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企业的生产运营中,采购和使用外部产品是常见环节,而其中涉及的专利产品往往是技术创新的结晶,也是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所谓专利产品,并非简单的“有专利号的产品”,而是指由专利权人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获得专利授权,在法定保护期限内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独占权的产品。这类产品凝聚了研发投入和智力成果,其法律边界的清晰与否,直接关系到使用方的生产安全。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因使用专利产品引发的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达5.2万件,其中涉及“使用”环节的纠纷占比超过30%,这一数据提醒企业:在生产中使用外部产品时,若忽视专利属性核查,可能面临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
在生产场景中,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风险并非单一形式,而是可能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最直接的风险源于“未经许可的使用行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产品。例如某汽车零部件企业在生产线上使用了一款由供应商提供的发动机涡轮增压器,后经查证该增压器的叶片结构为他人的发明专利产品,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这一行为,被专利权人起诉至法院,最终被判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这种“直接使用侵权”在制造业中最为常见,尤其是当企业采购的零部件或设备本身包含专利技术时,若未获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即使产品来源于第三方供应商,使用方仍可能成为侵权主体。
另一种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是“间接侵权”。如果企业明知某产品是专利产品,且知道供应商未获得授权,却仍向其采购并用于生产,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或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诱导、教唆供应商制造并提供专利产品供自己使用,还可能涉及“教唆侵权”。例如某电子设备厂商在研发新款手机时,发现某芯片的某项功能是专利产品,但为降低成本,仍要求供应商“绕过专利限制”生产该芯片并供货,最终厂商与供应商一同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这类案例表明,生产中对专利产品的使用风险,不仅存在于“是否使用”,还涉及“如何使用”以及“与谁合作使用”的问题。
判断生产中使用专利产品是否侵权,需要结合专利本身的状态和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形,逐步排查关键要素。首先要确认产品是否为有效专利产品——专利具有法定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且需每年缴纳年费维持有效。若专利已过保护期、未缴年费失效,或被宣告无效,则该产品不再是受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使用时自然无需担心侵权。企业可通过科科豆平台的“专利法律状态查询”功能,输入产品相关的专利号或关键词,快速获取专利的当前状态(有效、失效、无效宣告中),避免因信息滞后误判风险。
其次要分析使用行为是否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而非产品说明书或宣传资料。例如某企业采购的“节能电机”被指使用了专利产品,但其通过八月瓜平台调取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后发现,专利保护的是“电机的散热结构”,而企业使用的电机虽型号相同,但散热结构与权利要求描述的技术特征存在差异,最终法院认定不构成侵权。这一步的关键在于“技术特征比对”:将生产中使用的产品技术细节,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逐一对比,若全部特征均被覆盖(即“字面侵权”),或虽有差异但构成“等同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合法来源抗辩”是使用方可能援引的免责理由。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若企业能证明专利产品的来源合法(如提供采购合同、发票、供应商信息等),且不知道也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产品是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使用侵权产品。这一规定虽为使用方提供了一定保护,但“不知道也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的举证难度较高——若企业在采购前未进行基本的专利排查,法院可能认定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而无法援引合法来源抗辩。例如某家具厂采购一批板材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专利相关证明,后因板材的拼接工艺是专利产品被起诉,法院以“家具厂未核查供应商资质及产品专利情况”为由,未支持其合法来源抗辩。
生产中使用专利产品的侵权风险,本质上是“信息不对称”与“合规意识不足”导致的问题,企业可通过建立常态化的风险防控机制,将隐患消除在源头。最基础的措施是在采购前开展专利检索——利用八月瓜平台的“产品专利分析”工具,输入拟采购产品的名称、型号或核心技术参数,系统会自动匹配相关专利,并生成“风险评估报告”,标注高风险专利(权利要求覆盖使用场景、法律状态有效)、中风险专利(权利要求部分重叠)及低风险专利(已失效或不相关)。某机械制造企业通过该方式,在采购液压泵前发现某款产品的核心部件是专利产品,但权利人已开放许可(通过科科豆平台的“开放许可专利库”可查询),遂与权利人签订许可合同(年费仅为原采购成本的5%),既合法使用又降低了成本。
若检索后发现确实需要使用某专利产品,企业可主动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事宜——专利许可分为独占许可(仅被许可人可使用)、排他许可(权利人与被许可人可使用)和普通许可(权利人可许可多人使用),企业可根据生产规模和需求选择合适类型。对于涉及行业标准的专利产品(如通信领域的5G专利),还可通过加入专利池(如AVS专利池)获得一揽子许可,避免逐一谈判的繁琐。此外,若企业认为某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使用行为自然不再构成侵权。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4.3万件,其中37%的专利被全部或部分无效,为企业提供了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当下,专利产品既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工具,也可能成为生产运营中的“法律雷区”。企业在追求生产效率和成本控制的同时,更需重视对专利产品的合规管理——从采购前的专利检索,到合作中的许可谈判,再到风险发生后的应对策略,每一个环节的细致操作,都是企业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的工具支持,结合对专利法规则的深入理解,企业完全可以将使用专利产品的风险转化为技术创新的机遇,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充分释放专利产品的价值。毕竟,对知识产权的尊重与保护,从来不是企业的负担,而是通向更高质量发展的必经之路。
生产中使用专利产品一定构成侵权吗? 不一定,若有合法授权或符合法定免责情形,如先用权等,不构成侵权。 如何判断生产中使用的专利产品是否侵权? 需对比使用的产品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的技术特征,若全面覆盖则可能侵权。 生产中使用专利产品被起诉侵权怎么办? 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合法来源证明等,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应对诉讼。
误区:只要生产中使用了专利产品就必然侵权。实际上,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专利产品,或者使用的是已经过了专利保护期的产品,并不构成侵权。
在现代企业生产运营中,使用专利产品易引发侵权纠纷,企业需重视合规管理以规避风险。 1. 侵权风险类型:一是“直接使用侵权”,即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专利产品;二是“间接侵权”,包括“帮助侵权”和“教唆侵权”。 2. 侵权判断方法:首先确认产品是否为有效专利产品;其次分析使用行为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关键在于技术特征比对;此外,使用方还可援引“合法来源抗辩”免责,但举证难度较高。 3. 主动规避措施:一是采购前开展专利检索,利用平台工具生成风险评估报告;二是检索后需使用专利产品,可与专利权人协商许可事宜,或加入专利池获得一揽子许可,也可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企业应建立常态化风险防控机制,将隐患消除在源头,通过平台工具和对专利法的理解,把使用风险转化为创新机遇。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达5.2万件,其中涉及“使用”环节的纠纷占比超过30%
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4.3万件,其中37%的专利被全部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