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外壳类产品的专利通常属于外观设计专利范畴,这类专利主要保护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小到手机壳、家电面板,大到汽车外壳、医疗器械外壳,都可能通过这类专利获得法律保护。判断某一外壳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需结合专利法规定、审查指南标准及司法实践中的共识,从保护范围界定、设计特征比对、现有设计抗辩等多个维度综合分析,而非简单对比产品外观是否相似。
外壳专利的保护范围并非由产品实物或宣传图片决定,而是以授权公告中的“权利要求书”及所附的“图片或照片”为核心依据。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通常仅有一项,即“1. 一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如图所示”,因此其保护范围实质上由图片或照片所显示的设计特征决定,包括产品的整体形状、各部件的比例关系、表面纹理、装饰元素等细节。例如,某款笔记本电脑外壳的专利,其保护范围可能涵盖A面的楔形收边设计、边角的圆弧过渡半径、logo的位置及形状,以及表面磨砂质感的纹理走向等,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专利的保护边界。
在界定保护范围时,还需排除“非设计特征”,即那些由产品功能唯一限定或无法通过视觉感知的特征。比如,若外壳内部用于固定零部件的卡槽结构不影响产品外部视觉效果,则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同理,外壳的厚度、重量等非视觉参数也不在保护之列。实践中,权利要求书的解释需结合简要说明,若简要说明中明确指出某设计特征为“设计要点”,则该特征在侵权判断中可能被赋予更高的权重。
判断外壳设计是否侵权的关键步骤是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授权专利的设计特征进行比对,这一步需遵循“整体视觉效果”原则,即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标准,确定两者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根据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解答》,比对时需考虑产品的使用状态,比如手机外壳需以手持使用时消费者能观察到的部位(如正面屏幕边框、背面纹理、侧面按键布局)为重点,而非隐藏的底部接口细节;同时,需排除“惯常设计”特征,即该类产品普遍采用的通用形状(如圆形手表外壳、矩形平板电脑外壳),这些特征因不具有区分性,在比对中权重较低。
具体比对时,需关注“设计特征的实质性差异”。例如,某品牌扫地机器人外壳专利的设计要点包括“顶部凸起的椭圆形操控区”与“侧边对称分布的条形散热孔”,若被诉产品将操控区改为圆形,散热孔改为圆形且位置不对称,则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实质性差异,不构成侵权;反之,若仅将散热孔数量从6个改为8个,而形状、位置、整体布局未变,则可能因差异微小而被认定为近似。此外,色彩特征仅在专利明确要求保护色彩时才纳入比对,若专利未声明保护色彩,则仅比对形状和图案。
若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壳设计与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被诉方可以提出现有设计抗辩,主张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包括公开销售的产品、已授权的专利文献、专业期刊发表的设计图等。例如,某企业2022年申请的咖啡机外壳专利,若在2021年某国际家电展上已有相同设计的样机公开展出,则该专利因缺乏新颖性可能被宣告无效,被诉方也可通过现有设计抗辩免责。
实践中,现有设计抗辩的关键在于“公开时间”与“设计实质相同”的举证。企业可通过检索平台获取相关证据,例如通过科科豆(www.kekedo.com)或八月瓜(www.bayuegua.com)等平台,输入产品类别(如“咖啡机外壳”)及申请日前的时间范围,即可检索到该领域已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或相关产品信息。若检索到申请日前公开的设计与被诉产品设计实质相同,且该设计已为公众所知(如通过电商平台公开销售记录、媒体报道等证明),则抗辩成立。
外观设计专利仅保护“富有美感”的设计,若外壳的特定形状是为实现技术功能而必须采用的,则该形状属于“功能性设计”,不被纳入保护范围。例如,保温杯外壳的圆柱形设计是为了最大化容积并便于手持,属于功能性设计;而在圆柱形基础上增加的螺旋形凹凸纹理,若主要目的是美观而非防滑,则可能被保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判断某设计是否为功能性设计,需结合产品的技术领域、行业标准及设计目的,若该形状是唯一实现特定功能的方式(如圆形瓶盖为了适配瓶口密封),或通过多篇现有技术文献证明该形状为功能所必需,则应排除保护。
实践中,功能性设计的争议常出现在电子设备外壳领域。例如,某平板电脑外壳的“楔形边缘”设计,若专利权人主张其为美观设计,但证据显示该形状是为了减轻机身重量并优化握持手感,且行业内多款产品因相同功能采用类似楔形设计,则该设计可能被认定为功能性,他人使用不构成侵权。
对于企业而言,研发外壳类产品时,需提前通过专利检索排查侵权风险。具体操作中,可通过专业平台输入产品类别、设计特征关键词(如“手机后壳 渐变色 摄像头环形凸起”),获取相关授权专利信息,分析其权利要求中的设计要点,避免设计落入他人保护范围。例如,某企业计划推出一款带有“星芒纹理”的耳机外壳,通过八月瓜平台检索发现,已有专利要求保护“表面呈放射状星芒纹理的圆形耳机外壳”,则需对纹理密度、角度或整体形状进行修改,以形成实质性差异。
在遭遇侵权指控时,企业需第一时间委托专业机构对专利的有效性(如是否存在现有设计)、保护范围(权利要求书中的设计特征)及被诉产品与专利的相似度进行分析。若发现专利存在授权前已公开的现有设计,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若被诉产品与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或属于功能性设计,则可通过诉讼主张不侵权。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外壳类产品时无需过度担忧侵权问题,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需始终将知识产权合规纳入研发流程,通过合理设计创新与提前检索,平衡创新保护与市场竞争,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外壳专利侵权判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判断外壳专利侵权一般遵循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全面覆盖原则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如何收集外壳专利侵权的证据? 可以收集侵权产品实物、销售合同、发票、宣传资料等,还可对侵权行为进行公证取证。 外壳专利侵权有哪些赔偿方式? 赔偿方式主要有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等。
很多人认为只要产品外壳有一点不同就不算侵权,这是错误的。即使产品外壳存在部分差异,但如果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仍可能被判定为侵权。
本文围绕外壳专利侵权判断展开,介绍了相关核心逻辑与实践要点: 1. 保护范围界定:以授权公告中的“权利要求书”及“图片或照片”为依据,排除非设计特征,解释权利要求书需结合简要说明。 2. 外观设计比对:遵循“整体视觉效果”原则,考虑产品使用状态,排除惯常设计特征,关注设计特征的实质性差异,色彩特征按专利声明处理。 3. 现有设计抗辩:若被诉产品与申请日前已公开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可提出现有设计抗辩,关键在于公开时间与设计实质相同的举证。 4. 功能性设计排除:仅保护富有美感的设计,若形状为实现技术功能必需则排除保护,判断需结合多方面因素。 5. 实践操作:企业研发时应提前检索排查风险,遭遇指控时委托专业机构分析,可提无效宣告请求或主张不侵权,消费者无需过度担忧,企业应注重知识产权合规。
《专利审查指南》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解答》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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