈述书,详细说明发明创造的创造性;也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进一步突出发明创造的独特之处;还可以请求复审。
再次提交审查时需要注意什么? 要充分吸取上次不通过的教训,重新审视发明创造的创造性,修改申请文件时要确保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且修改内容要有针对性地突出创造性。
很多人认为只要发明创造有一定的新特点就能通过创造性审查,这是一个误区。专利审查中的创造性要求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仅仅是有新特点就可以,还需要达到一定的创造性高度。
《专利审查指南2023》,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23年
推荐理由:官方权威文件,系统阐述创造性审查标准、判断方法及答复原则,是理解和应对创造性审查意见的根本依据。
《专利审查意见答复策略与实例》,吴观乐,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年
推荐理由:结合大量真实案例,详解创造性缺陷的分析方法、权利要求修改技巧及答复意见撰写要点,注重实操性和逻辑性。
《专利创造性判断:从KSR到中国实践》,李雪春,法律出版社,2022年
推荐理由:对比分析中美创造性判断标准(如KSR案对“显而易见性”的影响),结合中国审查实践,深入探讨非显而易见性论证路径。
《专利复审、无效、行政诉讼实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
推荐理由:覆盖复审请求、证据提交、口头审理及行政诉讼全流程,针对创造性驳回的救济程序提供实务指引和典型案例。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实务》,董新蕊,电子工业出版社,2022年
推荐理由:从源头指导如何在撰写阶段突出技术创新点、强化创造性论证,减少审查阶段创造性缺陷,提升申请文件质量。
创造性是专利审查重点,过半未通过审查的专利申请因创造性不足。收到创造性不通过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仔细研读理由,逐点比对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明确区别技术特征,可借助专业工具检索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使发明具备创造性,从非显而易见性和显著技术效果两方面论证。若原权利要求有缺陷,可修改权利要求书,缩小保护范围,且修改需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范围内。 修改或答复时要提供充分证据,针对审查员观点逐一回应。若不服驳回决定,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仍不服可起诉。 整个申请和审查过程中,与审查员沟通很重要,可减少误解、提高效率。为提高申请创造性,申请前应充分检索分析现有技术,撰写文件时注重阐述技术效果。 复杂或争议大的领域,可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面对创造性不通过的情况,申请人应积极应对,通过多种方式克服缺陷,提高专利授权率。
国家专利局近年来公布的审查业务统计分析报告
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