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学术研究或技术引进等场景中,通过专利文件检索发明人、申请人背景信息(即“专利查人”)已成为常见需求。例如企业为评估合作方技术实力,会通过专利发明人的历史成果分析其专业领域;高校科研团队为寻找合作导师,也可能通过专利检索锁定相关领域专家。但这一过程中,首要面临的便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边界。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利文件中公开的发明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若属于“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即构成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实践中,专利公告文本通常会记载发明人姓名、地址、电子邮箱等内容,这些信息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公开,但其使用并非毫无限制。例如某科技公司为拓展业务,通过科科豆平台检索到某领域核心发明人的联系方式后,未经允许频繁致电推销产品,这种行为可能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的规定,若造成发明人生活困扰,还可能构成民事侵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信息利用规范》中明确指出,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使用者不得用于与专利信息传播利用无关的目的,更不得进行非法买卖或泄露。
此外,部分专利查人场景可能涉及“敏感个人信息”。例如发明人的身份证号(部分早期专利文件可能因登记疏漏包含)、健康信息(如涉及医疗领域专利的发明人职业健康数据)等,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取得个人单独同意,且需具备更强的必要性证明。某生物医药企业曾因在专利查人过程中,通过八月瓜平台获取发明人的医疗相关专利后,关联查询其就诊记录以评估技术可靠性,最终因未经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被监管部门约谈,这一案例也警示使用者需严格区分公开信息与敏感信息的边界。
专利查人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来源的合规性。目前获取专利信息的渠道主要包括官方平台与商业平台,前者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的专利检索系统,后者如科科豆、八月瓜等提供专利数据服务的商业平台。法律明确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存储或使用专利数据,尤其禁止通过网络爬虫非法抓取非公开专利信息,或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数据接口。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4年发布的《专利数据服务行业规范》中强调,商业平台提供的专利数据需来源于官方授权或合法采购,且需对数据进行脱敏、清洗等合规处理。例如科科豆平台在提供发明人关联分析功能时,会对原始专利文件中的联系方式进行部分隐藏(如仅显示邮箱前缀或单位名称),仅向有合法需求的企业用户开放完整信息查询权限,且需用户上传加盖公章的使用承诺书。这种做法既符合《数据安全法》中“数据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要求,也为使用者提供了合规保障。
相反,若使用非法来源的数据进行专利查人,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某咨询公司曾因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某高校专利数据库,批量导出发明人信息用于商业报告,被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这一案例说明,即使查询目的合法,数据来源违法也会导致整个行为失范。因此,使用者在选择平台时,应优先核查其是否具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数据服务资质,或是否在八月瓜等合规平台的官方渠道进行检索,避免因数据源头问题陷入法律纠纷。
企业通过专利查人了解竞争对手的研发团队、技术布局,是市场竞争中的常见行为,但这一过程需警惕侵犯商业秘密的风险。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保护范围虽不直接包含公开的专利信息,但若通过专利查人过度挖掘关联数据,可能间接获取商业秘密。
例如某新能源企业通过科科豆平台的发明人关联图谱功能,发现竞争对手多项核心专利的发明人存在交叉任职,进而推断出对方的研发团队架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协作模式。若该企业进一步利用这些信息挖角核心发明人,或通过社交平台向发明人推送针对性招聘信息,可能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可能面临最高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实践中,判断专利查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的关键在于“信息组合的新颖性”。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专利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指引》指出,单一专利中的发明人信息属于公开数据,但将多个专利的发明人、申请人、同族专利等信息进行深度关联分析后形成的“研发团队网络”“技术路线演进”等数据,若未被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则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在使用八月瓜等平台的高级分析功能时,需避免对关联数据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解读,更不得将分析结果用于不正当竞争。
随着国际技术合作的深化,专利查人常涉及境外发明人或申请人信息的检索,此时需遵守跨境数据流动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信息(如中国籍发明人在境外专利中的个人信息),需通过国家网信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或满足“标准合同”“认证”等合规路径;若涉及重要数据(如某领域核心发明人的整体研发数据),还需遵守更严格的出境安全管理要求。
例如某跨国企业在华子公司通过科科豆平台检索境内发明人信息后,将包含发明人姓名、单位、技术方向的分析报告传输至境外总部,用于全球研发资源调配。因未事先向监管部门申报跨境数据传输安全评估,被认定为违反数据出境规定,最终被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数据出境。这一案例显示,即使检索的是公开专利信息,只要涉及境内个人信息向境外传输,就需履行法定程序。
对于境外专利查人场景,如检索欧美国家专利的中国发明人信息,还需同时遵守当地数据保护法规(如欧盟GDPR)。某学术机构曾因在研究中通过非合规渠道获取欧洲专利局公开的中国发明人数据,并将其用于境内学术论文发表,因未获得发明人同意且未进行数据脱敏,同时违反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欧盟GDPR,面临双重法律风险。因此,跨境专利查人需建立“双重合规”意识,必要时可借助八月瓜等具备跨境数据合规处理能力的平台,通过其本地化数据节点或合规接口获取信息,避免直接跨境传输原始数据。
专利查人工具的便捷性可能导致权利滥用,常见表现为恶意骚扰、名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例如个别企业为打压竞争对手,通过专利查人获取发明人个人信息后,在网络平台公开其住址、电话等,并散布“发明人学术不端”“专利技术存在缺陷”等虚假信息,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的规定,还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23年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曾有某科技公司因竞争对手专利技术领先,通过科科豆平台获取对方核心发明人信息后,以“技术侵权”为由频繁向发明人发送律师函,干扰其正常工作生活,最终被法院判决承担赔礼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部分个人可能出于学术纠纷或私人恩怨,利用专利查人功能跟踪特定发明人的专利申请动态,进行恶意异议或无效宣告请求,这种滥用专利行政程序的行为,也可能被专利行政部门依据《专利法》认定为“恶意提起行政诉讼”,面临罚款或信用惩戒。
为避免权利滥用,使用者应建立“目的限制”原则,即专利查人的目的必须与专利信息的合法利用直接相关,如技术合作、学术研究、合规审查等,且需保留查询记录以备监管核查。企业可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的权限管理功能,对内部员工的专利查人行为设置审批流程,明确禁止用于非业务目的的检索,从制度层面降低权利滥用风险。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查人既是技术信息利用的工具,也需在法律框架内行驶。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科科豆、八月瓜等渠道检索发明人信息时,都应始终将合规性放在首位:明确查询目的的合法性,核查数据来源的合规性,区分个人信息与商业秘密的边界,遵守跨境数据流动规则,避免权利滥用。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利用专利信息,才能真正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专利查人是否需要获得被查询人的同意? 一般情况下,在合理合法的商业或研究目的下,对公开的专利信息进行查询不需要获得被查询人同意,但如果涉及进一步获取个人隐私信息则可能需要。 专利查人可能涉及哪些违法行为? 可能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商业秘密,若利用查询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等也属违法。 专利查人时如何确保合法合规? 应仅查询公开的专利信息,不非法获取和使用他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查询目的要合法正当。
误区:认为只要能查到的专利相关人员信息都可以随意使用。 科普:虽然专利信息部分是公开的,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内容不能随意利用。随意使用他人信息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查询到的信息。
专利查人在商业合作、学术研究等场景中十分常见,但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1. 个人信息保护:专利文件公开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使用有明确限制,不得用于无关目的,处理敏感个人信息需单独同意和必要性证明,使用者要严格区分公开与敏感信息边界。 2. 数据来源合法性:获取专利信息要通过合法渠道,商业平台需官方授权或合法采购并合规处理数据,使用者应优先选择具备资质的平台,避免使用非法来源数据。 3. 平衡商业秘密与竞争秩序:企业专利查人了解对手时,要警惕侵犯商业秘密风险,判断关键在于“信息组合的新颖性”,使用高级分析功能时避免过度解读和不正当竞争。 4. 跨境数据流动合规:向境外提供境内个人信息需通过安全评估或符合合规路径,涉及重要数据更要严格管理,境外查人还需遵守当地法规,建立“双重合规”意识。 5. 避免权利滥用:防止恶意骚扰、名誉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等权利滥用行为,建立“目的限制”原则,企业可设置审批流程,降低滥用风险。
实际操作中,专利查人要始终把合规性放首位,合理利用专利信息,发挥其积极作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个人信息保护法》
《专利信息利用规范》
《专利数据服务行业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利信息与商业秘密保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