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从手机的流畅曲线到家电的时尚外壳,再到各类消费品的独特造型,产品的外观设计往往是吸引消费者的第一道门槛。优秀的外观设计不仅能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更承载着企业的创新投入与品牌价值。为了保护这种创新性的外观成果,专利类别中的外观设计专利应运而生,它与发明、实用新型共同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屏障。当市场上出现与受保护设计高度相似的产品时,如何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便成为了维护设计创新者权益的关键环节。
要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首先需要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对象。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意味着,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因此,任何落入这一保护范围,未经许可实施的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在具体的侵权判断实践中,核心原则是“整体视觉效果”原则,即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标准,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这里的“一般消费者”,并非指专业的设计师或技术人员,而是指该外观设计专利所涉产品的普通购买者或使用者,他们对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的了解,并对产品的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关注度。例如,对于智能手机这类产品,一般消费者可能会更关注屏幕占比、摄像头模组的布局、背部的弧度等显著设计特征,而对于一些细微的、不易察觉的差异则可能不予关注。
判断的第一步通常是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如果两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即使设计相似,也一般不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这里的“种类”主要依据产品的用途来确定,例如,手机和平板电脑虽然都属于电子产品,但用途存在差异,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种类;而不同品牌的智能手机则通常被视为相同种类产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产品种类的判断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也会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公众认知。
在确认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后,便进入设计特征的比对阶段。这一步需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整体的视觉效果比较。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设计的要部(即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的设计特征)、设计空间(即该类产品的设计自由度,设计空间较小的产品,细微差异可能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是否存在惯常设计(即现有设计中普遍存在的、为消费者所熟知的设计特征,通常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例如,在家具设计中,椅子的基本功能决定了其大致的形状(如坐面、靠背、椅腿),这些可以视为惯常设计,而椅子靠背的独特造型、扶手的曲线设计等则可能成为要部设计。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要部设计与授权专利基本相同,仅仅在一些非实质性的细节上做了改动,那么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实践中,为了更客观地进行比对,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会借助多种手段。例如,通过科科豆或八月瓜等专利信息检索与分析平台,可以获取涉案专利的授权文本、图片以及相关的现有设计文献,帮助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以及是否存在现有设计抗辩的可能性。这些平台汇集了海量的专利数据,能够为权利人、律师以及审查人员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此外,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即,一般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是否会将被诉侵权产品误认为是授权外观设计产品,或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这种混淆不仅包括来源混淆,也包括关联关系混淆。例如,如果市场上已经存在一款设计独特的知名品牌保温杯,后来出现一款在整体造型、颜色搭配、图案布局上都高度相似的保温杯,即使品牌标识不同,也可能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品牌或存在授权关系,从而构成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如果是源于现有设计,即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则不构成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这就是所谓的现有设计抗辩。因此,在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会积极寻找相关的现有设计证据,以证明其设计的合法性。这也要求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前,进行充分的现有设计检索,以提高专利授权的稳定性和维权的成功率。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量上述各种因素,依据“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的标准作出最终判断。例如,在一些涉及汽车外观设计的侵权案件中,法院会将两车的整体造型、前脸设计、尾部特征、车身线条等进行全面比对,并邀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和普通消费者代表发表意见,最终根据整体印象来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种判断过程并非简单的要素罗列,而是一种综合性的、带有一定主观色彩但又力求客观的评价。
随着创新经济的发展,外观设计在产品价值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准确把握侵权判断标准,不仅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也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设计产业的健康发展。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要重视外观设计的专利布局和申请质量,另一方面也要提高侵权风险的防范意识,在产品上市前进行必要的专利风险排查,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相关知识,也能更好地识别和支持原创设计,共同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主体是谁? 通常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判断主体。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有哪些? 主要有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对比设计特征等方法。 外观设计相同和近似如何认定? 相同是指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近似是指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误区:只要产品外观有一点不同就不构成侵权。实际上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不是看细微差别,而是要从整体视觉效果,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来综合判断,即使存在局部差异但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仍可能构成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是保护产品外观设计创新成果的重要手段,判断其是否侵权是维护设计创新者权益的关键。 首先,明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侵权判断核心原则是“整体视觉效果”,以一般消费者认知为标准。 判断步骤如下:先确定被诉侵权与涉案产品是否属相同或相近种类,依据产品用途判定;再进行设计特征比对,考虑要部、设计空间、惯常设计等因素。 实践中,借助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获取专利信息辅助判断。还需考虑混淆可能性,若消费者会混淆则可能构成侵权。若被诉侵权设计源于现有设计,可进行现有设计抗辩。 司法实践中,法院综合考量各种因素,按“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标准判断。 随着创新经济发展,准确把握侵权判断标准意义重大。企业要重视专利布局和申请质量,防范侵权风险;消费者应了解相关知识,支持原创设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专利法》
《专利审查指南》
科科豆
八月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