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制度中,专利无效宣告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某项已授权专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请求宣告该专利权利自始无效的法律程序。这一程序的设立,旨在通过公众监督与行政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专利授权质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近年来我国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年受理量持续增长,反映出市场主体对专利权利稳定性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
当企业或个人发现某项专利可能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情形时,首先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书中需要明确指出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号、专利名称以及请求宣告无效的范围和理由,这些理由需要严格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关于专利性要求的规定来阐述,比如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等核心要素。这里的新颖性指的是该技术方案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公开过,创造性则要求其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则意味着该技术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提出请求时,请求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官费,具体费用标准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获取。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会首先进行形式审查。这一环节主要检查请求书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请求人是否明确、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是否已获得授权且处于有效状态、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可宣告无效情形,以及是否缴纳了相关费用。如果请求书存在格式问题或者材料不齐全,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若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或者请求本身明显不具备受理条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只有通过形式审查的请求,才会被正式受理并进入后续的审查程序。
案件受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组成合议组(由3名或5名审查员组成)对案件进行审查。合议组会将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和证据材料副本送交专利权人,给予专利权人陈述意见和修改专利文件(如有必要且符合规定)的机会。专利权人可以在指定期限内对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书面意见陈述,说明其专利为何符合授权条件,或者对专利文件进行适当修改以克服请求人提出的缺陷,但修改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合议组认为案情需要,或者当事人提出请求并经合议组同意,会举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类似于小型听证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双方都可以到场,围绕无效宣告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当面陈述、质证和辩论。合议组会在口头审理中听取双方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就相关技术问题向双方提问。口头审理的过程会被详细记录,作为合议审查的重要依据。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简单案件,合议组也可能不经过口头审理,直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审查决定。
经过合议审查,无论是经过口头审理还是书面审查,合议组都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并将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最终的司法判决为终审结果。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证据是支撑请求人主张的核心,其类型主要包括公开出版物、使用公开证据、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等。公开出版物是最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各类书籍、期刊、报纸、学术论文、技术手册等,这些文件只要能证明在系争专利的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之前已经公开,就可能成为否定其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关键。例如,一本在专利申请日前出版的专业技术书籍,其中记载了与专利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的内容,那么该专利的新颖性就可能受到挑战。
使用公开证据则相对复杂,通常需要证明相关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通过制造、销售、使用、展览等方式为公众所知。这类证据可能包括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实物、展览记录、媒体报道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类证据的获取和证明力认定往往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公开销售了包含涉案技术方案的产品,那么当时的销售合同、对应的产品说明书以及可追溯的销售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据组合提交。
在先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也是重要的证据来源,通过检索在系争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其他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如果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与系争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或构成抵触申请,或者能够证明系争专利不具备创造性,都可以作为无效宣告的依据。在检索这些文件时,可以利用专业的专利检索平台,比如通过八月瓜、科科豆等平台,可以高效地获取全球范围内的专利文献数据,帮助快速定位相关的对比文件。
进行证据检索时,首先需要明确系争专利的技术领域和核心技术特征,以此为基础制定检索关键词和检索策略。对于公开出版物的检索,可以通过国家图书馆的馆藏资源、知网等学术数据库查找相关的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记录等,这些资源中往往包含大量在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信息。例如,若要证明某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可以查找在其申请日之前发表的论文,该论文如果公开了与专利相近的技术,并且通过该论文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容易得到专利中的技术方案,那么该论文就可能成为有效的证据。
在专利文献检索方面,除了上述提到的八月瓜、科科豆等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也提供了免费的专利检索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在检索过程中,需要注意筛选公开日在系争专利申请日之前的文献,并对检索到的文献进行仔细比对,确认其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否与系争专利的权利要求存在关联。对于外文证据,需要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并且确保译文的准确性,必要时可以提供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证明文件。
单一证据的证明力可能有限,因此在准备证据时,往往需要将多个证据进行组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例如,一份早期的产品宣传册可能仅描述了产品的部分功能,但若结合同期的销售发票、用户手册以及相关的媒体报道,就能更充分地证明该产品的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公开销售并为公众所知。
在证据的提交形式上,需要注意原件与复印件的问题。一般来说,提交复印件时需要注明原件的保存处或提供原件供核对,对于来自公共图书馆或权威数据库的文献,可以请求图书馆或数据库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以证实其公开时间和内容的真实性。如果证据是在域外形成的,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以确保其在国内程序中的法律效力。此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清晰、完整,能够准确反映其想要证明的事实,避免因证据形式瑕疵影响其证明效力。
在实际操作中,请求人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分类整理,明确每份证据想要证明的具体问题,并在意见陈述书中清晰地阐述证据与无效宣告理由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哪份证据用于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哪份证据结合其他证据用于证明其不具备创造性,通过条理清晰的论证,帮助合议组快速理解证据的证明目的和效力。同时,对于对方可能提出的质证意见,也需要提前预判并准备相应的反驳证据或理由,确保己方证据体系的稳固性。
在准备证据的过程中,还可以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相关审查指南和典型案例,了解审查实践中对不同类型证据的认定标准和常见问题,从而更有针对性地收集和组织证据,提高无效宣告请求的成功率。比如,某些情况下,网络公开信息如果能证明其公开时间和内容的稳定性,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注意电子证据易篡改的特性,通常需要进行公证保存或通过可信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证据状态。
有人认为只要提交了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就一定会被宣告无效。实际上,专利无效宣告需经过严格审查,请求人要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经审查属实才会宣告专利无效。并非提交请求就必然导致专利无效。
本文围绕专利无效宣告流程及证据准备方法展开,旨在助力市场主体维护专利权利稳定性。 1. 概念: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已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其自始无效,该程序确保授权质量,受理量呈增长态势。 2. 流程 - 提出请求:提交请求书、证据及官费,明确专利号等信息,理由需依专利法规定阐述。 - 受理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会要求补正或不予受理。 - 合议审查:组成合议组审查,必要时举行口头审理,听取双方意见。 - 决定后续:作出审查决定,不服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为终审结果。 3. 证据准备 - 类型来源:包括公开出版物、使用公开证据、在先专利或申请文件。 - 检索收集:明确技术特征制定策略,利用各类资源检索,外文需准确翻译。 - 组合强化:组合证据形成链条,注意原件复印件问题,提交清晰完整,阐述逻辑关系,预判质证意见。同时可参考审查指南和案例,固定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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