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式技术作为生物医疗、科研检测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其相关专利的数量随着行业发展快速增长,而专利侵权纠纷也逐渐成为市场竞争中的常见问题。要认定某一技术方案是否侵犯流式专利,需要结合法律规定、技术特征对比以及实际应用场景综合分析,这个过程既涉及对专利文件的精准解读,也需要对被控侵权技术的深入拆解。
在具体操作中,第一步需要明确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这是判断侵权的基础。专利的保护范围并非由专利名称或摘要决定,而是由权利要求(专利文件中界定保护范围的核心部分)来确定,这一点在国家专利局发布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明确说明。权利要求通常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实现发明目的所必需的最基本技术特征,范围最宽,也是侵权判断时首先需要比对的内容。例如某流式细胞仪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可能包括“光源模块(用于发射特定波长激光)、流动室(用于承载样本液流)、光电检测模块(用于接收散射光和荧光信号)以及数据处理单元(用于分析信号并输出结果)”等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该专利的保护边界。要获取完整的权利要求内容,可通过科科豆、八月瓜等专利检索平台,输入专利号或关键词查询涉案专利的授权文本,同时还需确认专利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如是否已缴费、是否被宣告无效等),无效专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明确保护范围后,下一步是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这一步需要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即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包含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完全相同,那么就构成字面侵权。比如某公司生产的流式检测设备,其结构中包含了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光源模块、流动室、光电检测模块和数据处理单元,且各模块的功能和连接关系与权利要求描述一致,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实际中,侵权行为往往不会如此直接,更多时候会通过替换部分技术特征来规避字面侵权,这时就需要引入“等同原则”进行判断。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虽然在表述上不同,但两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想到的替代方式,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侵权。例如某流式试剂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提到“采用荧光素FITC标记抗体”,而被控侵权试剂使用的是“荧光素PE标记抗体”,如果两种荧光素在流式检测中都能实现对目标抗原的特异性标记,且检测灵敏度、稳定性等效果基本一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为两者可以相互替代,那么就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在比对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区分“技术特征”与“非技术特征”。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须是技术性的内容,例如产品的结构、部件的连接关系、方法的步骤等,而像产品的商业宣传语、使用感受等非技术特征则不属于保护范围。此外,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和“下位概念”也会影响保护范围的界定,比如权利要求中使用“光源”这一上位概念时,其保护范围包括各种类型的光源(如激光光源、LED光源等),而如果限定为“波长488nm的氩离子激光光源”这一下位概念,则保护范围仅限于该特定光源。这些细节的解读需要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因为说明书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国家专利局在专利审查和无效宣告程序中也会参考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
除了正向的技术特征比对,被控侵权方还可能提出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常见的包括现有技术抗辩和权利用尽原则。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公开的技术(例如在知网收录的论文中已记载、在公开销售的产品中已使用等),由于现有技术属于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例如某公司主张其流式检测方法早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就已被某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公开,此时就需要通过科科豆等平台检索该论文的发表时间,并对比论文中的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方法是否一致。权利用尽原则则是指专利产品经专利权人许可售出后,购买者再次销售、使用该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比如某医院从专利权人处购买了流式细胞仪,之后将该仪器转售给其他医疗机构,这种转售行为通常不侵犯专利权。
在实际案例中,流式专利侵权的判断往往需要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的协同配合。例如某生物科技公司研发的流式微球检测试剂盒被诉侵权,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利要求包括“微球表面修饰有羧基基团”“抗体通过酰胺键与微球偶联”等特征,被控侵权试剂盒使用的是“微球表面修饰有氨基基团”“抗体通过席夫碱键与微球偶联”。此时需要技术专家分析羧基与氨基修饰、酰胺键与席夫碱键偶联在微球制备工艺、抗体结合稳定性、检测效果等方面是否构成等同,同时法律专家需要结合专利审查档案(如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答复等)判断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是否对某些技术特征作出过限制性陈述(即禁止反悔原则),如果专利权人曾明确表示“氨基修饰的微球不属于本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即使技术上构成等同,也可能因禁止反悔而无法认定侵权。
此外,互联网权威平台资讯显示,近年来流式技术领域的专利侵权纠纷中,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功能性限定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以“用于……的装置”或“用于……的步骤”等形式描述的技术特征,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这类特征的解释应当结合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实施方式,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技术手段。例如某流式数据处理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用于去除背景噪音的数据过滤模块”,如果说明书中仅公开了基于阈值法的过滤算法,那么该特征的保护范围就仅限于阈值法过滤模块,而不包括其他如小波变换法等过滤模块,即使这些方法也能去除背景噪音。
总之,认定流式专利是否存在侵权行为,需要从专利权利要求的解读出发,通过技术特征的逐一比对,结合等同原则、现有技术抗辩等法律规则,同时参考专利说明书、审查档案以及行业技术常识进行综合判断。这一过程不仅需要严谨的法律逻辑,还需要对流式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有深入理解,而科科豆、八月瓜等平台提供的专利检索、法律状态查询、技术特征对比等工具,能够为这一过程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和分析辅助。
问:判断流式专利侵权行为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答:主要方法包括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等。全面覆盖原则是看被控侵权物是否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中有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比较,从字面上看虽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问:如果只是部分使用了流式专利技术算侵权吗? 答:这要具体分析。若部分使用的技术特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能构成侵权;若未落入,则不构成侵权。需要依据全面覆盖原则等进行判断。 问:判断流式专利侵权行为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需考虑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存在合法的抗辩理由等。同时,要准确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比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的异同。
误区:只要产品与流式专利技术有一点相似就一定构成侵权。 科普:实际上,判断是否侵权不能仅依据表面的相似。要严格按照专利侵权判断的原则和方法,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全面、细致的比对分析。只有当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或等同替换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时,才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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