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申请的审查流程中,新颖性作为专利特性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技术方案能否获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专利局2023年发布的《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发明专利申请中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的比例占总驳回量的35%,这一数据足以说明准确判断新颖性的必要性。简单来说,新颖性要求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是“新的”,即在申请日之前,从未以任何形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这里的“为公众所知”不仅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文献,还包括公开销售的产品、公开使用的技术,甚至是在学术会议上的口头报告——只要相关技术内容处于“任何人都能获知”的状态,就可能成为影响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判断专利特性中的新颖性,核心在于界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明确,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以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为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不视为现有技术。空间范围则覆盖全球,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公开的技术,都可能构成现有技术。例如,某企业2024年1月申请“一种新型环保涂料”专利,若2023年12月国外某期刊已发表相同配方的研究论文(即使该论文未在国内传播),该申请仍会因缺乏新颖性被驳回。这种“全球公开”原则意味着判断新颖性时需要检索全球范围内的技术文献,而不仅仅是局限于国内资源。
专利特性的新颖性判断还需遵循“单独对比原则”,即只能将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与一份现有技术单独进行对比,不能将多份现有技术的内容组合起来判断。比如某申请保护“一种带USB接口的保温杯”,其技术方案包括“保温杯主体+USB加热模块”两个特征。若现有技术1仅公开了“保温杯主体”,现有技术2仅公开了“USB加热模块”,由于两份现有技术未单独包含完整的技术方案,该申请仍可能具备新颖性;但如果某一份现有技术(如2022年授权的某专利)已同时公开“保温杯主体+USB加热模块”,则该申请会因与这份现有技术完全相同而丧失新颖性。国家专利局在2022年的审查案例中就明确指出,单独对比原则是避免“事后诸葛亮”式判断的关键,防止将不同时间、不同来源的技术碎片拼凑成“现有技术”。
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技术方案是否与现有技术“相同”,不仅要看字面描述,还要关注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有些技术方案看似存在差异,但核心结构、功能和效果完全一致,这种情况仍会被认定为缺乏新颖性。例如申请保护“一种用于手机的散热膜,厚度0.1mm”,若现有技术公开了“手机散热片,厚度0.1±0.02mm”,由于0.1mm属于现有技术参数范围的常规选择,两者会被认定为实质性相同。再比如,将“不锈钢材质”替换为“铝合金材质”但未带来任何新的技术效果,这种材料的简单替换也不构成新颖性。知网2023年发表的《专利新颖性判断中的实质性相同认定研究》指出,此类判断需结合技术领域的常规认知,若差异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置换”,则不具备新颖性。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也是判断新颖性的重要维度,主要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出版物公开指通过书籍、期刊、专利文献等有形载体公开,例如学术论文、产品说明书、网络博文(若可稳定获取);使用公开则包括产品销售、技术演示、公开使用等,比如某企业在申请日前将新产品在展会上公开展示并提供样机试用,即使未发表论文,仍构成使用公开。2021年某“智能门锁”专利申请被驳回,正是因为申请人在申请日前6个月曾在行业展会上公开演示过该产品,属于“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值得注意的是,“其他方式公开”还包括口头公开,如在学术会议上详细介绍技术方案并被记录存档,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书面材料,仍可能被认定为公开。
准确判断新颖性的前提是全面检索现有技术,而专业的检索工具能大幅提升判断效率。通过科科豆或八月瓜等平台的专利检索功能,申请人可获取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期刊论文、产品公开信息等数据资源,例如某新能源企业在申请“锂电池正极材料”专利前,通过八月瓜的检索发现2020年某高校已公开相同的合成工艺,从而及时调整技术方案,避免了无效申请。这些平台通常整合了国家专利局、欧洲专利局等官方数据库,并支持关键词、分类号、申请人等多维度检索,帮助用户快速定位相关现有技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专利检索指南》也建议,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前,应通过专业工具进行至少一次全面检索,以评估新颖性风险。
实践中还需注意“抵触申请”对新颖性的影响,抵触申请指他人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就相同技术方案提出的专利申请,且该申请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后才公开。例如A公司2023年1月申请某专利,B公司2022年12月已就相同技术方案提交申请(但尚未公开),当B公司的申请在2023年3月公开时,A公司的申请会因抵触申请而丧失新颖性。这种情况下,即使A公司是独立研发,也无法获得授权,因为专利制度遵循“先申请原则”。科科豆平台的“抵触申请预警”功能可实时监控相同技术领域的新提交申请,帮助用户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判断新颖性时还需排除“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根据专利法规定,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因国际展览、学术会议、他人未经同意的泄露等情形公开的技术,申请人可主张不丧失新颖性。例如某科研团队在2023年3月的国际学术会议上公开了研究成果,同年8月提交专利申请(距公开不足6个月),可通过提交会议证明材料主张不丧失新颖性。但需注意,这种“宽限期”仅针对特定情形,且需主动提交证明,国家专利局2022年数据显示,约15%的此类主张因证明材料不足被驳回,因此申请人需提前留存公开时间、场合、内容的详细证据。
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新颖性判断的侧重点也有所差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需考察技术方案的整体新颖性,而外观设计专利则关注形状、图案或其结合的视觉效果是否与现有设计相同或近似。例如某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笔记本电脑外壳图案”,若现有设计已公开相同的图案布局和色彩搭配,即使尺寸略有差异,仍会被认定为缺乏新颖性。国家专利局2023年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基准》特别指出,外观设计的新颖性判断需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认知为标准,避免从专业设计人员的角度过度细分差异。
随着技术发展,新兴领域的新颖性判断面临更多挑战。例如人工智能算法、商业模式创新等领域,现有技术的边界往往较为模糊。某企业申请“一种基于AI的智能推荐方法”专利时,通过科科豆检索发现,现有技术中虽无完全相同的算法流程,但某论文已公开核心的神经网络结构和训练方法,审查员最终认定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驳回了申请。这类案例提示,在前沿技术领域,需更关注技术方案的核心创新点是否已被现有技术覆盖,而非仅关注形式上的差异。
总之,专利特性中的新颖性判断是一个结合法律规定、技术认知和检索实践的综合过程,需要申请人在申请前充分检索现有技术,理解单独对比、实质性相同等原则,并借助科科豆、八月瓜等专业工具提升判断准确性。国家专利局的数据显示,经过充分检索和分析的专利申请,其授权率比未检索申请高出约40%,这也从侧面说明,对新颖性的准确把握是专利申请成功的第一步。
新颖性判断的时间点是如何确定的? 新颖性判断的时间点通常以申请日为准,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 判断专利新颖性的对比文件有哪些? 对比文件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书籍、会议论文等公开出版物,以及使用公开、口头公开等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内容。 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什么区别? 新颖性强调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就是在现有技术中找不到一模一样的。而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独立研发出来的技术就一定具备新颖性,这是错误的。新颖性的判断是基于现有技术,即使是自己独立研发,但如果该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就不具备新颖性了。
新颖性作为专利特性的核心要素之一,直接关系到技术方案能否获得法律保护,是专利授权的第一道关卡。判断新颖性需界定“现有技术”范围,时间界限以专利申请日为准,空间范围覆盖全球,遵循“单独对比原则”,不仅要看字面描述,还要关注是否构成“实质性相同”。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准确判断新颖性需全面检索现有技术,可借助科科豆、八月瓜等专业工具,同时要注意“抵触申请”对新颖性的影响,排除“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情形。 不同类型的专利,新颖性判断侧重点有所差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考察技术方案整体新颖性,外观设计专利关注视觉效果。新兴领域的新颖性判断面临更多挑战,需关注技术方案的核心创新点。 总之,专利新颖性判断是一个综合过程,申请人需充分检索现有技术,理解相关原则,借助专业工具提升判断准确性,准确把握新颖性是专利申请成功的第一步。
国家专利局2023年发布的《中国专利调查报告》
知网2023年发表的《专利新颖性判断中的实质性相同认定研究》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专利检索指南》
国家专利局2023年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基准》
国家专利局2022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