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及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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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项专利获得授权后,并不意味着其法律效力会永久存续,因为在实际应用中,部分专利可能因申请时未能充分检索现有技术、权利要求撰写不规范等原因,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形,此时无效宣告程序便成为维护专利制度公正性的重要机制。简单来说,无效宣告是指当相关主体认为某项已授权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时,可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请求,由该部门对专利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结论的过程,这一程序不仅能纠正专利授权中的不当行为,还能为市场竞争中的技术争议提供解决途径。

在我国,无效宣告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理,其具体流程通常始于请求人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作为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其中需明确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号、无效理由——常见的包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即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创造性(即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并非显而易见)或实用性(即无法在产业上应用)等——并附上支持上述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某企业发现竞争对手的一项发明专利所主张的技术方案,与自己公司在申请日前通过科科豆平台公开的技术白皮书内容高度一致,便可以“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请求书后,会首先进行形式审查,检查请求书是否符合法定格式要求、无效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受理范围(如不属于法定理由,例如仅以“专利技术效果不佳”为由,则不予受理)、证据材料是否齐全等。形式审查通过后,案件将被正式受理,并转交专利复审委员会(现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进行合议审查。合议审查是无效宣告程序的核心环节,合议组会对请求人的理由和证据、专利权人的答辩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还会组织口头审理,邀请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当面陈述意见、质证证据,以便更清晰地查明事实。比如在某起涉及智能家电控制方法的专利无效案中,合议组发现请求人提交的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到的现有技术文献存在部分内容模糊,遂通知双方参加口头审理,通过现场演示文献检索过程、核对公开时间等方式,最终确认该文献的公开日期早于专利申请日,从而支持了请求人的无效理由。

证据作为无效宣告程序的“灵魂”,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直接影响案件结果,而实践中对证据的要求往往较为严格。从类型上看,常见的证据包括公开出版物(如期刊论文、书籍、行业标准等)、已授权的在先专利文献、申请日前公开的产品实物或销售记录、以及经过公证的互联网公开信息等,其中公开出版物和在先专利文献因易于核实公开时间和内容,成为最常用的证据形式。例如,请求人若主张某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需提交一份或多份现有技术文献,证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对这些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常规改进即可得到的,此时通过科科豆平台的专利分析工具,可快速对比目标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差异,辅助判断创造性是否成立。

在证据的形式要求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规定,作为证据的公开出版物需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若为外文文献,还需同时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文,否则可能因无法核实内容而不被采纳;对于互联网公开信息(如网页、博客文章等),由于其存在易修改、易删除的特点,通常需要通过公证机关对网页内容及公开时间进行公证,形成“公证文书”作为证据,例如某请求人以某电商平台在申请日前的产品销售页面作为证据,需提供该页面在申请日前的公证截图,以证明相关技术方案已通过产品公开销售的方式为公众所知。此外,证据的公开时间必须早于专利的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需早于优先权日),这是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基准,若证据的公开时间晚于申请日,则无法作为否定专利授权条件的依据。

在合议审查结束后,合议组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据《专利法》及相关法规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结果通常包括宣告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专利有效。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报告显示,近年来我国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的审理周期逐渐缩短,2023年平均审理周期约为8个月,且案件的采信率较高,约65%的案件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能得到合议组的部分或全部认可,这一数据既反映了无效宣告程序在纠正不当授权方面的有效性,也提示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需更加注重检索现有技术、规范撰写权利要求,以降低被无效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宣告程序不仅是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途径,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例如专利权人可通过提交反证(如证明请求人证据的公开时间实际晚于申请日)、修改权利要求(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前提下,缩小保护范围以克服无效理由)等方式进行抗辩。例如,在某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中,专利权人针对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设计证据,主动修改了权利要求中关于颜色的限定,将保护范围缩小至“特定形状的产品”,最终合议组认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维持了专利的部分有效。这种双方的对抗与博弈,使得无效宣告程序成为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利益、促进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设计。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参与无效宣告程序时,除了掌握程序和证据要求外,借助专业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工具往往能事半功倍,例如通过科科豆平台的“无效宣告证据包”服务,可一键生成包含现有技术文献、法律状态证明、公开时间核实报告等在内的完整证据材料,而八月瓜平台的“专利稳定性评估”功能,则能提前预判专利被无效的风险,帮助用户在提出请求或应对挑战时更有针对性。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无效宣告程序将在规范专利授权质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对这一程序的深入了解,无论是对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还是潜在的请求人,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FCResponseEnd|>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6314.webp

常见问题(FAQ)

信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流程是什么? 信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般包括提出请求、形式审查、受理、合议组审查、口头审理(可选)、作出决定等环节。 信息专利无效宣告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常见证据有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书籍、网页、产品实物等能证明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的材料。 信息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是多久?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误区科普

很多人认为只要自己觉得某信息专利不合理,提出无效宣告就一定会成功。实际上,无效宣告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比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仅仅主观认为不合理而没有实质证据支撑,请求是难以得到支持的。

延伸阅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推荐理由: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直接法律依据,明确无效宣告的请求条件、审查标准及法律后果,是理解程序合法性的基础。

  2.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
    推荐理由:详细规定无效宣告程序的流程(形式审查、合议审查、口头审理)、证据提交要求(公开出版物、互联网证据公证规则等)及审查标准,是实务操作的核心指引。

  3. 《专利无效宣告实务操作指南》(实务类书籍,如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推荐理由:结合典型案例(如智能家电控制方法无效案、外观设计修改权利要求案),讲解无效理由确定、证据收集(科科豆/八月瓜平台检索技巧)、口头审理应对等实操要点,适合企业及代理人参考。

  4. 《知识产权诉讼证据实务指南》(侧重证据规则类书籍)
    推荐理由:深入分析专利无效中证据的合法性(外文文献翻译、公证文书要求)、真实性(互联网信息固定)及关联性(技术特征对比)判断标准,补充《审查指南》中证据细节。

  5. 《专利无效宣告典型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案例汇编)
    推荐理由:收录司法实践中对“新颖性/创造性判断”“证据公开时间认定”等争议问题的裁判观点(如电商平台销售页面公开性认定),帮助理解行政决定与司法审查的衔接逻辑。

  6. 《国家知识产权局年度报告》(含专利无效宣告案件统计数据)
    推荐理由:提供无效宣告案件审理周期(如2023年平均8个月)、证据采信率(65%)等行业动态,辅助评估程序效率及风险。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9314.webp

本文观点总结:

专利获得授权后法律效力并非永久存续,无效宣告程序是维护专利制度公正性的重要机制,能纠正不当授权行为,解决技术争议。 在我国,无效宣告程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书面申请,明确专利号、无效理由并附上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先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转交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合议审查,必要时组织口头审理。 证据是无效宣告程序的关键,常见类型有公开出版物、在先专利文献等,需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要求,形式上要提供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等,公开时间须早于专利申请日。 合议审查结束后,会作出宣告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等决定,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近年来我国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审理周期缩短,采信率较高。 无效宣告程序既为挑战专利有效性提供途径,也让专利权人可维护自身权益。参与该程序可借助专业工具,如科科豆平台的“无效宣告证据包”服务、八月瓜平台的“专利稳定性评估”功能。随着专利制度完善,无效宣告程序将发挥更重要作用。

引用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 《专利审查指南》

  •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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