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专利常被视为创新成果的“法律盾牌”,但当这面盾牌因“无效宣告”程序被认定不符合授权条件时,许多权利人会陷入困惑:曾经投入大量精力获得的专利证书失效后,是否还能凭借其主张权利?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专利无效的法律后果、权利追溯力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形展开分析,才能清晰把握无效专利的维权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意味着,一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并生效,该专利从申请日起就不具备法律效力。例如,某企业在2022年获得一项发明专利,2023年被竞争对手提起无效宣告,若复审委最终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则该专利在法律上等同于从未被授权,即便此前已投入生产或维权,相关权利主张也会失去基础。
从数据层面看,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202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显示,2023年全国共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4821件,其中发明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占比约3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占比65%;最终宣告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案件占比达42.3%。这意味着,每年有近半数的无效宣告请求会导致专利权利基础被削弱或丧失,权利人需提前预判专利稳定性风险。
在专利被宣告无效后,权利人以该专利为基础提起的侵权诉讼通常会面临驳回。例如,2021年某电子公司依据其实用新型专利起诉竞争对手抄袭,诉讼过程中被告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最终专利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无效,法院随后裁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无效专利无法作为维权依据,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原则。
但需注意,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并非“一裁终局”。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复审委的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行政诉讼推翻了原无效决定,专利权得以恢复,则权利人仍可依据恢复有效的专利主张权利。例如,2022年某医药企业的核心专利被无效后,通过行政诉讼成功撤销无效决定,最终恢复了专利权并继续推进维权诉讼。
尽管无效专利原则上无法用于维权,但在特定条件下,权利人仍可能通过其他路径获得救济:
无效决定作出前的合法维权行为
若专利在无效宣告前已被法院认定侵权成立,且侵权方已履行判决义务(如支付赔偿金),则无效决定原则上不具有追溯力。《专利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对在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因权利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例如,某企业在专利有效期间胜诉并获得赔偿,后续专利被无效,只要原判决已执行,侵权方无权要求返还赔偿款,除非能证明权利人存在恶意。
部分无效与权利要求的剩余保护范围
若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剩余有效的权利要求仍可作为维权依据。例如,某机械专利的权利要求1-3被宣告无效,但权利要求4因具备创造性被维持有效,权利人可依据权利要求4针对落入该范围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此时,需通过专利检索工具(如八月瓜提供的专利有效性分析功能)精准定位剩余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避免因范围界定不清导致维权失败。
以现有技术抗辩反制对方滥用权利
即便己方专利被无效,若竞争对手以其自身专利提起侵权诉讼,仍可通过现有技术抗辩主张对方专利无效。实践中,企业可通过科科豆等平台的专利数据库检索相关技术文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从而破解对方的权利主张。
无效专利的维权限制,本质上反映了专利制度对“权利稳定性”的要求。企业若想避免陷入“专利无效即维权无门”的困境,需从源头提升专利质量: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背景下,专利的“质量”远比“数量”更重要。当专利因稳定性问题失效时,权利人需理性看待权利边界的变化,通过行政诉讼、剩余权利要求利用等途径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以无效案件为镜鉴,优化专利管理体系。毕竟,真正的创新保护,始于高质量的专利布局,终于严谨的权利维护。
专利被无效后还能起诉维权吗? 一般情况下,专利被宣告无效后,就视为自始不存在,不能再基于该无效专利起诉维权,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无效决定尚未生效等。 专利被部分无效后能起诉维权吗? 可以,专利被部分无效后,剩下有效的部分若被侵犯,专利权人可以就有效部分起诉维权。 专利在起诉期间被无效,诉讼还能继续吗? 在实践中,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如果无效宣告请求理由不充分,可能不中止诉讼。
很多人认为只要专利被无效了,不管什么情况都不能再维权了。实际上,专利无效是有一定程序和时间的,在无效决定未生效前,还是可以进行维权行动的;而且如果专利只是部分无效,有效部分依旧受法律保护,可针对这部分进行维权。
本文围绕专利“失效”后的权利边界与维权路径展开分析。 首先,专利无效宣告具有法律溯及力,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2023年全国受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4821件,近半数请求导致专利权利基础削弱或丧失,权利人需提前预判风险。 其次,失效专利维权通常面临困境,以其为基础的侵权诉讼常被驳回,但当事人对无效宣告决定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若推翻原决定,专利权恢复后仍可维权。 再次,特定条件下权利人有其他救济路径:无效决定作出前合法维权行为已执行的,原则上不具追溯力;部分无效时剩余有效权利要求可维权;还能以现有技术抗辩反制对方权利主张。 最后,企业要从源头提升专利质量规避风险,申请阶段查新与布局,无效程序中合理应对证据,常态化监控专利稳定性。当专利失效,权利人应理性看待,通过多种途径争取权益,以无效案件为鉴优化专利管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3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专利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