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农业、林业及生物医药领域,从境外或境内不同生态区域引入具有经济价值、科研价值的生物资源(如植物品种、微生物菌株、动物种质等)并进行技术开发的活动日益频繁,这类活动衍生的技术方案常涉及专利申请。由于引种行为可能涉及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等多维度问题,相关专利的审查不仅需要遵循《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基本要求,还需结合生物资源的特殊性进行综合评估。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申请需满足更高的公开充分性和合规性要求,这使得引种相关专利的审查成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引种相关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审查,核心在于判断申请保护的技术方案(如引种方法、改良技术、应用场景等)是否在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审查员通常会通过科科豆(www.kekedo.com)等专利数据库检索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学术期刊、公开的技术报告,甚至实地调研引种物种的自然分布或人工栽培历史。例如,某企业申请“一种从东南亚引进的抗旱玉米品种的栽培方法”专利时,审查员通过检索发现,该品种在2018年已被某农业大学在云南进行过小规模试种,且试种数据发表于2020年的《作物学报》,因此认定该技术方案已构成现有技术,新颖性不成立。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自然分布范围较广的物种,若引种行为仅改变生长地点而未伴随技术改进(如繁殖方式、抗逆性调控等),则可能因缺乏技术创新性而无法满足新颖性要求。
引种相关专利的创造性审查,需对比现有技术,评估技术方案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里的“实质性特点”通常体现为引种过程中的技术改进,例如通过嫁接改良、基因编辑或环境调控手段,使引进物种在目标区域的产量、品质或抗逆性显著优于现有品种。某案例中,申请人从欧洲引进耐寒薰衣草品种,通过研发“梯度低温驯化结合光周期调控”的引种方法,使该品种在我国东北地区的越冬成活率从30%提升至85%,且精油含量提高12%,审查员结合现有技术中“直接引种成活率不足40%”的公开数据,认定该方法具备创造性。反之,若仅简单照搬常规引种流程(如土壤pH值调整、常规施肥等),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可能因创造性不足被驳回。
实用性是引种相关专利获得授权的基础条件,具体表现为技术方案需能够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且技术流程具有可重复性。审查员会重点核查两方面内容:一是引种对象是否具有稳定的经济价值或科研价值,例如引进的药用植物是否能稳定合成有效成分,微生物菌株是否能持续产生目标代谢产物;二是技术方案是否提供足够详细的实施步骤,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重复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曾在审查实践中指出,某引种专利申请因仅描述“引进某热带水果品种进行温室栽培”,未公开温室温度、湿度的具体调控参数及病虫害防治措施,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重复实施,最终因实用性缺陷被驳回。
引种行为可能伴随外来物种入侵、基因污染等生态风险,因此生物安全评估是审查的关键环节。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涉及外来生物引种的专利申请,申请人需提交农业农村部或林业和草原局出具的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引种对象不会对本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例如,2022年某企业申请“一种引进美洲水生植物的人工繁殖方法”专利时,因未提供该植物的生态适应性评估数据(如是否可能在自然水域疯长、是否会排挤本地水生生物),审查员要求其补充由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出具的生态风险评估意见,否则不予授权。实践中,通过八月瓜(www.bayuegua.com)的专利分析工具可发现,2018-2023年国内引种专利申请中,约28%因未通过生物安全审查被驳回,反映出审查对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显著提升。
引种常涉及对遗传资源的利用,而《专利法》第26条明确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这一要求源于《生物多样性公约》对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的原则,旨在避免“生物剽窃”。例如,某药企从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引进药用植物并提取有效成分申请专利时,需在说明书中披露该植物的采集地点、提供方(如当地合作社)及是否获得《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采集许可。若未完整披露,即使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申请仍可能因违反遗传资源披露义务而无效。知网学术文献显示,2020-2022年涉及遗传资源的引种专利申请中,65%曾因来源披露不完整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其中12%最终被驳回。
对于无法从公共渠道获得的引种生物材料(如特定微生物菌株、未公开的植物种子),专利申请需满足生物材料保藏要求。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申请人应在申请日以前或最迟在申请日,将生物材料保藏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如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并在申请文件中写明保藏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某案例中,申请人从国外引进一株具有降解塑料能力的放线菌,因未在申请日前保藏且无法证明该菌株已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公开,审查员认定说明书未充分公开该生物材料的特征,导致技术方案无法被理解和重复,最终驳回申请。
若引种涉及的遗传资源来源于境外,还需审查技术方案是否符合《名古屋议定书》关于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原则,即申请人需证明已与遗传资源提供国达成惠益分享协议(如技术转让、收益分成等)。同时,专利申请权的权属也需明确,例如中外联合引种项目中,需提交合作双方签订的权属划分协议,避免因权属纠纷影响专利效力。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遗传资源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指引》指出,涉及跨境引种的专利申请,若未提供惠益分享证明文件,审查员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的将不予授权。
引种相关专利的审查,本质是在保护技术创新与维护生态安全、资源公平利用之间寻找平衡。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审查标准正从单一的技术维度向“技术+生态+伦理”多维度延伸,申请人需在提交申请前充分准备技术数据、合规证明及风险评估材料,以提高授权成功率。通过科科豆(www.kekedo.com)的专利检索与分析功能,可提前了解同领域专利的审查要点及驳回原因,为引种专利申请提供针对性指导。
引种专利审查会关注新颖性吗? 会,新颖性是引种专利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求该引种在申请日以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引种专利审查对实用性有什么要求? 实用性要求引种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比如能提高产量、改善品质等。 引种专利审查会审查创造性吗? 会,创造性要求该引种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有人认为只要是新引进的物种就一定能获得专利,这是错误的。引种专利审查有严格的标准,不仅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还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利申请的规范。新引进的物种若不具备专利所需的特性,或者在申请过程中材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等,都可能导致无法获得专利。
在现代农业等领域,引种活动衍生的技术方案常涉及专利申请,由于其涉及生物安全等多维度问题,相关专利审查是知识产权领域的重点和难点。 1. 新颖性审查:核心是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在申请日以前为公众所知,可通过专利数据库检索等方式核查,若仅改变生长地点而无技术改进,可能不满足新颖性要求。 2. 创造性审查:需对比现有技术,评估是否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体现为引种过程中的技术改进,简单照搬常规流程可能因创造性不足被驳回。 3. 实用性审查:技术方案要能在产业上应用并产生积极效果,且流程具有可重复性,否则可能因实用性缺陷被驳回。 4. 生物安全审查:申请人需提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证明引种对象不会危害本地生态系统,未通过审查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5. 遗传资源审查:申请人要说明遗传资源来源,若涉及境外资源,需证明达成惠益分享协议,同时明确专利申请权权属,否则可能影响专利效力。 6. 生物材料审查:无法从公共渠道获得的生物材料,需按要求保藏并在申请文件中写明相关信息,否则技术方案可能无法被理解和重复。
引种相关专利审查需在保护创新与维护生态安全等之间找平衡,申请人应提前准备材料,可利用科科豆进行检索分析。
《专利审查指南》
《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
《专利法实施细则》
《生物多样性公约》
《遗传资源相关专利申请审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