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无效宣告的流程及理由有哪些

保护专利

揭开专利无效宣告的面纱:从启动到结果的全景解读

专利制度的运行体系中,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为公众提供了一个挑战已授权专利合法性的途径,旨在确保授予的专利真正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维护专利制度的严肃性和公平性。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市场主体对专利权利稳定性的高度关注以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不断增强。

一项专利在获得授权之后,并非一劳永逸地享有绝对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果认为某项已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都可以依照法定的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主体范围相当广泛,既可以是与该专利存在直接利益冲突的市场竞争者,也可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对专利授权标准有不同理解的其他社会主体。例如,当某企业发现其竞争对手的一项核心专利实际上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略作修改而获得授权,并未真正做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创造性贡献时,该企业就可能会考虑通过启动无效宣告程序来挑战这项专利的有效性,以消除在市场竞争中可能面临的专利侵权风险。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并非随意为之,而是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的条件和提交相应的材料。请求人首先需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在请求书中应当明确、具体地写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号、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权人信息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这里的“事实和理由”是无效宣告请求能否被受理并获得支持的关键,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撑。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宣告的理由主要来源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授权实质条件和形式要求的条款。

在众多的无效宣告理由中,最常见也最核心的当属专利性缺陷。具体而言,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其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那么该专利权就应当被宣告无效。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即不存在所谓的“抵触申请”。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则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实践中,判断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往往是无效宣告案件中的难点和焦点,需要将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细致的对比分析,看其是否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除了专利性缺陷,专利文件撰写方面的缺陷也可能导致专利权无效。例如,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即权利要求所保护的范围超出了说明书公开的内容,或者权利要求书本身不清楚、不简要,不能准确界定专利保护范围;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此外,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这样的专利权也应被宣告无效。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其无效理由还可能包括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等。

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同时,请求人还需要提交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通常包括公开出版的书籍、期刊、专利文献(可以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专业的专利检索平台获取)、产品实物、销售合同、公开使用证明等。如果证据材料是外文的,还需要同时提交中文译文。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会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的无效宣告理由、证据是否齐全等。如果形式审查合格,将受理该无效宣告请求,并将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进入合议审查阶段后,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组成合议组对案件进行审理。合议审查通常以书面审理为原则,但如果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提出口头审理请求,并且合议组认为有必要的,或者合议组认为案情复杂,需要通过口头审理澄清事实、查明证据的,可以决定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类似于开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可以当场陈述意见、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合议组的成员也会就相关问题向双方进行询问。口头审理是无效宣告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对于充分展示证据、阐明观点、推动案件审理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在审理过程中,合议组会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对专利权是否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实质性判断。

经过审理,如果合议组认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并且足以导致该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将作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如果认为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或者虽然理由成立但不足以导致专利权无效,则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无论是哪种决定,都需要详细阐述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

当事人如果对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一司法审查程序是对行政裁决的监督,确保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公正运行。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作为专利授权后的一种纠错机制,对于保障专利质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使得那些本不应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能够被及时宣告无效,避免了不当专利对市场竞争的阻碍,同时也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一个通过应对无效宣告请求来进一步明确和稳定其专利权利范围的机会。对于企业而言,了解并善用专利无效宣告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应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挑战,也可以在自身专利受到威胁时积极维护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利用专利制度为自身发展保驾护航。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和法律问题,当事人通常会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利代理人或律师来代理相关事务,以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2455.webp

常见问题(FAQ)

专利保护无效宣告的流程是什么? 一般包括提出请求、形式审查、受理缴费、答辩、口头审理(可选)、作出决定等步骤。 专利保护无效宣告的理由有哪些? 常见理由包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专利文件撰写不符合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等。 无效宣告请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通常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详细说明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和事实。

误区科普

很多人认为只要对某个专利不满就能轻易启动无效宣告程序,获得成功。实际上,无效宣告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合法的理由。请求人要提供能证明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材料,且需经过严格的审查流程。如果证据不充分或理由不成立,无效宣告请求很可能被驳回。

延伸阅读

  1. 《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著) - 推荐理由:官方权威解读专利授权条件、无效宣告程序及审查标准,是理解专利无效宣告理由和流程的基础性文件。
  2. 《专利无效宣告实务操作指南》(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编著) - 推荐理由:结合大量实务案例,详细讲解无效宣告请求书撰写、证据收集、口头审理应对等实操技能,适合企业法务和专利代理人参考。
  3. 《专利侵权与无效攻防策略》(杨金琪著) - 推荐理由:从企业竞争视角出发,分析专利无效宣告在侵权纠纷中的应用策略,涵盖无效理由选择、风险评估等实战内容。
  4. 《专利法详解》(尹新天著) - 推荐理由:深度解读专利法核心条款(如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立法原意和司法适用,助力理解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5. 《Patent Invalidity: Law and Practice》(David J. Kappos 等著) - 推荐理由:国际视角下的专利无效制度比较研究,适合需要了解国外(如美国、欧洲)无效程序的读者,拓展跨境专利维权思路。 https://kkd-cos.kekedo.com/seo-p-Img/05455.webp

本文观点总结: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为公众挑战已授权专利合法性提供途径,近年来我国相关请求案件数量逐年递增。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授权专利不符合条件,均可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体范围广泛,如存在利益冲突的竞争者等。 启动该程序需遵循法定条件并提交材料。请求人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写明相关信息及事实理由,常见无效理由有专利性缺陷(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专利文件撰写缺陷等。同时需提交证据材料,外文证据要附中文译文。 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先进行形式审查,合格后受理请求并送达专利权人要求答复。之后组成合议组审理,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必要时可进行口头审理。审理中审查证据并作实质性判断,最后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的决定。 当事人若对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作为第三人参加。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是授权后的纠错机制,能保障专利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企业应善用该制度,实际操作中可委托专业人士处理。

引用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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