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壶运动作为冬奥会正式项目,其竞技水平的提升不仅依赖运动员的技术,更离不开冰壶设备的科技赋能。从冰壶本体的材料配方、形状设计,到冰刷的刷毛密度、手柄结构,再到滑行装置的减阻技术,每一个细节的优化都可能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而专利正是保护这些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武器。随着国内冰壶运动普及和产业发展,专利侵权纠纷逐渐增多,如何准确判定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成为行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结合权威数据与典型案例,解读冰壶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及实践要点。
冰壶领域的专利主要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其保护范围需通过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来界定。国家专利局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我国冰壶相关专利申请总量已达836件,其中发明专利占比42%,实用新型占比38%,外观设计占比20%,技术分布涵盖冰壶本体、冰刷、滑行系统、场馆设备等多个细分领域。
通过科科豆平台的专利检索分析可见,冰壶本体的结构优化是专利布局的重点,占比约60%,例如冰壶表面耐磨层材料(如碳化钨涂层)、壶底弧度设计(影响滑行稳定性)、内部中空结构(控制重量分布)等技术常被申请为发明专利。冰刷作为关键辅助工具,其刷毛材质(尼龙、聚酯纤维或混合材料)、排列密度及手柄减震设计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占比达25%。外观设计专利则多集中于冰壶的颜色搭配、品牌标识造型等视觉特征,这类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图片或照片所示的产品外观为准。
在侵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需遵循“折衷原则”,即既要以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为基础,也要结合说明书和附图,理解发明的技术方案和创造性贡献。例如,某冰壶本体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壶底设置有半径为8 - 12mm的弧形凸起”,若说明书中明确该凸起的作用是“减少与冰面的接触面积以降低摩擦力”,则侵权判定时需考虑被控产品的凸起是否在该尺寸范围内且实现了相同功能。
冰壶专利侵权判定需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依据,结合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通过“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标准进行比对,同时考虑禁止反悔、捐献原则等例外情形。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包含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且未增加新的非必要技术特征。例如,某企业拥有“一种冰壶冰刷的刷毛固定结构”实用新型专利,其权利要求包括“刷毛束通过金属卡扣与刷板连接,卡扣表面设有防滑纹路”。若另一企业生产的冰刷完全采用该结构,即刷毛束、金属卡扣、刷板连接方式及防滑纹路均与权利要求一致,则构成字面侵权。
实践中,部分企业可能通过细微改动试图规避侵权,例如将“金属卡扣”替换为“塑料卡扣”,但若塑料卡扣的材质和功能与专利中的金属卡扣实质相同(如均能实现刷毛束的牢固固定且成本相近),则可能落入等同侵权的范畴。
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虽不完全相同,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应当认定构成等同侵权。知网《冰雪运动装备专利保护研究》中提到,冰壶专利侵权纠纷中,等同侵权的认定占比约30%,其中冰刷刷毛材质和冰壶滑行装置是争议高发领域。
例如,某发明专利保护“一种冰壶滑行底座,采用陶瓷 - 树脂复合材料制成,具有0.5 - 1.0mm的表面粗糙度”,其技术效果是“兼顾耐磨性与滑行稳定性”。被控产品采用“氧化锆陶瓷 - 环氧树脂复合材料”,表面粗糙度为0.6mm,虽然材料名称略有差异,但经检测两种复合材料的硬度、摩擦系数等关键性能参数基本一致,且均能实现专利要求的耐磨与稳定滑行效果,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或无效程序中,为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而对权利要求作出的限制性陈述,在侵权判定时不得反悔。例如,某冰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明确表示“本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壶身中部的环形凹槽,凹槽宽度为3 - 5mm”,则在侵权判定时,若被控产品的凹槽宽度为6mm,即使整体外观相似,也因未落入申请人明确的范围而不构成侵权。
捐献原则则是指如果专利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了某一技术方案,但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则该方案被视为“捐献”给公众,权利人不得再主张该方案构成侵权。例如,某冰壶专利说明书中提到“冰壶重量可设计为19.9 - 20.5kg”,但权利要求仅限定“重量为20.0 - 20.3kg”,则被控产品若采用20.4kg的重量设计,权利人不能以说明书中的宽泛范围主张侵权。
2023年,国内冰壶设备制造商A公司以B公司生产的冰壶产品侵犯其“一种低阻力冰壶滑行装置”发明专利为由提起诉讼。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包括“滑行底座设有3个呈正三角形分布的凸起,凸起高度为2.0 - 2.5mm,材质为纳米氧化锆”。B公司的被控产品滑行底座同样设有3个正三角形分布的凸起,但凸起高度为2.6mm,材质为氧化铝陶瓷。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被控产品的凸起高度2.6mm与专利要求的2.0 - 2.5mm虽有细微差异,但经技术鉴定,该高度差异对滑行阻力的影响可忽略不计,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微调高度优化性能,构成等同特征;其次,氧化铝陶瓷与纳米氧化锆均属于高强度陶瓷材料,在耐磨性和硬度上基本相同,实现的功能与效果一致,亦构成等同特征。最终,法院认定B公司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2022年,加拿大知名冰壶品牌C公司指控欧洲D公司生产的冰壶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C公司的专利保护的是“冰壶壶身呈圆台形,顶部直径290mm,底部直径278mm,侧面设有两条平行的环形金色条纹,条纹宽度10mm”。D公司的产品壶身尺寸与专利完全一致,但条纹为银色,且条纹间距比专利宽2mm。
欧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冰壶作为竞技器材,其外观设计的美感主要体现在整体造型和装饰元素上。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圆台形壶身 + 两条平行环形条纹”,D公司的产品虽将条纹颜色改为银色且间距略有调整,但整体视觉效果与专利产品高度相似,相关公众(如运动员、教练、赛事组织者)容易产生混淆,最终认定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随着冰壶产业的快速发展,企业需加强专利风险意识,通过专业工具做好侵权预警和布局规划。八月瓜平台的专利预警功能可实时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动态,帮助企业及时发现潜在侵权风险;科科豆的专利地图功能则能直观展示冰壶领域的技术分布热点,例如通过分析可见,2020年后冰壶智能化技术(如内置传感器的运动轨迹监测冰壶)的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35%,企业可据此调整研发方向,避开已有专利壁垒。
在产品上市前,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重点比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仅要排查字面侵权风险,还要评估等同侵权的可能性。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注意不同国家或地区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标准差异,例如我国更注重设计要点的实质性影响,而欧美国家可能更关注消费者的主观认知。通过科学的专利管理和风险规避,冰壶企业才能在技术创新与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推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
误区:只要外观类似就算冰壶专利侵权。 科普:实际上,专利侵权判定不能仅依据外观。冰壶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不同类型。外观类似不一定侵权,如果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要重点对比技术方案;外观设计专利也有其特定的判定规则,不能仅凭外观相似就认定侵权。
《专利法详解》
《知识产权管理与策略》
《专利检索与分析》
《国际专利法比较研究》
《冰雪运动装备专利保护研究》
本文结合权威数据与典型案例,解读冰壶专利侵权的判定标准及实践要点。 1. 冰壶专利的技术构成与保护范围:冰壶领域专利主要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类,保护范围通过“权利要求书”界定,核心技术点包括冰壶本体结构优化、冰刷相关技术、外观设计等,权利要求解释需遵循“折衷原则”。 2. 冰壶专利侵权判定的核心标准: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为依据,通过“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标准比对,同时考虑禁止反悔、捐献原则等例外情形。包括字面侵权判定、等同侵权判定及相关原则适用。 3. 冰壶专利侵权典型案例解析:国内A公司诉B公司冰壶滑行装置专利侵权案,法院认定B公司产品构成等同侵权;国际加拿大C公司诉欧洲D公司冰壶外观设计侵权案,法院认定D公司产品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4. 冰壶企业专利风险规避与检索实践:企业需加强专利风险意识,利用专业工具做好侵权预警和布局规划,产品上市前委托专业机构全面检索,注意不同地区外观设计判断标准差异。
国家专利局数据
知网《冰雪运动装备专利保护研究》
科科豆平台专利检索分析
八月瓜平台专利预警功能
科科豆专利地图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