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数字内容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视频技术相关的专利(如编码算法、传输协议、交互功能等)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并非所有授权专利都具备稳定的法律状态——当某一专利被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如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等)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通过法定程序请求宣告其无效,这一过程即为专利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涉及信息技术领域的占比达35%,其中视频技术相关案件因技术迭代快、市场竞争激烈,无效请求量同比增长18%,凸显了这一程序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关键作用。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启动需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针对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是请求人需有明确的理由和合法的证据,证明该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这里的“请求人”范围广泛,既可以是与该专利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如因专利侵权纠纷需通过无效程序化解风险的主体),也可以是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甚至是普通公众——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均可提出请求。例如,某视频平台曾因被诉侵犯“一种视频实时美颜方法”专利,通过科科豆的专利检索工具发现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肤色识别算法”早在申请日前已被某学术期刊公开,遂以此为据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核心在于“有理有据”,因此材料准备需严格遵循《专利审查指南》的要求。请求人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其中,请求书需明确记载以下内容: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号、名称、专利权人信息;无效宣告的理由(需具体指向《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第二十六条(公开充分、权利要求清楚)等具体条款);以及支持理由的证据清单。
证据材料是决定请求能否被受理的关键,常见类型包括:公开出版物(如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手册等,可通过八月瓜的专利数据库检索获取)、使用公开证据(如产品销售记录、展会参展证明等)、公证文书(用于固定互联网公开信息或在先使用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若证据为外文文献,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且译文需经专业机构或人员核对无误。例如,某企业在针对“一种4K视频传输优化装置”专利提出无效时,提交了申请日前公开的国际标准文档(ISO/IEC 23090)及中文译文,证明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带宽自适应调整模块”已被该标准披露。
请求人提交材料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会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请求书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是否填写完整、签章是否有效);无效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宣告无效情形;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如外文证据是否附带译文);以及请求费是否已缴纳(发明专利无效请求费为3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500元)。
若材料存在缺陷,审查员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通常为15日)内补正;若未按期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例如,某请求人因未在请求书中明确引用《专利法》具体条款,收到补正通知后补充了“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的理由,才通过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后,案件进入合议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组成合议组(通常由3名审查员组成),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材料副本送达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交答辩意见。专利权人可对无效理由进行反驳,或对专利文件进行修改(仅限权利要求书,且修改需符合“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等规定)。
合议组的审查重点是“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核心在于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以视频编码专利为例,审查员会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与请求人提交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若现有技术已公开全部技术特征,则专利缺乏新颖性;若现有技术虽未完全公开,但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组合或常规改进即可得到该方案,则专利缺乏创造性。例如,在“一种H.265视频压缩效率优化方法”专利无效案中,合议组对比了请求人提交的两篇在先专利文献,发现其中一篇已公开“帧内预测模式优化”技术,另一篇公开“变换系数量化改进”技术,而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正是这两项技术的简单叠加,最终认定其不具备创造性。
若当事人请求或合议组认为必要(如案件事实复杂、证据较多),会组织口头审理。口头审理是公开进行的程序,请求人、专利权人(或其代理人)需到庭,围绕无效理由、证据真实性、技术特征对比等问题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合议组会在审理中归纳争议焦点,引导双方针对关键问题展开说明——这一环节既能帮助审查员更直观地理解技术细节,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
例如,在某“视频弹幕实时渲染方法”专利无效案中,双方对“渲染优先级算法是否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存在争议。口头审理中,请求人邀请了视频技术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通过演示现有技术中的算法逻辑,证明涉案专利的“优先级排序规则”已在行业标准中被广泛应用;专利权人则主张其算法通过“用户画像标签加权”实现了效果提升,但未能提供实验数据支持。合议组结合当庭质证情况,最终采纳了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在完成审查(包括书面审理和口头审理)后,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常见结果包括:宣告专利全部无效(权利要求全部不成立)、部分无效(部分权利要求不成立,其余维持有效)或维持专利有效(无效理由不成立)。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并在官网公告。
若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被告,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例如,某视频技术公司不服“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向法院提交了新的证据(申请日前的产品测试报告),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原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
在视频技术快速迭代的行业背景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既是“清理”不稳定专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维护自身权益、化解专利风险的法律工具。通过规范的流程和严谨的审查,这一程序持续推动着视频领域创新成果的合法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误区:认为只要对视频专利有异议就一定能成功宣告无效。很多人觉得自己对某视频专利有不同意见,提出无效宣告就必然会成功。实际上,无效宣告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授予的条件,只有满足法定要求才可能成功,并非仅凭主观异议就能达成。
《专利法原理与实务》 推荐理由:这本书详细介绍了专利法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流程,对于理解视频专利无效宣告流程中的法律依据和实践应用非常有帮助。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适用与案例分析》 推荐理由:书中深入分析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并结合大量案例进行讲解,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视频专利无效宣告的具体操作和法律依据。
《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 推荐理由:该书从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视频专利的保护和无效宣告流程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专利战略与管理》 推荐理由:本书介绍了专利战略的制定和管理,对于企业如何在视频专利领域中制定有效的专利策略和应对无效宣告挑战提供了实用的指导。
《知识产权诉讼实务》 推荐理由:书中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诉讼的实务操作,包括证据收集、诉讼策略等,对于涉及视频专利无效宣告的诉讼过程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在数字内容产业快速发展的当下,视频技术相关专利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也愈发重要。 启动专利无效宣告需满足针对已授权专利,且请求人有明确理由和合法证据这两个条件,请求人范围广泛。提出请求时,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类型多样,外文文献需有中文译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形式审查,存在缺陷会要求补正。形式审查合格后进入合议审查阶段,会送达请求书副本给专利权人,其可提交答辩意见或修改专利文件。 若案件需要,会组织口头审理,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合议组完成审查后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常见结果有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 当事人若不服决定,可在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程序能“清理”不稳定专利,维护企业权益,推动视频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与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
《专利审查指南》
《无效宣告请求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