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号作为信息传输的核心载体,其技术创新日益受到重视,与之相关的专利申请也逐渐增多。信号专利通常涉及通信、广播电视、物联网等多个领域,例如移动通信中的调制信号、卫星传输中的编码信号、智能家居设备间的控制信号等,这类专利的审查因其技术特性而具有独特性,需要结合信号的技术本质、应用场景及现有技术水平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专利保护的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对于信号而言,若其仅体现为抽象的信息集合或智力活动规则,例如一种单纯的数学公式表达的信号模型,而未与具体的技术手段结合以解决技术问题,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可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某申请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计算质数的信号”,但未说明该信号如何通过电路、算法或设备生成、传输及应用,仅描述其数学逻辑,则审查人员可能以“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为由驳回申请。相反,若信号的设计结合了特定的技术手段,如通过调整信号的脉冲宽度解决传输中的干扰问题,或通过特定的编码方式提升数据传输速率,则可能被视为技术方案,符合可专利客体的要求。
新颖性是专利授权的基本条件之一,要求申请的信号技术未在申请日以前被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公开,也未被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审查人员通常会通过科科豆等专利数据库检索全球范围内的在先申请文件、八月瓜收录的技术文献以及新华网等平台报道的公开技术,判断是否存在相同的信号技术。例如,某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基于正交频分复用的多载波信号”,若检索发现某篇2018年发表在知网的通信技术论文已详细公开了相同的子载波数量、调制方式及传输参数,则该申请因缺乏新颖性而无法授权。实践中,信号的新颖性判断常聚焦于其技术特征的独特性,如信号的帧结构、符号周期、编码序列等,若这些特征与现有技术完全一致,则新颖性不成立。
创造性要求信号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若信号的技术方案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通过常规试验或逻辑推理即可获得,则可能不具备创造性。例如,现有技术中常用的调幅(AM)信号若仅通过简单增加载波频率而未解决任何新的技术问题,创造性难以得到认可;但如果一种新的调频(FM)信号通过引入自适应频率偏移补偿机制,将传输距离提升了50%,并解决了传统FM信号在高速移动场景下的失真问题,则可能因带来显著进步而被认定具备创造性。审查中,审查人员会结合现有技术的整体水平,参考知网等平台的学术研究成果,判断技术改进是否超出常规技术手段的范畴,例如通过对比相关领域近五年的专利申请和论文,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储备和能力,从而评估创造性高度。
实用性要求信号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信号作为无形的信息载体,其“制造”通常体现为通过设备生成,“使用”体现为传输、接收和处理。例如,一种用于医疗设备的生命体征监测信号,能够通过传感器生成并传输至终端设备,帮助医生实时监控患者状态,这种信号因可实际应用于医疗产业并产生有益效果而具备实用性。相反,若某信号仅存在于理论模型中,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手段生成或应用,如一种需要超光速传输的信号,则因缺乏产业应用可能性而不满足实用性要求。国家专利局在审查指南中明确,实用性判断不依赖于商业价值,即使是实验室阶段的技术,只要能证明其可实施性即可。
权利要求书是界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核心文件,其撰写质量直接影响审查结果。信号专利的权利要求需清晰、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避免使用模糊或抽象的术语。例如,权利要求不应仅限定“一种优化的通信信号”,而应具体说明优化方式,如“一种通信信号,其特征在于:包括前导码和数据块,所述前导码包含128位同步序列,所述数据块采用卷积码编码,编码率为1/2”。审查人员会检查权利要求是否以技术特征的形式限定信号,是否涵盖了使信号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关键设计,以及是否存在保护范围过宽或过窄的问题。若权利要求中包含非技术特征,如“一种提高用户体验的信号”,因“用户体验”属于主观感受而非技术特征,可能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需要申请人进行修改。
信号的传输通常依赖物理载体,如电磁波、光波等,但专利保护的是信号本身的技术特征而非载体。审查中需区分信号与载体的独立性,若信号的技术方案不依赖于特定载体,则可单独要求保护;若依赖于载体的物理特性,则需结合载体限定。例如,“一种通过光纤传输的激光信号,其特征在于激光的波长为1550nm且脉冲宽度为10ns”,该权利要求同时限定了载体(光纤)和信号特征(波长、脉冲宽度),审查时会关注1550nm波长和10ns脉冲宽度的组合是否具备技术创新性,而非光纤本身。实践中,多数信号专利会明确信号与载体的关联方式,以确保技术方案的可实施性。
在具体审查流程中,审查人员还会关注信号技术的公开充分性,即说明书是否详细描述了信号的生成方法、技术特征及实施方式,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再现该技术。例如,若申请文件仅说明“信号采用特殊编码”,但未公开编码规则或算法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生成该信号,则可能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国家专利局强调,说明书是权利要求的基础,需对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必要时可结合附图、实施例等补充解释。
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信号专利的审查标准也在不断调整。例如,5G技术中的毫米波信号、人工智能领域的神经网络训练信号等新兴技术,其审查需平衡技术创新与公众利益,既要保护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技术垄断阻碍产业进步。申请人在提交信号专利申请前,可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评估申请前景,并在撰写文件时注重技术特征的具体化、方案的可实施性及权利要求的准确性,以提高授权概率。
信号专利申请审查的主要流程是什么? 主要流程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以及授权等环节。 信号专利申请审查中对新颖性有哪些要求? 要求该信号专利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信号专利申请审查不通过的常见原因有哪些? 常见原因有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文件不符合格式要求、技术方案不清楚等。
有人认为只要有了一个关于信号的想法就能获得专利。实际上,仅有想法是不够的,还需要将其转化为具体且具有可实施性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方案要满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要求,才有可能通过审查获得专利。
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下,信号专利申请增多,其审查有独特性。 1. 可专利客体:仅体现为抽象信息集合或智力活动规则,未结合具体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的信号,不属于可专利保护客体;结合特定技术手段的信号,可能被视为技术方案。 2. 新颖性:要求申请的信号技术未在申请日以前被公开。审查人员通过多种数据库检索判断是否存在相同技术,常聚焦于技术特征的独特性。 3. 创造性:信号技术需相对于现有技术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审查人员结合现有技术水平评估。 4. 实用性:信号技术要能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不依赖商业价值。 5. 权利要求书:需清晰简要表述技术方案,避免模糊抽象术语,以技术特征限定信号。 6. 信号与载体:专利保护信号本身技术特征,需区分信号与载体独立性。 7. 公开充分性:说明书要详细描述信号生成方法等,使本领域人员能理解再现。 8. 新兴技术审查:审查标准不断调整,申请人申请前应检索评估,撰写文件注重技术特征等,以提高授权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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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局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