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专利时实用性特性需要注意哪些要点

专利性

专利申请中实用性特性的核心要点解析

在专利申请的实践中,专利特性中,实用性是与新颖性、创造性并列的核心要素,直接关系到申请能否获得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一特性看似简单,实则包含多层技术和法律逻辑,许多申请人因对其理解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23年中国专利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驳回率中,约9.7%的案件涉及实用性缺陷,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的相关驳回比例更高,达15.2%,可见把握实用性要求对专利申请的重要性。

专利特性的本质来看,实用性的判断并非简单依据技术方案是否“有用”,而是需要满足“可实施性”“可重复性”和“积极效果”三个维度的要求。可实施性指技术方案必须是清晰、完整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需过度试验即可将其付诸实践。例如,某企业申请的“一种高效污水处理装置”,若仅描述“通过特殊滤材过滤污水”,却未说明滤材的材质、孔径、更换周期等关键参数,技术人员无法实际组装该装置,便会因缺乏可实施性被认定为不具备实用性。相反,若在说明书中详细公开滤材为“孔径0.2μm的改性活性炭纤维,每处理100吨污水后更换”,并附装配示意图,则符合可实施性要求。

理解专利特性中的实用性要求,需从技术方案的“可实现性”和“价值性”两个维度出发。可实现性要求技术方案不能依赖主观臆断或未经验证的理论,而价值性则强调其必须能在产业中应用并产生有益效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明确指出,“产业”不仅包括工业、农业,还涵盖服务业、信息技术等领域,但纯智力活动或手工技艺(如一种“快速心算方法”)因无法通过工业手段制造或使用,通常不被认为具有实用性。例如,某申请“一种基于区块链的供应链溯源系统”,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商品信息实时上链,在电商、物流等产业中可直接部署使用,且能降低信息篡改风险,便具备产业应用价值;而“一种仅用于个人记录的日记分类方法”,因无法在产业中规模化应用,缺乏实用性。

在可重复性方面,技术方案必须能够在相同条件下被重复实施,且结果稳定。这意味着方案不能依赖特定的随机因素或独一无二的条件。例如,“一种利用闪电能量发电的装置”,因闪电的发生时间、强度无法控制,技术人员无法重复实现发电过程,会被认定为缺乏可重复性;而“一种基于风力传感器的自动启停发电装置”,通过设定风速阈值(如风速≥3m/s时启动),在不同风力环境下均可稳定运行,满足可重复性要求。申请人可通过科科豆的专利检索工具,查询同类技术的实施案例,分析其是否依赖特定条件,以此评估自身方案的可重复性——该平台收录了全球千万级专利文献,能帮助用户快速定位技术方案的实施可行性。

积极效果是实用性的另一重要体现,要求技术方案在应用时能带来有益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而非中性或负面效果。这里的“积极”需通过客观数据或逻辑推理证明,不能仅依赖主观描述。例如,某“节能型冰箱压缩机”专利申请,通过优化压缩机转子结构,实验数据显示其耗电量较现有技术降低18%,且制造成本未增加,这种“节能且经济”的效果即属于积极效果;而“一种增加手机厚度以提升信号的设计”,虽可能增强信号,但导致便携性下降,且未带来其他补偿性优势,可能因效果不积极被驳回。知网《专利实用性审查中的积极效果认定研究》一文指出,约63%的实用性缺陷案件中,申请人未能提供效果数据支持,仅以“具有显著进步”等模糊表述主张积极效果,最终导致驳回。

实践中,部分技术方案看似具备实用性,实则因违背自然规律或技术原理而被排除。最典型的例子是“永动机”类申请,无论其结构多复杂,因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直接不符合实用性要求。此外,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如“一种仅用于美容的双眼皮切割手法”)、依赖特定自然条件的技术方案(如“利用特定山脉地形的聚光太阳能装置”)等,也常因实用性问题被驳回。例如,2022年某科研团队申请的“一种无需外接电源的 perpetual motion machine(永动机)”,审查员以“违背热力学第一定律”为由驳回,该案件被收录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典型案例汇编》,成为实用性判断的反面教材。

不同技术领域的实用性判断标准存在细微差异,申请人需结合领域特点针对性准备。在化学领域,化合物的制备方法需公开具体的原料配比、反应条件(温度、压力等),且产物需具有明确用途;在机械领域,结构改进需与功能提升直接关联,避免仅改变外观而无实质功能优化;在生物领域,基因序列或菌株需证明其稳定性(如传代10次后活性保持率≥90%)及应用价值(如“一种高产胰岛素的工程菌”需说明其在糖尿病治疗药物生产中的用途)。八月瓜的专利数据分析平台提供了分领域的实用性审查趋势报告,例如2023年生物领域专利中,约22%的驳回涉及“菌株稳定性未验证”,申请人可通过该平台了解领域风险点,提前完善实验数据。

技术方案的时效性也会影响实用性判断,即方案需在申请日时处于可实施状态,而非依赖未来可能出现的技术。例如,2015年某“量子计算机存储芯片”申请,因当时量子存储技术尚未突破,无法实际制造芯片,被认定为缺乏实用性;而2023年同类申请,随着量子点存储技术的成熟,通过公开具体的芯片结构(如“基于InAs量子点的单电子存储单元”)和制备工艺,最终获得授权。这提示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需评估当前技术发展水平——八月瓜的技术趋势分析工具可通过关键词聚类,展示相关技术的专利申请量、授权率随时间的变化,帮助用户判断技术成熟度,避免因“超前研发”导致实用性缺陷。

撰写申请文件时,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详细记载实施方式,包括具体步骤、所需设备、材料参数及效果数据。例如,“一种防雾眼镜片”申请,应说明“镜片表面涂覆100nm厚的TiO₂纳米涂层,通过溶胶-凝胶法制备,涂覆后雾度值≤5%(依据GB/T 2410-2008标准检测)”,而非仅描述“镜片表面有防雾涂层”。必要时可附上实施例,如“实施例1:取钛酸四丁酯5mL,乙醇20mL,盐酸0.5mL,混合后涂覆于镜片,80℃烘干2小时,获得防雾镜片”,以此证明方案的可实施性。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包含3个以上实施例的专利申请,其授权周期平均缩短1.2个月,且实用性缺陷补正率降低40%,足见实施例对实用性证明的重要性。

此外,需注意区分实用性与创造性——实用性关注方案能否实施并产生效果,创造性关注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二者不可混淆。例如,“一种在铅笔上增加橡皮的设计”,虽具备实用性(可制造、使用,且方便书写纠错),但因缺乏创造性(现有技术中已有带橡皮的铅笔),仍可能被驳回。申请人可通过科科豆的专利分析功能,对比现有技术,同时评估方案的实用性与创造性,提高申请成功率。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常因忽视细节导致实用性缺陷。例如,某企业申请的“一种智能门锁的指纹识别算法”,说明书中仅记载“通过深度学习优化识别效率”,未公开算法的网络结构、训练数据来源等关键信息,审查员无法复现算法效果,最终要求补正实用性证明材料。若申请人在撰写时附上算法流程图(如“采用5层卷积神经网络,输入为256×256像素指纹图像”),并提供测试数据(如“识别准确率99.8%,响应时间≤0.3秒”),则可避免此类问题。

总之,把握专利申请中的实用性要求,需从可实施性、产业应用价值、可重复性、积极效果等多维度综合考量,结合技术领域特点完善申请文件,并善用科科豆、八月瓜等工具辅助检索与分析。通过扎实的技术方案描述和客观的数据支撑,才能有效降低实用性缺陷风险,提高专利授权概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攻略》中强调,“实用性是专利的基石,一个无法实施的技术方案,即便新颖、独创,也难以获得法律保护”,这正是对实用性重要性的最佳诠释。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2904.webp

常见问题(FAQ)

问题:申请专利时实用性特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答案:实用性判断标准包括可实施性、再现性和有益性。可实施性指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再现性是指该发明创造可以重复实施;有益性表示能产生积极效果。 问题: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有哪些? 答案:不具备实用性的情况有违背自然规律,如永动机;利用独一无二的自然条件的产品;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等。 问题:实用性特性对专利申请有多重要? 答案:实用性是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之一。若发明创造不具备实用性,将无法获得专利授权,所以它对专利申请至关重要。

误区科普

误区:认为只要发明创造新颖独特就一定具备实用性。实际上,新颖独特只是专利申请的一个方面,即使发明创造很新颖,但如果无法在产业上制造或使用,不能产生积极效果,就不具备实用性,也不能获得专利授权。

延伸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权威法律依据,明确实用性法定定义及审查原则,是理解实用性要求的基础。
  •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编):系统阐释实用性审查标准(可实施性、可重复性、积极效果等)及典型案例,与专利审查实践直接对应。
  •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实务》(吴观乐 著):详细讲解说明书实施方式、技术参数、效果数据的撰写要点,助力满足实用性中的公开充分要求。
  • 《专利审查典型案例汇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编):收录实用性缺陷真实案例(如永动机、依赖特定条件的技术方案等),分析驳回逻辑与规避要点。
  • 知网《专利实用性审查中的积极效果认定研究》:基于实证数据探讨积极效果的证明标准,针对性解决“效果描述模糊”导致的实用性缺陷问题。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5904.webp

本文观点总结:

实用性是专利特性的核心要素之一,与新颖性、创造性并列,直接关系到专利申请能否获得授权。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率中,涉及实用性缺陷的案件占比可观,把握实用性要求对专利申请至关重要。 判断实用性需满足“可实施性”“可重复性”和“积极效果”三个维度要求。可实施性要求技术方案清晰完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根据说明书记载付诸实践;产业应用价值要求方案能在产业中应用并产生有益效果;可重复性要求方案能在相同条件下重复实施且结果稳定;积极效果要求方案应用时能带来有益的技术、经济或社会效益。 不同技术领域的实用性判断标准存在差异,技术方案的时效性也会影响实用性判断。撰写申请文件时,申请人需详细记载实施方式,必要时附上实施例,同时注意区分实用性与创造性。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常因忽视细节导致实用性缺陷。把握专利申请中的实用性要求,需多维度综合考量,结合技术领域特点完善申请文件,并善用工具辅助检索与分析,以降低实用性缺陷风险,提高专利授权概率。

引用来源:

  • 《2023年中国专利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 知网《专利实用性审查中的积极效果认定研究》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典型案例汇编》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攻略》

免责提示:本文内容源于网络公开资料整理,所述信息时效性与真实性请读者自行核对,内容仅作资讯分享,不作为专业建议(如医疗/法律/投资),读者需谨慎甄别,本站不承担因使用本文引发的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