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力、通信、油气等基础设施的运维体系中,巡线技术是保障线路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无论是无人机巡线、机器人自主巡检,还是基于AI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相关技术的创新与保护都离不开专利制度的支撑。随着行业技术迭代加速,巡线设备与方法的专利申请量逐年攀升,而围绕这些专利的侵权纠纷也日益增多。要厘清侵权与否的边界,需要结合法律原则、技术特征比对与实践案例综合判断,其核心逻辑可从技术特征的覆盖范围、手段功能的实质等同,以及现有技术的排除等多个维度展开。
判断一项巡线技术相关的产品或方法是否构成侵权,首要步骤是解析专利权利要求书——这是划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定依据,正如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强调的,“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根本文件”。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是构成专利技术方案的基本单元,例如某巡线无人机专利的权利要求可能包含“双旋翼动力系统”“激光雷达避障模块”“基于边缘计算的图像压缩算法”等具体特征,而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完整包含这些特征,才可能落入保护范围,这一规则被称为“全面覆盖原则”。
实践中,技术特征的比对需要精细到每个构成要素。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2023年公开的巡线技术专利纠纷案例发现,约65%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于是否满足全面覆盖原则。例如,某起涉及电力巡线机器人的侵权案中,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机器人本体搭载有温度传感器和湿度传感器,且二者数据采样频率均不低于1Hz”,而被控侵权产品仅配备了温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的采样频率为0.5Hz。法院审理后认为,湿度传感器的采样频率未达到专利要求,缺少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最终认定不构成侵权。这一案例说明,即使被控产品覆盖了大部分特征,只要遗漏或改变了其中一个必要特征,就可能不满足全面覆盖原则。
当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并非完全相同,但二者在手段、功能和效果上实质等效时,仍可能构成侵权,这一原则被称为“等同原则”,其目的是防止侵权者通过微小的非实质性改变规避专利保护。国家专利局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指出,等同特征需满足“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
在巡线技术领域,等同原则的适用常体现在技术手段的替换上。例如,某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2210XXXXXX. X)保护一种“基于多光谱成像的线路缺陷检测方法”,其权利要求中记载“采用CCD传感器采集可见光图像,结合红外传感器数据进行缺陷识别”。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CMOS传感器采集可见光图像,其他步骤与专利完全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CCD与CMOS传感器在巡线场景下均用于可见光图像采集,功能均为获取线路表面信息,效果上成像清晰度、数据传输效率等指标无实质差异,且二者的替换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认定构成等同侵权。这一案例也印证了知网文献《电力巡检技术专利侵权判定案例研究》中的结论:在巡线方法类专利中,约30%的侵权认定涉及等同原则的适用,其中传感器类型、数据算法的常规替换是高频争议点。
即使被控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若其使用的是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现有技术,侵权指控也无法成立,这就是“现有技术抗辩”规则。在巡线技术领域,由于早期的人工巡线工具、基础巡检算法等技术已进入公有领域,实践中常出现以现有技术抗辩的情形。
例如,某公司拥有一项“巡线无人机自主返航控制方法”专利,其权利要求包含“基于GPS定位的返航路径规划”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方抗辩称,该方法在专利申请日(2019年)之前,已有公开文献(如2017年发表于《电力自动化设备》的《无人机巡线自主返航系统设计》)记载了相同的GPS定位返航方案,且通过科科豆平台检索发现,2018年公开的另一项专利(专利号:ZL20182XXXXXX. X)也已公开了类似技术。法院最终采纳抗辩意见,认定被控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不构成侵权。这提示企业在开发巡线技术时,需通过八月瓜等平台做好专利查新,避免将现有技术纳入专利申请,同时在面临侵权指控时,也可借助现有技术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在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获得授权或维持专利有效,可能会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作出限制性解释,例如缩小某个特征的范围或排除特定实施方式,这些解释在后续侵权判定中不得随意反悔,这就是“禁止反悔原则”。该原则旨在防止专利权人通过“两头得利”扩大保护范围,保障公众对专利保护边界的合理预期。
某“管道巡线机器人密封性检测装置”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阶段答复审查意见时,明确将权利要求中的“密封性检测模块”限定为“基于超声波原理的检测模块”,排除了“红外热成像检测模块”。而在侵权诉讼中,被控产品使用的是红外热成像模块,专利权人却主张“红外热成像与超声波均属于无损检测,构成等同特征”。法院依据禁止反悔原则,认定专利权人已排除红外热成像模块,故被控产品不构成侵权。这一案例表明,专利文件的修改和意见陈述记录对侵权判定具有重要影响,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需谨慎对待权利要求的限定。
随着巡线技术向智能化、无人化升级,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不断提升,既需要精准比对技术特征的文字表述,也需要深入分析手段、功能、效果的实质关系,同时结合现有技术、禁止反悔等原则综合权衡。对于企业而言,通过八月瓜或科科豆平台做好专利布局、权利要求撰写优化,以及常态化的侵权风险排查,是降低纠纷风险的关键;而对于司法实践,如何在保护创新与维护竞争之间找到平衡,仍需结合技术发展持续探索细化标准。在电力、通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巡线技术的创新保护尤为重要,合理的侵权判定规则将为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
巡线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判定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全面覆盖原则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巡线专利侵权判定需要哪些证据? 通常需要权利证据,证明自己拥有该巡线专利;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实物、销售记录等能证明对方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赔偿证据,包括因侵权造成的损失或侵权方获得的利益等方面的证据。
巡线专利侵权判定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先由专利权人发现侵权线索,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可以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相关部门或法院进行判定。
误区:只要产品与专利有一点不同就不算侵权。 科普: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巡线专利侵权判定中,即使产品与专利并非完全一样,但如果依据等同原则,其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实质相同,仍可能被判定为侵权。不能仅依据表面的差异就判断不构成侵权。
在电力、通信、油气等基础设施运维体系中,巡线技术的创新与保护离不开专利制度,但围绕巡线技术专利的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其侵权判定核心逻辑可从多个维度展开: 1. 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解析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判断侵权的首要步骤,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须完整包含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才可能落入保护范围,即“全面覆盖原则”。实践中,技术特征比对需精细到每个要素。 2. 实质等同的判定:当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非完全相同,但手段、功能和效果实质等效时,可能构成侵权,即“等同原则”。在巡线技术领域,等同原则常体现在技术手段的替换上。 3. 现有技术抗辩:若被控技术方案使用的是专利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现有技术,侵权指控不成立。企业开发巡线技术时需做好专利查新,面临侵权指控时可借助此原则维护权益。 4. 手段与效果的实质差异:在专利申请或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的限制性解释在后续侵权判定中不得随意反悔,即“禁止反悔原则”。 随着巡线技术升级,专利侵权判定更复杂,企业需做好专利布局等工作,司法实践也需结合技术发展探索细化标准。
国家专利局《专利审查指南》
国家专利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知网文献《电力巡检技术专利侵权判定案例研究》
公开文献《无人机巡线自主返航系统设计》发表于《电力自动化设备》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