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块作为建筑工程中用量最大的墙体材料之一,其结构创新、生产工艺优化等技术方案常通过专利获得法律保护,这类针对砌块的专利(即砌块专利)不仅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保护(实用新型专利),还涵盖生产方法、配方等(发明专利)。根据国家专利局公开数据,截至2023年底,我国砌块相关专利申请总量已突破15万件,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占比超60%,主要集中在空心结构、保温性能、拼接稳定性等技术方向。这些专利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法律手段垄断特定技术方案的实施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落入保护范围的砌块产品。
判断某一砌块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首先需要明确专利的保护边界,而这一边界由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专利文件中界定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划定。权利要求书会以技术特征的形式描述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例如“一种混凝土空心砌块,其特征在于:包括矩形本体,本体内部设有3个平行排列的圆形通孔(直径5-8cm),本体两侧设有相互匹配的凸榫和凹槽(凸榫高度1.5-2cm)”。这里的“矩形本体”“3个圆形通孔”“凸榫和凹槽”等均为技术特征,共同构成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需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为标准,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模糊表述进行澄清,这意味着技术特征的理解不能脱离砌块行业的常规技术认知。
在明确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后,需要将被控侵权砌块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这一过程被称为“全面覆盖原则”的应用——即只有当被控产品包含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才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某砌块专利的权利要求包括“a. 混凝土砌块本体;b. 本体上设有2个横向贯穿的条形孔;c. 条形孔内壁设有波纹状凸起(增加与砂浆的粘结力)”三个技术特征,若被控产品仅包含特征a和b,缺少波纹状凸起(特征c),则因未全面覆盖技术特征而不构成侵权;若三个特征均存在,且每个特征的具体参数(如条形孔数量、波纹凸起形状)与权利要求一致,则落入保护范围。
实践中,技术特征的比对常涉及“等同特征”的认定。等同特征是指被控产品的某一技术特征与专利中的技术特征虽不完全相同,但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替换。例如,某砌块专利要求“通孔为圆形”,而被控产品的通孔为椭圆形(长轴与短轴差值小于1cm),两者在减轻重量、优化受力方面的功能和效果一致,且圆形与椭圆形在砌块成型模具设计中属于常规替换,此时椭圆形通孔可被认定为圆形通孔的等同特征,从而可能构成侵权。2022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混凝土砌块侵权案中,被告产品将专利要求的“梯形凸榫”替换为“三角形凸榫”,法院经审理认为,两种凸榫均通过凹凸配合实现砌块拼接定位,功能、效果实质相同,且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变更,最终认定构成等同侵权。
为避免无意中侵犯他人砌块专利,企业在研发或生产新型砌块前,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是降低法律风险的关键。通过科科豆(www.kekedo.com)、八月瓜(www.bayuegua.com)等专利检索平台,可获取目标砌块产品所属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重点分析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组合。例如,某建材企业计划生产“带保温层的复合砌块”,通过检索发现,某专利的权利要求已覆盖“内层保温材料为挤塑聚苯板(XPS)、外层为C30混凝土、侧边带企口结构”的技术方案,企业若调整内层材料为聚氨酯泡沫(与XPS同属保温材料,功能替代),则需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等同;若保留XPS但取消企口结构,则因缺少技术特征而不侵权。
国家专利局发布的《2023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统计》显示,建筑材料领域未进行专利检索即投产导致的侵权纠纷占比达63%,其中砌块企业因忽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产品形状、构造)的检索,导致的败诉率高达75%。新华网曾报道,2023年江苏某砌块厂因生产的“连锁式空心砌块”侵犯他人实用新型专利,不仅被判令停止生产,还需赔偿经济损失80万元,而该专利早在3年前便已公开,若企业提前通过专利检索平台排查,完全可通过调整结构参数避免侵权。
除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外,砌块的外观设计也可申请专利,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的新设计。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标准与技术方案不同,需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视角,看被控产品的外观与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例如,某砌块的外观设计专利为“表面带有菱形网格压纹的矩形砌块”,被控产品若仅将菱形压纹改为正方形网格,整体视觉效果差异明显,一般消费者可轻易区分,则不构成侵权;若压纹形状、排列方式基本一致,仅网格间距略有差异,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区别,则可能被认定为近似设计。
外观设计的比对需排除“惯常设计”(行业内普遍使用的形状、图案),例如矩形是砌块的惯常形状,单独的矩形设计无法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但若结合独特的表面纹理或边角处理,则可能被授权。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与确权审查判断标准》指出,建筑砌块的外观设计侵权纠纷中,“整体视觉效果”是核心,局部细微差异若不影响整体印象,仍可能构成侵权。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技术方案还是外观设计的侵权判断,均需结合专利文件、产品实物、行业技术常识以及法律规则综合分析。对于企业而言,建立“研发前检索—生产中比对—侵权后应对”的全流程专利管理机制,借助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的专利数据分析功能,可有效降低砌块专利侵权风险,同时通过自主研发获取核心专利,提升市场竞争力。
砌块专利侵权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主要依据是专利权利要求书,看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保护范围。 没有生产销售砌块,只是使用了侵权砌块算侵权吗? 算侵权。使用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也可能构成侵权,除非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 发现疑似砌块专利侵权该怎么处理? 可先收集侵权证据,然后与侵权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很多人认为只要对砌块外观稍作改变就不算侵权,这是错误的。判断是否侵权关键看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非仅仅外观,即使外观有变化,但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也可能构成侵权。
本文围绕砌块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判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1. 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基础:砌块专利涵盖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保护砌块产品形状、构造、生产方法、配方等。判断侵权需明确专利保护边界,由权利要求书划定,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认知水平解释。 2. 技术特征比对:应用“全面覆盖原则”,将被控产品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逐一比对,全部覆盖才可能侵权。同时涉及“等同特征”认定,若功能、效果相同且属常规替换,可能构成侵权,如某地法院曾判“梯形凸榫”换“三角形凸榫”构成等同侵权。 3. 专利检索与风险排查:企业研发或生产前应进行全面专利检索与分析,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获取专利文献,分析技术特征组合。建筑材料领域很多侵权纠纷因未检索投产导致,企业提前检索可调整参数避免侵权。 4. 外观设计专利判断标准:以一般消费者视角判断外观是否“相同或近似”,排除惯常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是核心。企业应建立全流程专利管理机制,降低侵权风险,提升竞争力。
国家专利局公开数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
《2023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统计》
新华网报道
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与确权审查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