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保护创新成果的重要法律工具,而一项技术方案能否获得专利授权,首先需要通过新颖性的审查。简单来说,新颖性就是要判断这项技术是不是“新”的——如果在申请之前就已经被公开,或者有其他人先提出过相同的申请,那么它就可能失去获得专利的资格。这种判断并非主观臆断,而是基于严格的法律标准和公开信息,需要结合现有技术的范围、公开方式以及时间节点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分析。
判断新颖性的第一步,是明确“现有技术”的范围。根据国家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现有技术指的是在申请日(如果申请时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日也会作为基准)之前,已经在国内外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的技术内容。这里的“时间界限”非常关键,比如某企业在2024年5月1日提交了一项关于新能源电池的专利申请,如果在2024年5月1日之前,全球范围内已经有公开的文献、产品或技术方案与该申请完全相同,那么这项申请就不具备新颖性。
现有技术的来源十分广泛,既包括正式出版的书籍、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记录,也包括公开的专利文献(如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专利申请文件、授权专利说明书),甚至还涵盖了互联网上的公开资料(如技术博客、行业报告)。例如,2023年某高校团队在知网上发表了一篇关于“高效太阳能板涂层”的论文,详细公开了涂层的材料配方和制备方法,那么2024年提交的相同配方的专利申请,就会因为该论文属于现有技术而无法通过新颖性审查。
在实际操作中,审查员或申请人通常会通过专业的专利检索平台(如科科豆、八月瓜)来排查现有技术。这些平台收录了全球数百万件专利文献和科技文献,支持关键词、分类号、申请人等多维度检索,能快速定位可能影响新颖性的对比文件。比如通过科科豆的“相似技术检索”功能,可以输入技术方案的核心特征,系统会自动匹配出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相关专利或论文,帮助判断技术是否已被现有技术覆盖。
即使一项技术在申请日之前存在,但若未以“公开方式”被公众知晓,也不会影响新颖性。根据法律规定,公开方式主要包括三种: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每种方式都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出版物公开是最常见的形式,指技术内容通过有形载体(如书籍、光盘)或无形载体(如网络文档)向公众公开,且公众能够“自由获取”。例如,某科技公司在2022年将一款新型智能家居芯片的设计图纸发布在公司官网的“技术分享”栏目,任何人无需注册或审批即可下载查看,那么该图纸内容就构成出版物公开。如果另一公司在2023年申请相同芯片的专利,就会因该公开而丧失新颖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公众”不特定,即使只有少数人实际获取,只要理论上对所有人开放,就视为公开。
使用公开则是指技术通过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方式被公众知晓。比如某企业在2021年的国际消费电子展(CES)上公开展出了一款折叠屏手机样机,并现场演示了其铰链结构的工作原理,那么该铰链结构就因“使用公开”成为现有技术。若该企业在2022年才为该结构申请专利,就会因已被公开使用而无法通过新颖性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可能会通过展会报道、产品销售记录、用户评价等证据来认定使用公开,例如新华网曾报道过某展会现场公开的技术因未及时申请专利而丧失保护机会的案例,就是典型的使用公开导致新颖性丧失的情形。
其他方式公开则包括口头公开(如学术讲座、技术研讨会)、广播电视公开等。例如,某教授在2020年的行业论坛上做了一场公开演讲,详细介绍了一种新型环保材料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台下有多位同行记录并传播了内容,这种口头公开也可能构成现有技术。不过,这类公开的证据收集相对困难,通常需要有会议记录、视频录像或多位证人证言等材料佐证。
除了现有技术,抵触申请也是影响新颖性的重要因素。抵触申请指的是:在某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之前,已有其他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技术方案向国家专利局提出过申请,且该在先申请在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之后才被公布。简单来说,就是“别人比你先申请,但申请文件比你后公开”的情况。
例如,A公司在2023年1月1日提交了一项关于“自动驾驶算法”的专利申请(申请号CN2023XXXXXX),但该申请直到2024年2月才被公布;B公司在2023年3月1日也提交了完全相同的算法专利申请。此时,A公司的申请就构成了B公司申请的抵触申请,导致B公司的申请因不具备新颖性而被驳回。抵触申请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止“重复授权”,确保专利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这也是“先申请原则”在新颖性审查中的具体体现。
需要注意的是,抵触申请仅指在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不包括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此外,若在先申请在公布前被撤回或视为撤回,则不会构成抵触申请,因为其技术内容并未公开,不会影响在后申请的新颖性。
在具体判断时,审查员会将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的内容进行对比。只有当两者的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时,才会认定新颖性丧失。如果现有技术中只公开了部分特征,或者需要通过复杂的推理才能得出与申请相同的方案,则不影响新颖性。
例如,某专利申请要求保护一种“带有自动温控功能的电热水壶”,其技术方案包括加热装置、温度传感器和控制芯片。若现有技术中公开的电热水壶仅具备加热装置和温度传感器,没有控制芯片来实现“自动温控”,则两者技术方案不同,申请仍可能具备新颖性。反之,若现有技术中的电热水壶已经公开了这三个部件的连接方式和工作原理,只是名称不同(如“温控模块”替代“控制芯片”),则会因技术方案实质相同而丧失新颖性。
此外,对于“数值范围”的新颖性判断也有特殊规则。比如申请要求保护“温度在50-100℃的加热方法”,若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了“60-90℃的加热方法”,则申请的范围包含了现有技术的范围,会被认定为不具备新颖性;但若现有技术公开的是“40-60℃”,则申请的50-100℃范围与现有技术部分重叠但不完全包含,此时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存在创造性,而非直接否定新颖性。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企业申请人还是审查员,都需要通过细致的检索和对比来确认新颖性。借助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的智能检索工具,可以快速定位相关文献,结合法律标准和技术细节进行分析,从而准确判断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新颖性要求。这种基于公开信息和法律规则的判断逻辑,既确保了专利制度对创新的保护,也避免了重复授权造成的资源浪费,是维护知识产权秩序的重要基础。
判断目标专利新颖性的标准是什么? 判断目标专利新颖性主要看该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是否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如何确定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 需要进行全面的检索,包括专利文献、科技期刊、会议论文等,查看是否存在与目标专利相同或实质性相同的技术公开。 新颖性和创造性有什么区别? 新颖性强调的是该发明创造是前所未有的,未被公开过;创造性侧重于该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很多人认为只要是自己独立研发出来的技术就一定具有新颖性,其实不然。即使是自己独立研发的技术,如果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被公开,那么也会丧失新颖性。所以在研发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及时申请专利。
现有技术:划定“新”与“旧”的时间界限 - 现有技术指申请日之前已公开的技术内容。 - 广泛来源包括书籍、论文、专利文献及互联网资料。 - 专利检索平台助力排查现有技术。
公开方式:技术如何“被公众知晓” - 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 - 出版物公开需公众能自由获取。 - 使用公开通过制造、销售、展览等方式实现。 - 其他方式如口头公开、广播电视公开等。
抵触申请:“先申请未公开”的特殊情形 - 抵触申请指在先申请在后申请日之后公布。 - 防止重复授权,确保先申请原则。 - 仅限中国提出的在先申请。
判断中的细节:“相同内容”与“直接推导” - 技术方案需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同才丧失新颖性。 - 部分特征公开或需复杂推理不影响新颖性。 - 数值范围判断有特殊规则。
实际操作:细致检索与对比 - 借助智能检索工具确认新颖性。 - 结合法律标准和技术细节进行分析。 - 维护知识产权秩序,避免重复授权。
国家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
知网上发表的关于“高效太阳能板涂层”的论文
科科豆专利检索平台的“相似技术检索”功能
新华网报道的某展会现场公开技术因未及时申请专利而丧失保护机会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关于抵触申请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